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欣旺达2026-07-01 17:02

摘要

1欣旺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同意调整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并确认授予条件成就。
2确定2026年7月1日为授予日,以13.07元/股向1536名对象授予5168万股限制性股票,以26.22元/份向27名对象授予1292万份股票期权。
3因离职或个人放弃,共10人丧失资格,其余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规及股东会授权范围。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在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7月1日为授予日/授权日,以13.07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36名激励对象授予5,168万股限制性股票,以 26.22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1,292万份股票期权。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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