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康辰药业2026-07-04 00:00

摘要

1康辰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2首次授予对象涵盖高管、中层及核心骨干,均符合任职资格且未获财务资助。
3委员会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健全长效激励机制、绑定核心团队利益并激发创新活力,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禁售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层干部、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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