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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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国力电子子公司国力源通及瑞普电气就四项电磁继电器专利被侵权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厦门宏发电力等四家公司。
2案件已立案未开庭,涉案金额合计7000万元。
3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4公司表示诉讼系依法维权,最终影响以判决为准,暂无法预计对损益的具体影响。

文本

证券代码:688103

转债代码:118035

转债简称:国力转债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源通”)、全资子公司昆山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电气”)为原告,国力源通为原告一,瑞普电气为原告二。
  •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7,000.00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因此无法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国力源通、瑞普电器就四被告侵害原告第ZL202010521357.X号、 ZL201910547726.X号、ZL201610220651.0号、ZL202010521510.9号的专利权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正式立案(案号:(2026)苏05民初503号(以下简称“案件一”)、(2026)苏05民初504号 (以下简称“案件二”)、(2026)苏05民初505号(以下简称“案件三”)、(2026)苏05民初519号(以下简称“案件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昆山国力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G2K68M

住所: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路28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泉良

原告二:昆山瑞普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4154114Y

住所: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14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泉良

被告一: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96398

住所:厦门市海沧区一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郭满金

被告二:苏州基钰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KEJN5H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17号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秦慧莉

被告三:昆山群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C6J34D8U

住所:昆山市张浦镇白米路68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段玉荣

被告四:苏州弗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X243G01

注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澄阳路116号阳澄湖国际科技创业

园2号楼6层65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贤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为上述四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二系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两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一生产制造、销售;被告二、被告三销售、被告四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电磁继电器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抄袭了涉案专利之专利技术,经比对,其技术方案落入涉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显示制造商为被告一。

上述四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已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两原告特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案件一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ZL202010521357.X号专利权的继电器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 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

(3)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案件二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ZL201910547726.X号专利权的继电器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 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RMB10,000,000);

(3)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三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ZL201610220651.0号专利权的继电器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 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仟万元(RMB30,000,000);

(3)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四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 ZL202010521510.9号专利权的继电器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 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RMB10,000,000);

(3)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因此无法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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