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_外贸行业进口关税合规报告2026_20260125.pdf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2026-01-25

摘要

1报告解读《关税法》及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强调海关监管智能化与合规风险。
2指出进口贸易进入平台期,关税收入下降反映政策优化。
3重点剖析价格、归类、原产地及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明确行政与刑事责任边界。
4建议企业建立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及事后救济机制,利用主动披露降低处罚,关注海南封关运作带来的零关税机遇及反规避措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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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行业进口关税合规报告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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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律师事务所二〇二六年一月

外贸行业进口关税合规报告(2026)

前言

当前,全球贸易格局与规则体系正处于持续变化之中。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进口贸易的优化升级提出了新要求,关税领域的立法、政策与监管实践也随之进行着一系列重要调整。2024年,《关税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关税制度完成了从行政法规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转变。与此同时,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进入实质阶段,跨境贸易新业态监管环境不断完善,“智慧海关”建设持续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趋于常态化。这些变化在为企业带来新的市场机遇与通关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海关监管的整体效能与专业深度。

在此背景下,准确理解政策导向、精准把握监管重点、及时识别潜在风险、有效构建应对机制,已成为外贸企业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企业不仅需要关注传统申报环节的准确性,更需从战略层面重视合规体系的建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乃至刑事风险。

本报告立足于2025年的关税政策环境与监管趋势,旨在为外贸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份合规实务参考。报告首先梳理进口贸易宏观数据与关税征管最新动态,以揭示整体背景;其次,重点解读《关税法》核心条款、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及海南封关等重大政策,明确合规依据;再次,结合典型案例,剖析价格、归类、原产地、加工贸易及跨境电商等高发风险场景及对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分别从行政争议解决与刑事风险应对两个维度,阐述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与事后救济的合规制度。我们希望,本报告能够协助企业更清晰地把握当前关税合规的要求与边界,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管理提升的动力,从而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有效管控风险,保障业务行稳致远。

目录

一、进口贸易概览及关税征管动态

二、进口关税政策法规解读

三、进口关税风险高发场景与典型案例剖析

四、进口关税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

五、进口关税行政风险应对策略

六、进口关税刑事风险应对策略

一、进口贸易概览及关税征管动态

(一)进口贸易概览

1. 进口贸易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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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021-2025年进口货物数据

2021年至2025年间,我国进口贸易整体呈现稳中求进的态势。2021年至2024年,疫情后进口规模稳步恢复,年均增速约 1.9%;2023年受全球通胀、供应链波动等因素影响,进口额较2022年微降 0.66%,2024年随着国内需求回稳与政策支持,恢复正增长。2025年前11个月累计进口16.75万亿元,若按趋势推算全年规模或略低于2024年,表明进口增长逐步进入平台期,凸显出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性增加以及国内产业自主性提升的调整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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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025年1-11月进口货物占比

从商品结构看,进口品类分布显著集中于高技术、资源与民生三大方向,整体结构呈现高端引领、资源支撑、民生协同的优化态势,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产业升级、绿色转型及扩大内需的政策方向高度契合。

2. 关税征管数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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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021-2025年进口关税数据

根据2021年至2025年(前11个月)的进口关税数据,我国关税征收整体呈现总量先稳后降、政策引导效应显著的趋势特征。2021至2022年关税收入基本稳定在2800亿元以上,2022年达到近期高点2860亿元;自2023年起关税收入进入持续下降通道,2023年降至2591亿元,2024年进一步下降至2443亿元, 2025年前11个月累计2149亿元,按此趋势全年关税收入预计将继续回落。

这一变化与同期进口贸易额稳中有升的态势形成对比,清晰反映了近年来我国持续优化关税结构、扩大制度型开放的政策效果。通过下调暂定税率、深化自贸协定实施、对关键领域商品实施税收优惠等措施,在促进进口规模扩大的同时,切实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也体现了关税职能从注重财政增收,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逐步转型的监管导向。

(二)关税监管动态

1. 五部门联合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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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8月起,为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部署开展全国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违法犯罪,取得明显成效。

2025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联合选编并发布“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等4起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震慑。

多部门联动的常态化,标志着我国在复杂贸易环境下风险防控与协同征管能力的提升。通过高压打击走私,不仅维护了公平的贸易秩序,保障了国家税收安全,同时有效促进进口企业增强合规意识。

2. 海关总署“智慧海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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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海关是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海关监管服务进行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以实现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海关形态。“智慧海关”建设于2023年启动,2025年已从全面实施进入总装集成阶段。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建设智慧海关业务流程体系、大数据池、参数库等九大标志性工程,规划建设应用支撑、大数据分析等“五大平台”,以及完善应用系统开发、科研项目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三项机制。

“智慧海关”建设启动后,应用成果显著:在监管方面,海关运用“智能审图”“税收风险大数据智能筛查”等技术,提升风险防控精准性;在服务方面,推进“智慧旅检”,应用一体化智能通道等新型装备,让旅客感受到“无感通关”便利;试点“远程属地查检”,将企业预约到查验完毕时间由3天压缩至半天左右;在通关方面,实行“智能非侵入式顺势监管”,实现货物在装卸或运输中顺势过机,实现“即过即查”。

此外,我国海关积极开展国际合作。4月11日,海关总署召开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推进全球“智慧海关”在线合作平台和金砖国家海关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统称“一平台一中心”)。会议指出,全国海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实施“智慧海关”合作伙伴计划、建设“一平台一中心”的重要指示精神,已在理论研究、政策设计、项目推动、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会议强调,下一步要准确把握智慧海关国际合作的目标任务,讲好中国故事,贡献中国智慧,深化国际合作共识,全方位拓展“智慧海关”合作伙伴关系。

“智慧海关”建设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同时,也标志着海关征管模式向科技化、精准化、智能化转型。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海关的风险识别及精准监管能力得到实质性增强。国际合作的深化,亦提升了我国在全球贸易规则与安全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强化了跨境监管合作网络。

3. 区域协定深化

当前,全球地缘政治与经济格局正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世界贸易组织(WTO)

框架下的多边谈判进展艰难。在此背景下,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主流,区域贸易协定(RTA)中的规则正经历深刻变革。近年来,大型(跨)区域RTA(如RCEP、 CPTPP)在服务贸易领域广泛引入负面清单、竞争中性、数字贸易等前沿规则;双边FTA及其升级版在跨境服务承诺、国内规制协调等方面持续取得突破,共同推动着区域层面规则的演进。

区域协定的深化在降低关税成本、拓宽市场准入、优化进口结构方面作用显著。同时,其对海关征管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协定中复杂的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条款,要求海关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来执行与验证。这驱动着国内关税征管制度与国际高标准规则主动对接,通过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既保障了协定优惠政策的准确落实,也防范了利用规则进行的关税规避行为,实现了促进贸易与强化合规监管的同步推进。

二、进口关税政策法规解读

(一)《关税法》重点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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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关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税法》作为我国关税领域的基本法律,兼具国内法与涉外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属性,标志着我国关税制度体系完成了从行政法规到国家法律的升级。

1. 明确扣缴义务,强化源头管控

《关税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及报关企业属于关税的扣缴义务人。若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扣

缴或收取税款的,海关将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按货物征税的原则,巩固了2016年推行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和改革,顺应了行业发展趋势,有助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借助源头扣缴机制,推动不同经营模式间的税负公平,强化税收征管、防范偷逃税,同时有效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

2. 完善计税价格、原产地规则等实体制度

《关税法》在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及关税技术规则等方面作出多项重要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制度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1)统一“计税价格”概念

此前《进出口关税条例》使用的“完税价格”易被误解为含税价格,与关税计税依据不含关税的实际含义存在偏差。《关税法》将其调整为“计税价格”,使概念名称与内涵保持一致,增强了表述的科学性与确定性,也实现了与国内其他税种术语体系的统一。

(2)新增复合计征方式

根据《关税法》第二十三条,关税征收可采用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以及复合计征三种方式,正式将复合计征纳入法律规定的独立计税模式,完善了关税计征体系。

(3)确立关税三大技术规则

估价、商品归类与原产地规则是确定税率与计税价格、影响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我国以往相关规定多以部门规章形式存在,《关税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确立其审核基准,增强了制度权威性与透明度。

在估价方面,《关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保修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根据WTO估价规则及相关国际指导意见,保修属于卖方对货物品质的保证,是货物

交付的前提条件,因此不再列入不计入价格的项目,进一步健全了估价制度体系。

在商品归类方面,《关税法》第九条明确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严格依照 《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等法定依据确定,并归入相应税则号列,确保了归类工作的规范性与可预期性。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关税法》第十一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并区分完全获得与实质性改变两种认定情形。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还完善了涉及惩罚性措施货物在原产地不明时的税率适用规则,明确了涵盖非优惠与优惠情形的原产地规则体系。

3. 优化纳税申报与征收程序

《关税法》在征管程序上的关键创新,是建立了与纳税申报相对应的税额确认制度,实现了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现代化征管模式。

(1)确立以申报为基础的税额确认机制

《关税法》首次构建了纳税人自行申报-海关事后确认的程序。第四十五条明确,海关有权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对纳税人申报的税额进行确认。这一制度既顺应国际通行的纳税人自我评估趋势,也确保国家税款不至于因货物先行放行而流失。

(2)明确确认程序与法律效力

若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申报额不一致,应向纳税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确认书具有与《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与强制执行力,纳税人须据此补税或办理退税。该程序以书面化、规范化的方式,保障了税收确定的公正与透明。

(3)统一时限并衔接通关改革

《关税法》将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等关键期限统一为3年,并与无代价抵偿货物替换的行使期限相衔接。同时,为配合上述申报程序等通关便利化改革,明

确关税税率适用时点为“完成申报之日”,进一步优化了税政与通关流程的协同。

4. 统一并延长追补税期限

《关税法》对关税追征与补征制度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期限、程序及执行力度。

表1 新旧法关于追补退征期规定的条款对比

《进出口关税条例》

《关税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第四十五条 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

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

经海关确认应纳税额后需要补缴税款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

第四十六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

滞纳金。

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七条 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前条规定期限的限制,并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统一追征与补征期限

对于追征期,以往的《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于非因纳税人原因导致的少征或漏征税款,自缴纳税款或者货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关税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将补征、追征统一为3年,即无论是否因纳税人违规所致,只要海关确认的税额与纳税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海关就有权在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不再区分是否因纳税人违规导致。

对于成交价格在进口时不确定的贸易情形(如特许权使用费、具有特殊关系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软件使用费,公式定价交易等),以往海关通常仅能追补1年内税款,而根据《关税法》规定,即便企业没有违规行为,海关亦有权补征3年内所漏缴的税款,这意味着企业需对价格事后调整的项目加强合规管理与资料留存。

(2)对走私行为无限期追征

对于走私行为,由于属于故意实施的严重关税违法行为,《关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征税款、滞纳金,不受3年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并有权

核定应纳税额,体现了对故意违法行为的从严惩处。

5. 新增多种措施强化征收保障

为有效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关税法》从多个维度强化了关税的征收保障措施,构建了更为严密有力的税收征管体系。

(1)扩大税收保全范围

第四十四条增将“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新增为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增强了海关应对复杂风险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2)完善强制执行手段

第五十条海关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存款、查封扣押财产,以及依法拍卖或变卖财产以抵缴税款,并规定强制执行时滞纳金一并执行。

(3)确立税收优先权

第五十八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关税的清偿顺序: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税款若发生于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税款清偿顺序先于抵押权、质权。

(4)新增欠税约束措施

第四十九条授权海关对欠税情况予以公告,并规定对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海关可依法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其或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5)强化信息查询能力

第六十一条增加规定,海关因征税需要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及资金往来等涉税信息,相关部门应予协助,显著扩大了海关的检查权,强

化了海关关税稽查职能。

(6)新增反规避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复杂化,通过中间品加工、第三国转运等方式改变税号或原产地,以规避高税率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日益增多,对国家税收安全构成挑战。为此,第五十四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关税一般反规避措施,明确规定: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规避行为,国家可采取调整关税等反制措施。

该条款的设立具有重要影响:其一,填补法律空白,为海关打击复杂、隐蔽的避税安排提供了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其二,将商业实质审查纳入关税领域,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反避税理念相衔接;其三,有助于遏制利用原产地、商品归类等技术规则进行的恶意税收筹划,保障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政策的有效实施。

6. 增设处罚类型、提高罚款幅度强化法律责任

《关税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责任,通过增设处罚类型、提高罚款幅度,显著强化了法律约束与违法成本。

针对实践中常见且可能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关税法》新增了三类行政处罚: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但未向海关报告,从而可能影响税款清偿或海关监管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对欠税并转移、藏匿财产以妨碍追缴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可处欠缴税款 50%至5倍的罚款;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可处应扣未扣税款 50%至3倍的罚款。

上述规定不仅扩大了处罚覆盖范围,也通过设置较高的罚款比例,显著提高了逃避税款缴纳、妨碍税收执行等行为的违法代价,有助于强化税法遵从,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征收。

7. 删除清税前置条款,保障争议救济权

表2新旧法关于清税前置规定的条款对比

《进出口关税条例》

《关税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原《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纳税人对海关征税决定存有异议时须先缴清税款方可申请行政复议。《关税法》第六十六条彻底废除该限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担保人对海关征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归类、原产地认定、计税价格、税率适用、税额确认等)不服的,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继续提起诉讼。取消缴税前置不仅是程序上的简化,更是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实质性进步。该项变革使救济权成为所有纳税人可平等行使的程序权利,有利于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税务争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也促使海关征税行为更加规范、透明,对推动关税领域的法治化具有显著意义。

(二)《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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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方案围绕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

动效应、扩大优质商品供给,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主要调整包括:其一,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降低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和先进材料的进口关税;其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未焙烧的黄铁矿等资源性商品的进口关税;其三,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降低人造血管、部分传染病诊断试剂盒等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

此外,为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结合国内产业发展与供需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取消微型电机、印花机、硫酸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而且,为服务科技进步,支持循环经济与林下经济发展,2026年税则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林下山参等本国子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达8972个。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2026年将根据我国与 34个贸易伙伴签署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继续对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持续推进区域经济融合与合作。

(三)海南封关运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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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5,bbox=[171, 574, 817, 68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2025年12月18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这标志着海南岛全岛被设立为一个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开始实施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为基本特征的管理制度。“‘一线’放开”,是将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作为“一线”,实施一系列自由便利进出举措; “‘二线’管住”,是将海南自贸港与内地之间作为“二线”,针对“一线”放开

的内容实施精准管理;“岛内自由”,是在海南自贸港内,各类要素可以相对自由流通。这一变革旨在实现与国际市场的自由连接,同时确保其与内地市场之间的往来风险可控、流通有序。

1. 零关税政策体系:从清单管理到非征即免

封关运作后,“零关税”政策实现了从“一负三正”清单管理向更开放、更普遍的非征税即免税规则体系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优惠范围扩展。封关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取代此前的“零关税”商品正面清单。“零关税”商品范围将扩大至约6600个税目,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 74%74\% ,即绝大多数进口商品(几乎所有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二,优惠主体扩容。优惠主体从特定企业扩大至在海南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降低了政策享受门槛;其三,岛内流通限制放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可免于补缴进口税收(仅征收国内环节税收),并通过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进行信息化管理,极大促进了岛内产业链的构建与协作。

2.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从试点到全岛推广

加工增值超过 30%的货物内销免关税政策,自2021年在洋浦保税港区先行试点后,现已推广至海南全岛。政策通过降低门槛与优化规则,提升了适用性和操作性,主要调整包括:其一,大幅放宽享惠条件。取消了原“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 60%以上”及“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限制,使更多从事鼓励类产业的生产加工企业能够享受优惠;其二,优化增值计算公式。允许在计算增值率时扣除海南自产货物的价值,并对经过多道加工环节的保税货物实行增值累计计算,使企业更容易达到 30%的增值标准,有利于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其三,规范备案管理流程。企业需通过海南省建立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海关备案,明确了从商务部门审核到海关监管评估的规范流程,确保政策在有效监管下实施。

3. “二线”分类监管与岛内流转规则

为平衡开放与风险管控,封关运作建立了针对“二线”的差异化监管和岛内流转机制。其一,“二线”分类监管。”对“零关税”货物、加工增值保税货物等特定三类货物,要求通过海关监管通道出岛进入内地,实施重点监管;其余货物则可通过非监管通道自由出岛。其二,岛内流转管理。“零关税”货物在享惠主体间流通享受税收优惠;若流通至非享惠主体或个人,则须补缴进口税收,已完税货物在岛内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仅涉及国内环节税收。

4. 贸易管理措施的放宽与创新

封关运作进一步推动了贸易管制的简化和业态创新。其一,简化进口管理。对约 80%需进口许可证的旧机电产品取消了许可管理,降低了相关设备的进口门槛。其二,拓展保税功能。允许38个编码的商品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丰富了海南自贸港的保税服务业态,有助于吸引高附加值维修产业集聚。

5. 法律责任的强化

为保障封关后的监管秩序,《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9月通过,并与封关运作同步施行。《条例》的实施,对海南自贸港的贸易环境与海关监管工作有直接影响:一方面,明确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逃避海南自贸港禁止、限制或税收管理的行为;违规将货物运输入岛或销往内地的行为;以及以牟利为目的套购、倒卖离岛免税品等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保障守法企业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多部门协作的综合治理模式,提升在“一线放开”背景下的整体风险防控与执法效能,确保相关税收与贸易管制政策落到实处。

表3 《条例》规定的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主要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货物经营者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

没收货物、违法所得及工具;情节严重的,可处货值金额等额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市场或平台管理者

未履行管理责任,未能制止或报告售私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运输工具相关方

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定位装置;未从指定区域进出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涉及其他法规的,依法处理

协助提供便利者

为走私或经营无合法来源货物提供各类便利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其他单位与个人

拒绝、阻碍执法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边民互市进口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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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边民互市贸易是我国在陆地边境地区实施的一项重要贸易安排,旨在便利边境地区居民互通有无、改善生活,并促进沿边经济发展。随着边境贸易形态日益复杂,原有政策在商品范围、监管方式等方面需进一步明确,以适应发展实际并防范政策套利风险。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体系,引导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多元化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与优化,旨在优化边民互市贸易的政策环境,通过清晰界定不予免税的进出口商品范围,在保障边民基本优惠的同时,引导贸易活动向更加规范、多元的方向发展。同时,

该政策也体现了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税收管理和边境贸易秩序的监管导向。

通知虽未直接规定罚则,但其列明的“不予免税清单”为海关、税务等部门执行相关税收和贸易管制政策提供了明确依据。若边民或相关主体试图通过互市贸易渠道进口或出口不予免税的商品,并逃避相应税款,则将面临承担《关税法》《海关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偷逃税款、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导致货物查扣、税款追征、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追究。

该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促进边境贸易便利化的同时,正通过清单化管理、动态调整和多部门协同的方式,不断强化税收与贸易秩序的合规性管理,为边境地区的长远发展与安全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五)互联网涉税信息报送政策对进口税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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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正式公布施行。为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两份公告从实操层面对涉税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违规处理等关键事项作出了详尽规定,覆盖八大类平台。根据报送新规,境外为中国卖家或消费者提供货物、服务的电商平台(如亚马逊、eBay、Temu、TikTok Shop等),应当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向境内消费者提供货物、服务的商家的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

超过5000元的收入数据。首次报送已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进行,覆盖当年第三季度数据。从实践情况来看,部分商家2023-2024年的收入数据亦被报送,这意味着,大量以往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跨境线上交易收入,现已进入税务监管视野。

此项新规的实施,在税收征管与边境监管层面产生了直接且深远的影响:其一,为跨境税收征管提供数据基础。税务机关首次系统性地掌握了此前难以追踪的跨境线上交易信息,为后续开展税务稽查、追缴应缴税款提供了关键的数据支持;其二,强化海关缉私与监管能力。交易数据有助于海关在侦办走私、违规携带等案件时,进行货物流向与资金交易的交叉比对,提升了发现和打击利用电商渠道进行违法活动的能力;其三,推动全链条合规化发展:新规促使平台、商家及消费者均需更加关注交易的税务合规性,标志着我国对跨境数字贸易的监管从事后查处向事前事中全链条管理深化,有助于营造更加透明、公平的贸易环境。

三、进口关税风险高发场景与典型案例剖析

本部分聚焦进口业务中易引发税务争议与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还原,揭示常见违法行为模式与潜在后果。

(一)价格申报风险:低报成交价格

根据《海关法》及《关税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应是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全部价款,并须依法调整计入相关费用。

企业在此环节面临的核心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故意低报成交价格。即通过制作虚假单证、分拆支付、构造复杂交易链条等手段,压低申报价格,以达到偷逃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目的;二是关联交易定价风险。随着企业 “走出去”日益普遍,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可能因“特殊关系”而受到海关质疑。若无法证明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海关有权对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并追征税款。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不仅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及行政处罚,若涉税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追究走私刑事责任。

1. 风险一:伪报、瞒报与漏报

(1)典型案例:伪报成交方式、制作虚假单证走私案

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重庆某宠物用品企业在进口猫草片等货物过程中,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单证资料向海关申报,并将成交方式 EXW伪报为CIF以瞒报相关运费、保险费,以伪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涉案货物进口后均已在境内销售。经计核,上述80票货物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4,132,945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0,936,273.31元,偷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991,054.89元,偷逃应纳税款所对应的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635,776.51元。2025年8月13日,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在境内销售,无法没收,海关部门决定对该企业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7,635,776.51元。

(2)风险剖析

完税价格不仅包括发票列明的货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还包括应计入但可能被遗漏或隐瞒的项目,如佣金、经纪费、容器费、包装材料和劳务费、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以及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费等。任何一项应计入费用的故意隐瞒、虚假申报或者漏报,均会导致申报价格不实,从而引发补税、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正如本案,企业将成交方式EXW伪报为CIF以瞒报相关运费、保险费,客观上降低了完税价格,产生逃避缴纳税款的效果,被定性为走私而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

2. 风险二:特殊关系影响下的定价审查风险

(1)典型案例: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走私案

2020年至2024年间,国内某公司在泰国投资设立控股工厂,从事榴莲种植、收购、加工业务,并将生产的冷冻榴莲肉进口至国内销售。由于该企业因其与境外生产商存在控股关系,进口榴莲肉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海关调查认为,其长期以低于海关掌握的同类商品价格参数进行申报,且无法证明该定价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申报价格可能受到了特殊关系的影响,涉嫌以此方式偷逃税款。2024年12月,海关缉私部门以涉嫌走私犯罪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2)风险剖析

当买卖双方存在《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所规定的特殊关系(如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等),海关有权审查该关系是否影响了成交价格的公允性。如上述案例二所示,海关若怀疑申报价格偏低且与特殊关系有关,可启动价格质疑程序。企业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其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客观量化标准”,即与售予无特殊关系第三方的价格相近。若企业无法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海关将依法不接受申报价格,并有权进行估价调整,追征税款。情节严重、涉税金额巨大的,可能进一步被追究走私刑事责任。

(二)商品归类风险:税则号申报不实

商品归类是确定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监管条件及贸易政策的基础,是一项高度专业和技术性的工作,需依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及归类行政裁定、决定等,对货物的成分、功能、加工工艺、用途等进行综合判定,归类错误可能直接导致税款差异。企业因专业能力不足或主观故意导致的归类申报不实,是近年来海关稽查与处罚的重点领域。

1. 典型案例

2023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北京某商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自天津口岸进境和美酵素TM-XT共79票,计1,015.92吨,申报成交方式CIF申报总价1696.934642万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3099010.00(“其他配制的动物饲料”)。经海关核查,以上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5079090.90(“其他酶及未列名的酶制品”)。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38.922374万元,予以科处63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2. 风险分析

归类错误的法律性质取决于主观状态。若因商品属性复杂、归类疑难导致技

术性差错,通常认定为无主观过错的申报差错,予以纠正但可免于处罚。若企业为适用更低税率,故意提供虚假成分、用途说明误导归类,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的伪报,面临走私风险。本案中,长期、批量地将高税率商品归入低税率品目,已超出一般技术差错范畴,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而被处以罚款。

(三)原产地申报风险:伪报以逃避特别关税

准确申报货物原产地是确定其适用关税税率、贸易管制措施及能否享受优惠协定待遇的基础,也是企业应履行的合规义务。申报不实将直接引发税收与监管风险。在存在国别差别关税(如对美加征关税)的背景下,伪报原产地成为企业试图绕道避税的突出风险点。

1. 典型案例

某再生资源公司自天津口岸进口废铜,将实际购自美国的货物,通过在中国香港、泰国转运并更换集装箱、制作虚假单证的方式,将原产地申报为中国香港或泰国,目的在于规避对美加征关税,共计偷逃进口税款人民币32,465,225.52元。海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决定没收该公司走私货物,由于走私货物无法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12,991,158元。

2. 风险分析

根据《海关法》《关税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在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我国主要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判定其原产地。基本标准为税则归类改变,指非原产材料在一国(地区)经加工后,其《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级税目编码发生改变。补充标准为当税则归类改变不足以判定时,可辅以从价百分比(增值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或特定制造、加工工序等标准进行认定。

实践中,原产地申报不实的主要表现为未提交、提交虚假或过期的原产地证书等。此类行为若导致漏缴税款,通常面临行政处罚。然而,在涉及规避国别特

别关税的情形下,若证据表明企业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可能升格为走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具体见下表)。本案中,货物在第三国仅进行“简单转运”,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主要工序加工或实质增值,原产地依法未改变。企业通过伪造单证掩盖真实来源地,具有明确的逃避高额特别关税的主观故意,是典型的走私行为。

此外,对于通过货运代理、贸易公司进口的企业而言,即便伪报行为由境外供应商或中间商实施,只要境内进口企业被证明是知情方或受益方,且未能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参与走私或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表4 原产地申报不实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行为情形与主观状态

货物在中转国情况

法律性质认定

主要法律后果

有证据证明存在逃避税款的主观故意

仅简单转运、换柜,未发生实质性加工

走私行为

没收货物或追缴等值价款;偷逃税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据证明主观故意,系因理解不清或操作失误

仅简单转运、换柜,未发生实质性加工

申报不实违规

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无证据证明主观故意

加工未达“实质性改变”标准而错误申报

可能不构成违规

通常予以纠正,可免于行政处罚

(四)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违规风险:监管货物脱离控制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因其境内关外的特殊税收与监管地位,始终是海关监管的重点,也是企业违规甚至走私风险的高发领域。其风险根本在于,货物在保税状态下,其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至境内企业,而是处于海关的特定监管之下,企业须严格按照备案的用途、流向和时限进行使用与处置。一旦脱离监管,即构成对国家税款权益的侵害。

1. 典型案例

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保税仓储与报关业务的企业,其在海关备案有两本保税物流账册。2025年7月,海关对其开展实地核查,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保税货物实际库存短少比例达 100%,远超海关公告允许的正负 1%合理溢短区间,且无正当理由;二是部分已申报出境的货物在公司内部无任何出库记录,货物记录严重失实;三是当事人在办理结转手续时单证申报错误,导致库存数据混乱。上述行为造成漏缴税款约22.41万元。海关最终认定当事人行为分别构成 “保税货物短少、记录不真实”及“未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结转手续”的违规行为,对该公司合并处以罚款33.8万元,并对责任人予以警告。

2. 风险分析

保税货物的本质是暂缓缴纳进口税款,其前提是货物须用于海关核准的出口加工、保税仓储或展示等特定用途,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办结正式进口纳税手续。因此,海关通过加工贸易手册或保税物流账册对企业实施备案、进口、生产、存储、出口、核销的全流程监管。企业在管理中的主要风险体现在:

(1)主要表现:账实不符

如案例所示,库存短少、记录不实是此类违规最直接的表现。其原因复杂多样,既可能源于内部物流管理混乱(如出入库记录错误、货物混放)、生产损耗超定额未及时申报、深加工结转等环节单证传递错误,也可能隐含擅自内销、调换货物等违规行为。

(2)根本诱因:单证申报错误

加工贸易业务单证(如进出口报关单、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内销征税单等)数量多、逻辑关联性强。一处申报错误(如品名、规格、数量)可能导致后续所有环节的数据链失真,进而在核销时显现出“盘亏”或“盘盈”,引发海关稽查。

(3)性质升级:脱离监管与走私风险

若账实不符并非源于管理疏忽,而是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或通过制作虚假出口单证骗取手册核销,则其行为性质将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升格为具有偷逃税款主观故意的走私行为,面临货物没收、追缴等值价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表5保税货物账实不符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行为情形与主观状态

典型表现

法律性质认定

主要法律后果

存在骗取保税优惠、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

伪造单证假出口、擅自销售保税料件(飞料)、调换保税货物

走私行为/走私犯罪

没收货物或追缴等值价款;偷逃税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无主观走私故意,但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监管失控

库存短少远超合理范围、记录严重失实、单证错误导致数据混乱(如本案)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处以罚款(货物价值5%-30%);责令补缴税款;可暂停或取消其保税业务资格

因合理损耗或轻微操作失误导致轻微不符

库存差异在合理溢短范围内,或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单证笔误

可能免于或仅受轻微行政处罚

通常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及时补税后可免于罚款

(五)跨境电商申报不合规风险

跨境电商在享受“个人自用、限额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按 70%征收”等政策便利的同时,也因监管规则不同,带来了新的违规风险。其中,除上述一般进口业务中均存在的风险之外,“二次销售”和“刷单”是跨境电商领域两类需要重点注意的违法行为。

1. 违规二次销售风险

根据规定,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供个人自用的商品,不得再次在国内市场

销售。企业若违反此项规定,将构成违规。

(1)典型案例

2023年2月至9月,某跨境电商企业为牟利,将应作为一般贸易进口的复合维生素等货物,通过故意调低线上售价、指使他人集中拍单“刷单”的方式,伪报为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货物进境后,其放弃“拆包直邮”的零售形式,进行集中收货并二次销售。经查,其通过344票订单走私进口货物5018件,偷逃税款9.19万元。海关认定其构成走私行为,因货物已销售无法没收,最终追缴等值价款29.39万元。

(2)风险分析

禁止二次销售,旨在防止企业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全额缴税的一般贸易货物,伪装成享受税收优惠的零售商品入境,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旦违规行为被发现,企业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海关将首先从贸易性质伪报和偷逃税款角度查处,可能定性为走私行为,并作出罚款、追缴等值价款等处罚。若涉税金额巨大,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税务部门则可能关注其二次销售后是否如实申报并缴纳了国内环节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 刷单走私风险

在跨境电商领域,“刷单”特指通过伪造订单、支付、物流单证(“三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走私入境,以利用较低的进口税率,在实践中同样属于风险高发的行为。

(1)典型案例

2020年4月,某贸易公司员工赵某等人,在明知一批价值约11.8万美元的红酒实际买方已确定、不符合跨境电商“个人自用”要求的情况下,为牟利并降低税负,共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网购保税(1210)模式进口。其实施的违法手段包括:其一,伪报贸易性质:将已达成传统交易的 B2B货物,伪装成待售的B2C零售商品;其二,虚构“三单”信息:与跨境电

商平台人员串通,伪造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使用50个虚假个人身份信息下单;其三,在制作报关单证时,大幅低报货物价值。

该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经核定,共偷逃税款97,872.83元。对于主导策划并提供虚假单证的卜某、平台方操作人员薛某,因偷逃税额达到起刑点,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对于参与者赵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个人偷逃税额不满10万元),被移送海关作行政处理。海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赵某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张自己无主观故意、属单位行为,但两级法院均未采纳,最终维持海关的处罚决定。

(2)风险分析

本案的司法判决明确了以下三个要点:其一,明确认定利用虚假个人信息和订单,将本应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入境,属于伪报贸易方式的走私行为。主观上不要求必须获利,只要明知不符条件而故意伪报,即可认定具有走私故意。其二,即使代表公司行事,若具体操作以个人身份进行,且走私活动未经单位集体决策或体现单位意志,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走私,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三,偷逃税额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界限。即使未达刑事起诉标准(个人10万元),仍将面临海关的严厉行政处罚(罚款、追缴等值价款等)。

四、进口关税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

在进口关税环节,企业因申报不实、违反监管规定或走私等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形式多样,轻重有别,共同构成了海关制裁的体系。清晰理解各类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具体内容,是企业评估合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的基础。

(一)行政法律责任

1. 定性走私

走私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其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

逃税款的直接故意,并通过伪报、瞒报、藏匿等欺骗性手段实施。典型行为模式包括伪报价格或原产地以偷逃税款、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纳税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进口、在加工贸易中实施“飞料”销售等。一旦被海关查实并定性为走私行为,即使偷逃税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企业也将面临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这包括依法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若货物已无法没收则追缴等值价款,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可暂停甚至取消企业的报关或相关业务经营资格。

2. 纳税调整

相较于走私,纳税争议与调整所引发的行政责任,其性质通常并非欺骗,而更多源于技术性差错或对复杂规则的理解分歧。这集中体现在对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的申报不实上。例如,企业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说明不足而被海关质疑调整,或因商品属性复杂导致税号归类错误。在此情形下,海关首先将其视为税收征纳争议,核心处理程序是重新审核并确定应纳税额。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补征或追征少缴的税款(海关拥有自货物放行或应缴税之日起三年的追征期),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因违规造成漏税的,可另处漏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税款滞纳金不同,关税滞纳金分为两种,其性质与计算起点有所不同:一种是超期未缴纳税款的滞纳金,纳税人未在《关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完成申报后15日内、汇总缴税截止日前等)缴纳税款,海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目的是督促履行已确定的纳税义务;另一种是因违反规定(如申报不实、保税货物违规内销)导致漏税的滞纳金,因申报不实、保税货物违规处置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导致漏税,海关在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的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性质是对过去违法行为的惩罚。然而,根据《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27号公告)、《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对于因主动披露、经营困难或不可抗力等符合总署公告规定情形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减免。

3. 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类常见的行政责任,则主要源于对海关监管程序与秩序的违反,可概括为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这类行为未必直接造成税款流失,但破坏了海关的有效监管。典型情形包括: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减免税设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调换、转让或移作他用;未能按期核销海关监管手册或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在海关稽查时提供不完整单证或妨碍检查等。对此类程序性违规,海关的处罚旨在纠正违规状态、恢复监管秩序,主要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根据情节处以货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或针对特定违规的定额罚款。对于内部管理混乱、屡次违规的企业,海关可采取暂停其保税业务等资格处罚措施。

(二)刑事责任

外贸领域的刑事风险并非单一,而是根据违法手段、对象及目的的不同,构成一个相对复杂的罪名体系。除最为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一系列关联或衍生的犯罪行为同样值得高度警惕。

1. 走私犯罪体系

走私行为的刑事定性,首先取决于走私对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核心罪名,打击以偷逃应缴税款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其入罪与量刑的核心标准是偷逃税额的大小。然而,当走私的对象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物品时,罪名与定罪逻辑有所不同。例如,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此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文物管理、金融管理秩序等特殊法益,其定罪不依赖于偷逃税额的计算,而在于行为本身和物品的性质,通常刑罚更为严厉。此外,走私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等,也分别对应不同的独立罪名。这要求企业不仅需关注税负,还必须对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管制属性有清晰的认知,避免因物品性质误判而卷入更严重的刑事犯罪。

2. 骗取出口退税罪

在出口环节,个别企业通过虚构出口贸易、循环进出口、低值高报等手段,伪造报关单、外汇收汇等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则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该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与财政安全。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走私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例如,以伪报品名、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又以虚报价格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则可能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此类犯罪链条长、手段专业,是海关、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的重点。

3.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凭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用于抵扣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这使该缴款书成为具有货币价值的信用凭证。由此衍生出两类刑事风险:一是虚开海关缴款书,即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伪造缴款书信息,为他人或自己虚开,用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二是非法购买海关缴款书,即明知是伪造或非法获得的缴款书而进行购买并使用。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该罪常作为走私、骗税等上游犯罪的后续环节出现,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放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4. 其他关联犯罪

外贸活动的刑事风险具有关联性,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项罪名。例如,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若同时逃避了法定的商品检验检疫,可能涉嫌逃避商检罪。又如,走私进口的货物若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如烟草、成品油),行为人在境内进行销售,则可能进一步触犯非法经营罪。这些罪名与走私罪存在牵连或竞合关系,在刑事侦查与审判中会被一并审查,导致法律责任加重。

五、进口关税行政风险应对策略

建立系统化、全流程的应对策略,是企业控制风险、减少损失、维护经营稳定的关键。

(一)事前预防:合规自查、审计与主动披露机制

预防体系的核心在于将合规管理前置,通过专业咨询与制度化审计,提前识别并化解风险。

1. 建立关键业务节点的标准化操作流程

(1)税收要素申报审核

对价格、归类、原产地三大核心税收要素,设立跨部门(采购、技术、财务、关务)的联合审核机制。例如,采购合同签订前,关务部门应审核价格构成是否完整(如是否包含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技术部门需提供商品的详细成分、功能说明,作为归类依据;进口前需验证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与规范性。

(2)利用海关预裁定制度锁定风险

对新型、疑难或重大进口商品,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主动向海关申请“预裁定”,就商品归类、价格审定、原产地等事项获取海关的书面确定性意见,为企业申报提供明确依据,避免后续争议。

(3)建立保税/减免税货物专项管理制度

对保税货物设立独立的仓储台账,严格执行专人专账、定期盘点、差异即报的管理要求。对减免税设备,需建立设备档案,明确监管要求,任何处置或用途变更必须事先获得海关批准。

2. 实施周期性的合规审计与主动披露

一方面,每半年或每年度,由内部审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进出口业务进行全面审计,重点核查申报信息与原始单证的一致性、保税货物账实相符情况以及政策适用(如自贸协定)的准确性。

另一方面,建立主动披露的内部决策流程。深刻理解海关总署关于主动披露的政策精神,明确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报告违规行为,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甚至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一旦自查发现可能违规,应立即评估是否构成主动披露情形。披露前,应内部固定证据、厘清事实、初步估算涉税金额。聘请专业顾问协

助撰写《主动披露报告》,确保内容完整、事实清晰、数据准确、态度诚恳,并按规定渠道和格式正式提交。提交披露后,积极配合海关的核实工作,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并就违规原因、整改情况等进行有效沟通,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二)事中应对:海关调查、核查、稽查及处罚应对

当海关启动调查程序时,企业应做到有序响应、有效沟通,在配合监管的同时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1. 快速响应与程序识别

迅速成立由管理层、业务、财务、法务/合规人员组成的临时应对小组,统一内外口径。准确识别执法程序的性质与法律依据(如《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企业的程序性权利与义务。

2. 资料准备与专业化沟通

在法定期限内,严格依据海关《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的范围,整理并提供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运输单证、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提交前务必进行内部复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逻辑一致性。针对海关关注的焦点问题,组织业务和技术人员撰写客观、翔实的《情况说明》,附以相关证据,主动向海关阐明交易背景、商业实质和申报考量,争取理解。

3. 有效利用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应在法定时限内审慎研究。若对事实、定性或拟处罚有异议,应及时行使权利。针对告知书中的指控,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应主动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会是澄清事实、直面调查人员、申辩主张的关键程序性场合。企业应围绕争议核心,组织证据,拟定提纲,从“事实认定、证据充分性、法律适用准确性、程序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进行专业、有力的抗辩。

(三)事后救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务

1. 程序应对:充分利用法定权利与救济途径

若对最终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企业应依法定途径寻求法律救济,通过专业、理性的方式主张权利。

对纳税事项有争议的(比如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应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纳税事项以外的事项有异议的(比如行政处罚),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者是提起诉讼。在部分案件中(如涉及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主张海关应承担举证责任。若海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企业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故意,则不应定性为走私。针对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论证其适用错误。例如,论证行为不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某一具体项下的违规,或应适用处罚较轻的条款。审查海关调查、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强制性要求。重大程序违法可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对于高度专业性问题(如归类、估价、原产地规则),可依法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专业意见,或提交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咨询意见,以对抗海关的认定结论。

2. 实体应对:针对不同违规类型的专业化争议解决

(1)价格申报不实争议

海关对价格产生质疑并启动程序,是企业进行实体抗辩的关键阶段。核心目标是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证明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抗辩要点一:积极履行价格质疑回复义务

根据规定,企业在收到《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有效回复不仅在于提供合同、发票、付汇凭证等常规单证,更应围绕海关质疑的具体理由(如与海关掌握价格存在差异、单证间矛盾、特殊关系疑虑等),

提供有针对性的说明和证据链,并争取与审核人员当面沟通,力争在质疑环节化解争议。

抗辩要点二:厘清交易实质,区分定价争议与伪报

尤其在涉及海外关联交易的复杂模式下,抗辩需聚焦交易实质:

首先,主张交易真实性。若境内企业与境外生产实体属同一控制,需论证货物调拨或内部结算具有商业实质,申报的“形式价格”是基于合理方法确定的,并非为欺骗海关而凭空捏造。

其次,辨析支付差异。对外支付总额高于申报价格是常见情况,需合理解释差额部分对应的是货物价款以外的合理成本(如境外运营费用、技术服务费等),而非故意低报货价。

最后,核心策略是主张此类关联交易定价问题,属于海关可依法启动价格质疑、磋商和估价的税收调整范畴,是“纳税争议”。只要企业申报时未使用虚假合同、发票进行欺骗,且能提供定价的合理依据,则不应被定性为具有欺诈故意的“伪报价格走私”,甚至可能因缺乏主观过错而不构成行政处罚。

(2)商品归类争议

归类争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抗辩的关键在于证明申报具有合理依据,错误源于对商品认知的技术性偏差而非主观故意。

抗辩要点一:主张技术性差错,否认主观故意

应积极提供商品的详细成分、结构、功能、工作原理说明及权威检测报告,论证所申报税号是基于对商品特性的特定理解,虽可能与海关最终认定不符,但属业内常见的认知分歧。强调“归类错误”与“伪报走私”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一一后者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隐瞒商品关键信息以误导海关。若海关无证据证明存在欺骗的故意,则不应升格为走私。

抗辩要点二:利用专业渠道寻求支持

在争议过程中,可主动提交行业归类意见、援引《税则注释》相关条款、参考海关已公开的类似商品归类决定,甚至申请对货物进行重新化验或鉴定,以专业材料支撑己方观点。

(3)原产地申报不实

针对原产地质疑,抗辩的核心是证明企业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货物原产地事实确与申报相符。抗辩关键在于企业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与主张货物实质性改变。在形式层面,若涉及原产地证书问题,应证明企业已对供应商提供的证书进行了表面审核(如格式、签章、有效期),证书伪造超出其合理审查能力范围,自身属于不知情的善意方。在实质层面,对于经第三国加工的货物,应重点论证加工工序满足了“实质性改变”标准。通过提交生产流程记录、加工工艺说明、成本明细及增值计算表等证据,证明货物已获得加工国的原产资格。面对海关原产地质疑,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供补充申报,有针对性地向海关提交与原产地相关的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商品说明书、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证明、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提单或运单等,积极配合海关查实货物的真实原产地。

(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脱离监管争议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监管涉及复杂的物流、单证与核销流程,相关争议常围绕事实认定、行为性质与法律适用展开。对此,企业可从以下层面进行实体抗辩。

抗辩要点一:质疑证据的充分性与真实性

若海关据以作出处罚的证据存在瑕疵,如库存记录不完整、数据计算错误、单证来源不明或逻辑矛盾,企业可主张其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例如,在保税料件“短少”争议中,企业若能提供完整的生产工单记录、合规的损耗计算依据、内部定期盘点记录等反证,证明差异源于合理损耗或可解释的记录误差,则可对海关认定的“短少”事实本身提出有利异议。

抗辩要点二:争议行为的法律定性

此层面聚焦于行为的主观意图与违法性程度。企业应争取将行为定性为情节较轻的违规而非走私,或论证其不具可罚性。例如,对于未经批准的保税货物内销,若能证明该行为系因突发性订单取消、下游客户破产、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无法复出口等合理的市场或商业原因引发,且企业事后主动报告或寻求补办手续,并无藏匿、伪造单证等欺骗行为,则可主张其缺乏逃避监管的故意,不应定性为走私,或应视为情节轻微的违规。

抗辩要点三:主张法律适用错误

当海关的处罚依据具体法律条款时,可对其适用提出专业性质疑。例如,针对“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的认定,若企业能证明相关货物调拨或处置发生在同一集团旗下且均受海关监管的保税单元之间,或符合当时有效的海关监管试点政策精神,则可主张该行为未实质性脱离海关监管,海关直接援引针对向境内无监管主体销售的罚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六、进口关税刑事风险应对策略

刑事风险是企业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最严重后果。一旦涉嫌走私等刑事犯罪,将直接危及企业生存与相关人员自由。本部分旨在剖析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争议点,为企业及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抗辩思路与应对视角。

(一)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辨析

在识别具体风险场景的基础上,企业须从法律层面厘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两者虽有关联,但在法律定性、证明标准、程序后果上存在本质不同。明确这一边界,是企业评估风险严重程度、制定应对策略的基础。以最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区分其与行政违法(即违规走私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以下几项尤为关键:

1. 主观要件:存在偷逃税款的直接故意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所谓“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申报行为违反海关法规,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例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制作了真假两套合同、发票,故意使用虚假单证报关,其主观故意就非常明显。反之,如果是因为对商品归类规则理解有误、对价格构成要素认识不清,或是因内部管理疏漏导致单证传递错误,通常被认定为“过失”。因过失导致的申报不实、税款少征,一般只构成行政违法,不满足走私犯罪的主观要件。

2. 客观结果要件: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实害后果,且达到法定数额标准

这不仅要求有逃避监管的行为(如伪报、瞒报),更要求该行为实际造成了税款流失。我国法律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设定了明确的立案追诉数额门槛:个人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20万元以上。这个数额标准是“质”的界限。涉税数额经海关计核,达到或超过此标准,是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的量化条件;未达到此标准的,原则上属于海关行政处罚的范畴。税额的计算与认定,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3. 证据证明标准: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远高于行政案件

在行政处罚中,海关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即可作出认定。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标准,并排除合理怀疑。例如,要认定主观故意,不能仅凭申报价格偏低这一单一事实进行推定,而需要综合审查合同、付汇凭证、通讯记录、会计账册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不足,则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二)典型案件的辩护策略与实务要点

基于上述要件,下文将聚焦司法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几类案件,阐述具体的抗辩视角与策略。

1. 原产地争议案件

在涉及原产地的走私案件中,税率适用是计核偷逃税额的核心,也是主要的争议与抗辩焦点。

(1)最惠国税率与普通税率的适用

根据《关税法》,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但在刑事案件中,该规定的适用应遵循“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在正常通关环节,进口商负有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供证明文件的义务,举证不能则需承担适用普通税率的不利后果。在走私案件环节,货物原产地属于待证事实,办案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原产地不明的涉嫌走私违规货物计核偷逃税款问题的复函》(税管函(2007)119号)精神,如原产地不明且办案部门举证不能,则应适用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或优先适用暂定税率)计核税款。

然而,司法实践通过《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等文件,确立了一项例外:对于非设关地绕关走私的成品油、白糖、冻品等特定货物,基于其非法贸易活动的性质,为从严惩处,计核偷逃税额时一律适用普通税率,排除最惠国或暂定税率的适用。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严格遵循,并有扩大适用于其他绕关走私物品的趋势。例如,在(2021)粤06刑初20号走私冻品案、(2021)沪03刑初58号走私卷烟案中,法院均明确援引该精神,对绕关走私物品适用普通税率。辩护时,首先需清晰辨识涉案走私方式是否属于“非设关地绕关走私”,这是决定能否挑战税率适用的前提。

(2)协定税率的适用

在走私案件中,能否享受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优惠协定税率,是另一重大争议点。海关在常规通关中适用协定税率,通常要求同时满足实质条件(货物原产于成员方)和程序条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等单证)。走私行为因逃避监管,必然违反程序要求。公诉方可能据此主张,行为人因自身违法导致无法享受优惠,故应按非优惠税率(如最惠国税率)核税。

对此,有效的辩护应立足于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实质危害性评价。核心论点是:行为人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指向的是其本应缴纳的税款。如果通过侦查(如查获真实的原厂发票、追溯生产记录)能够确凿证明货物实际原产于某协定成员方,那么在正常情况下,该货物进口本可适用的就是协定税率。因此,以协定税率计核偷逃税额,才能准确评价其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司法实

践亦有支持此观点的判例,如在(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1号走私印度农产品案中,法院最终依据《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计核了偷逃税款。辩护中,应积极搜寻并提供能证明货物真实原产地的证据,全力主张适用协定税率,这往往能实质性降低计核税额。

(3)特别关税措施的认定:加征关税、反倾销/反补贴税

在涉及美国产品或存在贸易救济措施的商品时,税率认定更为复杂。

对美加征关税:其计核前提是货物原产于美国。辩护中必须严格审查证据链:仅有“从美国启运”的单证不足以证明原产地,需有原厂生产证明、原材料来源等证据。若证据无法达到刑事“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应主张不计入加征关税部分。此外,若涉案商品编码在走私行为发生时已被列入排除清单,或企业已获得市场化采购排除编号,则应主张该部分税收不构成国家损失。

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此类税率具有特定性,不同出口生产商税率差异巨大。若在案证据(如真实的生产商发票、合同)能够对应具体的出口商,则应适用该出口商被裁定的个别税率。若无法确定具体生产商,海关通常采用最高反倾销(补贴)税率计核。此时,辩护方若主张适用较低税率,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能够锁定具体生产商的证据。

(4)税率适用的时间基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办案期间或审判时发生的税率调整,不影响对当时行为的定罪量刑。辩护中需准确认定每一起走私行为的具体实施时间,并据此核对当时生效的税率,避免因时间认定错误导致税额计核不当。

2. 关联交易低报价走私争议

关联交易引发的价格争议,是行政调查与刑事风险交叉的高发地带。此类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将可能存在的商业安排、转让定价等复杂经济行为,与具有欺诈属性的伪报价格走私进行切割,其核心策略是推动案件回归行政阶段。

(1)价格质疑与磋商是法定程序

根据《审价办法》,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通知内容有四个勾选项,其中就有一项“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并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若海关未遵循这一法定前置程序,直接以刑事立案侦查手段介入,辩护方应明确提出程序性质疑,主张该做法是以刑事权力不当干预了本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专业税收争议,其证据收集和程序合法性可能存在瑕疵。

(2)关键在于证明特殊关系并不必然影响成交价格

按照质疑、磋商程序,在进口商能够进行有效应对,积极配合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特殊关系没有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海关仍然会认可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计税价格。根据《审价办法》,企业如果能按照规定进行举证,证明属于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仍然将会被确认申报价格是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海关会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3)只有严重违法行为才涉嫌刑事犯罪

在通关环节,行为人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构成走私行为,

达到刑法规范所规定的责任起点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而伪报价格之走私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价格低于或者高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典型的伪报价格之走私行为是指利用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在向海关申报时采取伪报、欺骗、隐瞒等手法,故意不如实申报真实成交价格,实施了低报或高报的行为,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伪报、欺骗、隐瞒形式下的申报,也称为价格瞒报、价格瞒骗,是国际贸易中比较典型而又传统的走私方式,是各国海关执法查缉的重点。通过证据收集、论证,真与伪的鉴别,确认其伪报、隐瞒实际成交价格及欺骗海关之手法,进而认定其构成走私行为。在有一定证据怀疑行为人有伪报、欺骗、隐瞒的迹象,但是又无法获得、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3. 跨境电商类案件

跨境电商作为新兴贸易业态,其监管规则处于持续演进中,相关违规行为的法律定性,特别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存在较大认识空间。辩护策略应紧扣罪刑法定原则与商业实质,审慎对待刑事手段的介入。

(1)认定“刷单”走私宜保持刑法谦抑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相关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是刑法并没有对走私行为作出定义,而对于走私行为的认定,仅仅存在于《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走私行为的构成条件包括:第一,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构成走私违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这两个层级;第二,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第三,造成了偷逃应纳税款的结果。

而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中,其效力层级为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非认定是否构成走私行为的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认定跨境电商刷单行为属于走私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依据,在定罪时宜保持谦抑性,定性为轻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更为适宜。

(2)行为模式需本质区分

实践中,涉跨境电商的违规行为至少可分为两类:一是典型的“伪报贸易性质”,即境内买方已确定、交易实质为B2B的大宗货物,通过伪造订单、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伪装成B2C零售商品进口;二是“违规利用政策”,即商家为促销或冲量,利用真实消费者信息或员工信息生成订单,将本可拆分的零售订单进行集中申报,但商品最终仍用于真实零售。两者在主观目的、对贸易管制的冲击程度及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显著差异。辩护中应着力厘清个案具体模式,对于后者,应重点论证其不具备逃避一般贸易管制的意图。

(3)核价方法应合理、合法

若检察机关指控行为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那么在计核其偷逃的应缴税款时,计税价格的基础也应“还原”至该货物在一般贸易项下的合理进口成本或成交价格。直接采用被该指控本身所否定的“跨境电商零售价”作为计核基础,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并可能导致计算的偷逃税额虚高,造成刑罚过重。辩护方应提出专业的计税意见,要求以合理的货物成本价为基础进行核税,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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