大公国际资信评估_保险业资负管理新规:量化监管推进资负管理体系升级_20260911.pdf
摘要
政策解读 领域属性 专题研究
保险业资负管理新规:量化监管推进资负管理体系升级
金融部| 姜力 2026 年 9 月 1 日
摘要: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及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对保险行业资产 负债管理监管体系进行了系统性升级,压实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各层级责任,明 确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将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纳入保险公司的业务全链条,设立相关 的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并优化指标计算口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 制,多层面对资产负债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聚焦行业资产负债管 理的实际问题,促进保险公司管理优化,并增强监管规则之间的适应性和一致性,有 助于提升保险行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政策解读;保险行业;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成本管控
正文:
一、政策背景 面对低利率与新会计准则等多重挑战,新规实现法律位阶升格与监管框架硬化
“双升级”,以量化指标等补齐制度短板,推动保险行业资负管理提质增效。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具体包括期限结构、成本收益和流动性匹配目标,实现资 产负债的合理匹配对于保险机构的稳定可持续经营至关重要。近年来,行业发展的内 外部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长端利率持续低位震荡,保险机构面临利差损风险、久 期错配等压力,加之 2026 年保险行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对保险机构的资产端和 负债端的影响继续增加,相应对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2024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督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及要 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引导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加强投资全流程监管等。本次《办法》的出台是对这一顶层设计的制度性重要落实。 相较于 2019 年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新规从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显著增强;监管框架亦从“软约束”升 级为“硬约束”,着力解决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政策和程序不清晰、指标缺乏监管标 准以及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完善审慎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提升保险行业资产负债管 理水平。
二、政策核心内容 (一)规范治理结构 《办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治理架构和管理职责进行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说明,
压实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各层级责任,突出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独立性,保障其履职 能力,明确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与高级管 理层的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形成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 债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组织体系。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审议或授权审批相 关议案,高级管理层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资产负债管理 部门需牵头组织跨部门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小组行使相关职能,并新增了内部审计部门 作为第四道防线,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审查和评价一次资产负债管理的充分性 和有效性。同时,《办法》删除了治理体系建设的资产分级豁免要求,所有的保险公司 均需完善和规范资产负债治理体系建设。
表 1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要求对比
| 2019 年《暂行办法》 | 2026 年《办法》 |
|---|---|
|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 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总资产低于一千亿元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资产 负债管理委员会,由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履行相 应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br><br> |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资产负 债管理职责,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 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 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分工明确、报告路线清 晰、高效执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br><br>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此外,《办法》与 2025 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职能定位和职责表 述,权责边界更加明确,体现了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政策程序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制定资 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在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管理、保险业务管理、资 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委托投资等环节全面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开展压力测试和回
溯分析,定期编制报告,并对资产负债管理方案作出及时调整。
表 2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政策程序新增要求
| 财产保险公司 | 人身保险公司 |
|---|---|
|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合理方法预测沉淀资金,建立 沉淀资金管理评估机制。<br><br> |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预测假设,结合业务规划 和资产配置政策,分别预测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br><br> |
|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优化产品定价模型、方法和工具,加 强产品定价管理。<br><br> |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行业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 及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负债成本动态评估和监控,在制 定保险产品分红和万能结算政策时,应当评估其对资 产负债匹配状况特别是成本收益匹配的影响。<br><br> |
| 财产保险公司在确定再保险安排时,应当测算巨灾等 重大保险事件引发的集中赔付、再保交易对手违约、再 保摊回不及时等导致的流动性风险。<br><br>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办法》将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纳入保险公司的业务全链条,对资产端和负债端全 盘考虑,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针对其业务特点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
同时,保险公司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结合自身偿付能力状况 和风险变化情况,跟踪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和主要影响因素变化趋势,对资产负债管理 方案及时评估并调整。
(三)设立量化指标
相较于 2019 年《暂行办法》中对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采用 百分制评分的评估办法,《办法》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明确设立资 产负债相关的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并优化指标计算口径。其中,监管指标设定最低 监管标准,加强指标限额管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预警区间,增强指标敏感性。
表 3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主要监管指标
| 公司 | 监管指标 | 计算公式 | 最低监管标准 |
|---|---|---|---|
| 财产保险 公司<br><br> | 沉淀资金覆盖率 | 沉淀资金/中长期资金 | ≥100% |
| 收入覆盖率 | (保险服务收入+综合投资收益)/综合成本 | ≥100% | |
| 流动性覆盖率 | 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 | ≥100% | |
| 人身保险 公司<br><br> | 利率风险对冲率 | 现金流流入利率敏感度/现金流流出利率敏感度 | 50%~150% |
| 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 | 综合投资收益/负债资金成本 | ≥100% | |
| 净投资收益覆盖率 | 净投资收益/负债保证成本 | ≥100% | |
| 流动性覆盖率 | 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 | ≥100% |
注:对于利率风险对冲率低于 50%的人身保险公司,现金流流入利率敏感度不低于 5%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具体来看,上述监管指标从期限结构、成本收益及流动性三方面进行约束,根据 宏观经济变化调整压力情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对冲作用纳入久期计算,对成本 收益指标评价周期拉长至 3~5 年,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培育耐心资本,并鼓励
保险公司通过合理配置长期资产、增配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资产等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降低短期市场波动带来的影响。与 2025 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利率风险对冲率作为 替换有效久期缺口的新增核心指标,在有效久期缺口的基础上降低了高负债有效久期 下最低资产的流入要求,该指标能够在利率曲线上下小幅变动的情况下,反映公司整 体利率风险敞口,有利于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转型、压降负债成本、运用利率衍生工具 等多种方式满足监管要求。
同时,《办法》设置了一系列监测指标,对于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衡量在一般情 景和多种压力情景下,投资收益对业务成本的覆盖情况;对于人身保险公司,主要是 在多情景下衡量不同利率变动情况对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影响,以及投资收益对保证利 益的覆盖情况。监测指标的设立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识别和预警资产负债的错配风险, 从而提高整体的风险管理能力。
表 4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主要监测指标
| 公司 | 监测指标 | 主要目的 |
|---|---|---|
| 财产保 险公司<br><br> | 利差一(综合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 金成本率差额)<br><br> | 衡量财产保险公司整体投资收益水平能否覆盖公司的整体业 务成本。<br><br> |
| 利差二(净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 成本率差额)<br><br> | 衡量财产保险公司净投资收益能否覆盖公司的整体业务成本。 | |
| 宏观经济压力情景下利差一 | 衡量财产保险公司在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情景下,整体投资收益 水平能否覆盖公司的整体业务成本。<br><br> | |
| 保险业务压力情景下利差一 | 衡量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恶化情景下,整体投资收益水平 能否覆盖公司的整体业务成本。<br><br> | |
| 人身保 险公司<br><br> | 有效久期缺口 | 在修正久期的基础上,考虑保险公司部分资产的含权因素、分 红利率和万能结算利率的可调节因素等对预期现金流的影响, 更为准确地衡量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br><br> |
| 基点价值变动率 | 衡量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在关键期限年上利率变动情景下的 金额变化。<br><br> | |
| 利差三(会计投资收益率与负债保 证成本率差额)<br><br> | 衡量人身保险公司过去三年平均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能否覆盖 给予客户的保证利益,反映公司的中期成本收益匹配情况。<br><br> | |
| 利差四(新增固定收益类资产到期 收益率与新业务负债最低要求回报 率差额)<br><br> | 衡量人身保险公司当年的利差边际变动情况。 | |
| 宏观经济压力情景下会计投资收益 率与负债保证成本率差额<br><br> | 衡量人身保险公司在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情景下,整体会计投资 收益水平能否覆盖公司给予客户的保证利益。<br><br> | |
| 利率上行压力情景下会计投资收益 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br><br> | 衡量人身保险公司未来三年在利率上行、负债资金成本随之跃 升的压力情景下,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能否覆盖公司给予客户的 保证利益和非保证利益。<br><br> | |
| 利率下行压力情景下固收资产到期 投资收益率与负债保证成本率差额<br><br> | 衡量人身保险公司未来三年在利率下行、再投资收益率下降压 力情景下,整体固定收益类投资的到期收益率能否覆盖公司给 予客户的保证利益。<br><br> | |
| 流动性匹配率 | 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理配置长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中短期保 险负债进行长期投资。<br><br>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结合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监
管指标和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的预警值或预警区间,并适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报送执行要求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向指定信息平台报送资产负 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配置情况、资产信用状况、负债产品信息 等资产负债基本情况,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等资产负债匹 配状况,年度报告需经独立三方审核机构核验。同时,监管将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和能 力建设情况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对于监管指标不达标或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的 保险公司,可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或视情形下发监管意 见书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此外,根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办法》实施后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 司,允许设置三年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过渡期监管指标达标规划,明 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持续跟踪指标变化,将《办法》实施进展情况和年度改进计划纳入 年度报告。
三、政策实施影响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协 调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将资产负债管 理纳入业务开展的全链条。在《办法》引导下,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资产依然是保险 公司资产配置的压舱石,高股息等权益资产的适度配置有利于覆盖负债成本,分红险、 万能险等产品的持续转型对刚性负债成本的管控更具优势。短期来看,头部险企因资 产负债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相对完善、产品转型效果相对较好、业务更具规模效应, 预计受到《办法》冲击较小,而政策适配和业务结构调整的压力可能会对中小险企经 营带来一定的冲击,行业分化将继续加剧。在此背景下,三年过渡期的设置为行业预 留了较为充足的整改空间,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保障《办法》 平稳落地。长期来看,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资产负债匹配能力,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 续发展。同时,《办法》推动保险公司拉长考核评价周期,引导保险公司经营重心转向 长期资产负债匹配与价值增长,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优势,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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