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国晟科技2026-07-01 00:00

摘要

1国晟科技公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新增涉案金额8,214.6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
2主要案件为光伏组件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宏润泰阳诉请支付货款及损失等合计约4,601.53万元,公司作为被告被要求承担付款及补充赔偿责任。
3案件均处于一审未开庭阶段,最终结果及对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诉讼、仲裁新增涉案金额为8,214.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42%。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6)皖 1802民初6289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宏润泰阳(宣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安徽省盛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26年3月12日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供货约100MW光伏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一共同确认了投产计划,约定原告应于2026年4月25日前完成100MW的生产。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实际产出组件74.3MW,其中已向被告一发货22.5MW,目前尚有 51.82MW组件存放于原告仓库,等待被告一提货。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拖欠已交付组件的到期货款人民币8,772,192元、未提货部分组件的货款人民币36,378,180.54元、未生产部分组件的直接损失人民币797,488.73元、逾期提货导致的仓储费用人民币20,139.96元(占用面积为 4997.5088平方米,参照原告所在地同类仓库市场租金水平(9.3元/平方米/月)计算损失,暂计至2026年5月8日,金额为20,139.96元)。

被告二、被告三系被告一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7,850万元、17,150万元,但未实际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就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被告二、被告三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四就被告一的债务,提供最高担保金额为39,000,257.4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双方于2026年3月12日签订的《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中关于已发货22.5MW及已生产待提货51.82MW部分;确认该合同中关于剩余25.7MW未生产组件部分于起诉之日解除;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发货22.5MW组件的剩余 50%验收款,计人民币8,772,192.00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待提货51.82MW组件的 90%货款(含 40%提货款及 50%验收款),计人民币36,378,180.54元,并完成该批组件的全部自提。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逾期提货违约金(以被告一应付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各笔款项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5月8日为人民币47,291.63元);

5、判令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797,488.73元,包括:(1)为剩余25.7MW未生产组件所采购的定制化材料损失,计人民币515,488.73元;

(2) 因被告一违约导致提前停产而产生的制造成本损失,计人民币282,000.00元;

6、判令被告支付仓储占用损失,计人民币20,139.96元(按9.3元/平方米/月,以实际占用面积4,997.5088平方米,自202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提货之日止,暂记至2026年5月8日为20,139.96元);

(以上暂合计为46,015,292.86元)

7、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判令被告四在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39,000,257.4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二、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仲裁金额为8,214.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42%。具体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号

案由

金额(万元)

审理阶段

单笔在6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如下:

1

宏润泰阳(宣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盛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2026)皖1802民初6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4,601.53

一审未开庭

2

浙江中聚材料有限公司

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乾景宇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6)浙0411民初4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946.27

一审未开庭

3

佳利达国际物流(沛县)有限公司、徐州佳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景宇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吴君

(2026)苏0322民初4513号

运输合同纠纷

2,654.17

一审未开庭

上述单笔在6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8,201.97

其他单笔在60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12.65

合计

8,214.62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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