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摘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662-003号
致: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在本文中2025年年
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合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依法参与了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 公司于2026年6月9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2026年6月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以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股东会召开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C座七层C701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国强主持。
(2)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30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3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议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出席资格,其中,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出席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1. 年度股东会
出席年度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54,964,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10%,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8,847,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8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116,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27%。
2. A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A股类别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847,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 24.9495%。
3. H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H股类别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6,116,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13.6688%。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此外,本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时,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没有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没有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年度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点票监督人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后,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以下议案:
1. 年度股东会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东类别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A股
48,092,904
87.4989%
687,009
1.2499%
68,028
0.1238%
通过
H股
6,116,079
11.1274%
0
0.0000%
0
0.0000%
合计
54,208,983
98.6263%
687,009
1.2499%
68,028
0.1238%
2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A股
48,092,904
87.4989%
687,009
1.2499%
68,028
0.1238%
通过
H股
6,116,079
11.1274%
0
0.0000%
0
0.0000%
合计
54,208,983
98.6263%
687,009
1.2499%
68,028
0.1238%
3
《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A股
48,036,239
87.3958%
693,674
1.2621%
118,028
0.2147%
通过
H股
6,116,079
11.1274%
0
0.0000%
0
0.0000%
合计
54,152,318
98.5232%
693,674
1.2621%
118,028
0.2147%
4
《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A股
8,828,209
55.8215%
817,082
5.1665%
53,687
0.3395%
通过
H股
6,116,079
38.6725%
0
0.0000%
0
0.0000%
合计
14,944,288
94.4941%
817,082
5.1665%
53,687
0.3395%
中小投资者
8,760,429
90.9588%
817,082
8.4837%
53,687
0.5575%
5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A股
47,428,818
86.2907%
1,411,653
2.5683%
7,470
0.0136%
通过
H股
4,343,067
7.9017%
1,773,012
3.2258%
0
0.0000%
合计
51,771,885
94.1923%
3,184,665
5.7941%
7,470
0.0136%
中小投资者
8,212,075
85.2653%
1,411,653
14.6570%
7,470
0.0777%
6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A股
48,098,797
87.5096%
687,990
1.2517%
61,154
0.1113%
通过
H股
6,116,079
11.1274%
0
0.0000%
0
0.0000%
合计
54,214,876
98.6370%
687,990
1.2517%
61,154
0.1113%
7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A股
48,097,471
87.5072%
690,316
1.2559%
60,154
0.1094%
通过
H股
6,116,079
11.1274%
0
0.0000%
0
0.0000%
合计
54,213,550
98.6346%
690,316
1.2559%
60,154
0.1094%
中小投资者
8,880,728
92.2079%
690,316
7.1674%
60,154
0.6247%
8
《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发行H股股份的议案》
A股
48,058,091
87.4355%
781,106
1.4211%
8,744
0.0159%
通过
H股
4,347,317
7.9094%
1,768,762
3.2180%
0
0.0000%
合计
52,405,408
95.3449%
2,549,868
4.6392%
8,744
0.0159%
中小投资者
8,841,348
91.7990%
781,106
8.1101%
8,744
0.0909%
9
《关于<2025年年报(H股)>的议案
A股
48,101,144
87.5139%
690,836
1.2569%
55,961
0.1018%
通过
H股
6,116,079
11.1274%
0
0.0000%
0
0.0000%
合计
54,217,223
98.6413%
690,836
1.2569%
55,961
0.1018%
10
《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A股
48,123,073
87.5538%
662,440
1.2052%
62,428
0.1136%
通过
H股
6,116,079
11.1274%
0
0.0000%
0
0.0000%
合计
54,239,152
98.6812%
662,440
1.2052%
62,428
0.1136%
中小投资者
8,906,330
92.4737%
662,440
6.8780%
62,428
0.6483%
11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A股
48,024,152
87.3738%
712,578
1.2964%
111,211
0.2023%
通过
H股
6,116,079
11.1274%
0
0.0000%
0
0.0000%
合计
54,140,231
98.5012%
712,578
1.2964%
111,211
0.2023%
上述议案除议案8外,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年度股东会的有有效表决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年度股东会议案 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年度股东会的有有效表决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4、5、7、8、10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张国强先生、宋海英女士、戴东哲女士已对议案4回避表决。
会议还听取了《2025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2. A股类别股东会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东类别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发行H股股份的议案》
A股
48,058,091
98.3830%
781,106
1.5991%
8,744
0.0179%
通过
中小投资者
8,841,348
91.7990%
781,106
8.1101%
8,744
0.0909%
本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H股类别股东会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东类别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发行H股股份的议案》
H股
3,688,917
60.3151%
2,427,162
39.6849%
0
0.0000%
未通过
本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未获得出席H股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
4.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的说明
年度股东会议案8、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未获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该议案最终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BEIJING LAW OFFICES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400726000001
王 丽
见证律师:孙小土i工
孙士江
见证律师: 李秀山
李香云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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