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麦食品: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西麦食品2026-07-02 00:00

摘要

1西麦食品实际控制人XIE LILING及其一致行动人谢世谊、谢玉菱,以及股东贺州铜麦计划自2026年7月23日起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79万股,占总股本0.8927%。
2减持原因为个人及企业资金需求。
3本次减持符合相关法规及此前承诺,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贺州铜麦、公司实际控制人XIE LILING及其一致行动人谢世谊和谢玉菱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贺州铜麦”)持有公司股份6,065,9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94%)。贺州铜麦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65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279%)。

公司实际控制人 XIE LILING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862,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8%)。XIE LILING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096%)。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谢世谊和谢玉菱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分别为 5,621,235股、5,644,3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 1.80%、1.81%)。谢世谊和谢玉菱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20,000股、420,000股(减持比例分别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1344%、0.1344%)。

上述减持主体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790,000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8927%)。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2026年7月23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总数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股东贺州铜麦、XIE LILING、谢世谊和谢玉菱出具的《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6,065,938

1.94%

XIE LILING

5,862,455

1.88%

谢世谊

5,621,235

1.80%

谢玉菱

5,644,335

1.81%

二、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项目

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XIE LILING

谢玉菱

谢世谊

小计

减持原因

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

减持数量(股)

1,650,000

300,000

420,000

420,000

2,790,000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5279

0.096

0.1344

0.1344

0.8927

股份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减持期间

本次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

2026年7月23日至2026年10月22日

减持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价格

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其他

1、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本次拟减持股份股东此前已披露承诺一致;2、上述减持主体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790,000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927%)。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2026年7月23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总数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贺州铜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如下承诺:

(1) 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XIE LILING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如下承诺:

(1) 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

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谢世谊、谢玉菱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如下承诺:

(1) 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4)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贺州铜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XIE LILING、谢世谊、谢玉菱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贺州铜麦、XIE LILING、谢世谊、谢玉菱出具的《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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