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南新材2026-07-04 00:00

摘要

1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江南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事宜等三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同时审议通过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4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占比54.93%,各项议案均获规定比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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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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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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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已于2026年6月1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会议通知》文件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3日(星期五)14:30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潭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3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6日。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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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授权代理人共2名。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4名。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总计26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054,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28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徐上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1. 《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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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1.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1.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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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靖

赵靖

经办律师:陈原

经办律师:黄子皈黄子皈

201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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