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甘肃能源2026-07-02 00:00

摘要

1甘肃能源发布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会议于7月1日召开,出席股东持股占比76.75%。
3会议审议通过了两项议案:一是投资建设腾格里沙漠大基地6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中的凉州九墩滩300万千瓦光伏及民勤南湖100万千瓦风电项目;
4二是与建信金融资产签署子公司债转股补充协议。
5两项议案同意票均超99.8%,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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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La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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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37G20260048-00004号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登载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做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2026年7月1日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卢继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股东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1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7月1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截至2026年6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63名,所持股份2,489,774,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7539%。其中: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名,所持股份 2,051,014,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28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1.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862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38,759,6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259%。

(三)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指定赵文通、卢高兴律师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列示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1.00

关于投资建设腾格里沙漠大基地6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中凉州九墩滩300万千瓦光伏项目和民勤南湖100万千瓦风电项目的议案

2,486,212,921

99.8570%

1,355,000

0.0544%

2,206,254

0.0886%

通过

2.00

关于与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子公司债转股事项补充协议的议案

2,485,725,873

99.8374%

1,530,748

0.0615%

2,517,554

0.1011%

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均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相关事项,无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时,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不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

杨 栋

承办律师:___

赵文通

承办律师:___

卢高兴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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