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学军、崔小丽)

阿科力2026-07-04 00:00

摘要

1阿科力实际控制人朱学军、崔小丽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青岛华芯智基转让合计778.26万股(占总股本17.40%),转让价35.64元/股,总价约6.06亿元;
2同时华芯智基拟现金认购公司定增股票不超过1221.50万股。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芯智基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原实控人承诺2026-2028年累计亏损超1亿元部分进行现金补偿,且未来12个月无继续减持计划。
5该事项尚需上交所合规确认及证监会注册批准。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阿科力

股票代码:603722.SH

信息披露义务人1:朱学军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崔小丽

住所及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和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7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协议...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15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式...15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16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1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19

一、备查文件...19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0

附表...2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朱学军、崔小丽

上市公司、阿科力

指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芯智基

指

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同时因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

本次协议转让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合计持有的7,782,600股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次发行

指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学军、崔小丽)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朱学军、崔小丽、朱萌、尤卫民、张文泉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指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曾用名

朱学军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206231964********

住所及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曾用名

崔小丽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206231966********

住所及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朱学军先生与崔小丽女士为夫妻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华芯智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同时,华芯智基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芯智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芯智基及其实际控制人将充分利用其自身资源为上市公司提供支持,提升上市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整体方案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整体方案为华芯智基协议受让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上市公司5名股东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并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转让

2026年7月3日,上市公司股东朱学军、崔小丽、朱萌、尤卫民、张文泉与华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分别向华芯智基转让5,478,175股、2,304,425股、8,915,900股、 200,000股、1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6年7月3日,上市公司与华芯智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华芯智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不超过12,215,016股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拟发行股份数量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

本次发行完成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朱学军

21,912,700

22.42%

16,434,525

16.82%

16,434,525

14.95%

崔小丽

9,217,700

9.43%

6,913,275

7.07%

6,913,275

6.29%

合计

31,130,400

31.85%

23,347,800

23.89%

23,347,800

21.24%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6年7月3日,华芯智基与朱学军、崔小丽、朱萌、尤卫民、张文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转让方):朱学军

乙方二(转让方):崔小丽

乙方三(转让方):朱萌

乙方四(转让方):尤卫民

乙方五(转让方):张文泉

“第二条 交易方案

  1. 1乙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转让标的公司16,998,500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7.40%)。其中乙方一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478,175股股份、乙方二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304,425股股份、乙方三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8,915,900股股份、乙方四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200,000股股份、乙方五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000股股份,前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1. 2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为35.64元/股,甲方应当向乙方合计支付605,826,540.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亿零伍佰捌拾贰万陆仟伍佰肆拾元整)。
  1. 3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期间,如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标的股份单价(如有)等应作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保持不变。

第三条 转让价款以及支付

  1. 1 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一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 自本协议第4.1条所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件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29,791,327.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柒拾玖万壹仟叁佰贰拾柒元整)。

(3) 自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三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89,373,981.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玖佰叁拾柒万叁仟玖佰捌拾壹元整)。

(4) 在第三笔标的股份转让款支付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第四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178,747,96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捌佰柒拾肆万柒仟玖佰陆拾贰元整),支付完成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递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并完成股份变更登记。

(5) 乙方应自甲方支付第四笔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启动董事会的改选程序,且乙方应确保其对甲方向标的公司提名的2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2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标的公司股东会选任过程中投同意票。自甲方提名的4位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且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五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297,913,27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玖仟柒佰玖拾壹万叁仟贰佰柒拾元整)。

第四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

  1. 1 甲方在本协议第三条项下支付义务的履行以下列先决条件的持续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件豁免)为前提:
  1. 1.1 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且根据本协议约定生效;
  1. 1.2 标的公司已经完成对签署本协议相关公告的披露;
  1. 1.3 不存在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1. 1.4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1. 1.5 除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开披露的事项以及在甲方对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时向甲方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亦未发生任何对上市公司业务、资产、财务结构、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合理预计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1. 1.6 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财务、法律、评估和/或业务尽职调查已经完成,尽职调查结果符合受让方的相关要求;
  1. 1.7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要求。
  1. 2 若自本协议签署后九十(90)个工作日内本协议第4.1条中规定的先决条件仍未全面满足或者未被甲方豁免,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自本协议签署后一百八十(180)个工作日内,上交所仍未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则甲方或乙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若自本协议签署后18个月内,甲方未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则甲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标的公司治理及后续事项

  1. 1 自甲方支付第四笔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改选董事,甲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2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2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承诺应对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选任过程中投同意票。自定向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甲方有权再向上市公司提名1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1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承诺应对甲方再次提名的董事在选任过程中投同意票。若未能成功定向发行股份的,乙方应确保在每届董事任期内甲方始终有4名提名的董事当选。除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外,乙方应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持续保持9名董事席位。
  1. 2 自交割日起,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1)以任何方式协助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2)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其在标的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3)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将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以任何方式处置给可能谋求控制权的任何第三方。
  1. 3 在定向发行股份完成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持标的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亦不得将所持标的公司股份质押或将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自甲方成功认购标的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之日起三年内,乙方拟将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减持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甲方不行使该权利的,乙方将依法进行转让,但乙方的股份减持行为不得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即:若乙方将股份减持给第三方,应保障甲方在标的公司拥有的表决权与该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表决权之间保持 10%及以上的股份比例差距)。自转让股份交割日起三年内,乙方在二级市场集合竞价减持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20个交易日告知甲方。
  1. 4在本协议第6.3条约定的基础上,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的,乙方应当至少提前20个交易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载明至少以下内容:(1)对拟转让的标的公司股份的描述,包括但不限

于拟转让标的公司股份数量、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期限、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等拟进行的转让所依据的主要交易条款和条件;(2)拟受让标的公司股份的第三方的姓名(或机构名称)。转让通知应当载明乙方已自拟受让的第三方处收到确定的要约,并且基于善意确信其可以根据转让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就该等转让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甲方或其指定主体有权在其收到转让通知后20日内向转让通知的发出方发出书面通知(“购买通知”)行使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购买通知应当说明甲方或其指定主体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转让通知所描述的全部或者部分拟转让标的公司股份的意向,乙方应配合办理甲方或其指定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所有股份转让手续。如甲方未于前述20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视为甲方放弃本条所述之优先购买权,乙方有权按照转让通知载明的价格与条件向第三方进行转让,但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与标的公司和甲方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现有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者。乙方与转让通知载明的拟受让股份的第三方应于乙方依据上述条款的约定有权转让之日起60日内完成拟定的标的公司股份转让,否则拟定的对乙方拟转让股份的转让将重新受本条约定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1. 5 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或其控股、参股等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聘用标的公司的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人员,乙方均承诺乙方及其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设立或经营与标的公司届时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或业务。
  1. 6 自定向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乙方(含其一致行动人)在标的公司拥有的表决权与甲方在标的公司拥有的表决权之间,应持续保持 5%5\% 及以上比例差距,且该差距应持续扩大。乙方应当协助维持甲方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不得单独或联合任何第三方共同实施任何影响甲方对标的公司保持控制权地位的行为;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包括但不限于:(1)以谋求控制标的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增持标的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甲方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或干预标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其在标的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3)与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4)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将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以任何方式处置给可能谋求控制权的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

  1. 1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合称“补偿义务人”),同意承担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期为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合称“业绩承诺期”)。
  1. 2补偿义务人承诺,若标的公司现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现有全部业务、资产、负债、人员以及交割日后基于现有业务、现有资产等形成的扩增部分)在业绩承诺期实现的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且会计政策应与本次交易时标的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未经甲方与补偿义务人共同同意不得在专项审计中变更)为累计亏损,且经专项审核确认的累计亏损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100,000,000.00元),补偿义务人应就累计亏损超出1亿元的部分向甲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亏损额(亏损金额取绝对值)-100,000,000.00元;若累计亏损额未超过1亿元,则补偿义务人无需承担补偿义务。

  1. 3 现金补偿的实施:甲方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判断是否触发补偿条件。若触发补偿条件的,补偿金额按本协议9.2条的约定计算。甲方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出具该年度的业绩承诺专项审计报告。在202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偿义务人应将全部补偿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补偿义务人应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4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承诺就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剩余股份继续转让条款

根据上市公司与甲方签署的定向增发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向甲方发行股票,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12,215,016股(含本数),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如定向发行股份未能在交易所受理后12个月内完成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一与乙方二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法律法规允许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不超过法定可转让最大额度)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应不高于届时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转让价格。乙方一、乙方二应确保后续股权转让和交割不存在任何障碍。

乙方一、乙方二确认并同意,本条前述约定构成乙方一、乙方二不可撤销的股权转让

义务。若定向发行股份未能在交易所受理后12个月内完成,在甲方提出受让要求后,乙方一、乙方二拒绝甲方提出的受让要求,或拒不配合签署转让文件、办理审批及交割手续,或设置任何质押、冻结、代持、委托表决等权利负担导致股权无法转让的,均视为乙方一、乙方二构成根本违约。

乙方一、乙方二共同确认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甲方所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止,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甲方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之前,乙方一、乙方二不得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第三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6年7月3日,华芯智基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发行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

  1. 1定价基准日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1. 2 认购价格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div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3、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和数量

  1. 1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认购资金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1. 2乙方拟认购金额为不超过37,500.00万元(含本数)。
  1. 3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12,215,016股(含本数),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1. 4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1. 5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5、限售期

  1. 1乙方认购的股票,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1. 2 自本次发行结束至锁定期限届满之日止,乙方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1. 3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存在新的规定或作出监管意见,乙方承诺届时将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新规定或有关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1. 4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甲方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学军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崔小丽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详见本节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朱学军

无锡图强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崔小丽

无锡众睿京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交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本次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朱学军持有21,912,700股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2,800,000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况;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朱学军拟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5,478,175股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股份质押对本次权益变动不构成障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page=19,bbox=[723, 961, 1108, 1106])

朱学军

2026年7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徵小而

崔小丽

2026年 7月 3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学军、崔小丽)》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page=21,bbox=[687, 803, 1116, 961])

朱学军

2026年7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学军、崔小丽)》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page=22,bbox=[693, 863, 1072, 989])

崔小丽

2026年7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无锡市

股票简称

阿科力

股票代码

603722.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朱学军、崔小丽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江苏省无锡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朱学军持有21,912,700股,崔小丽持有9,217,700股持股比例:朱学军持股比例22.42%,崔小丽持股比例9.4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协议转让数量合计7,782,600股,其中朱学军转让5,478,175股,崔小丽转让2,304,425股变动比例: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1.85%减少至23.89%,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21.2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协议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时间: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之日方式: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被动稀释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交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学军、崔小丽)》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page=25,bbox=[724, 900, 1142, 1062])

朱学军

2026年7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学军、崔小丽)》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崔小丽

崔小丽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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