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尚节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恒尚节能2026-07-01 00:00

摘要

1恒尚节能董事会确认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胜电子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
2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不涉及需报批事项。
3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实现对金胜电子全资控股,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拓展业务领域及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导致新增重大同业竞争或影响独立性。
4该说明为重组推进的必要合规程序。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金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胜电子”)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胜电子 100%股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直接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胜电子 100%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各方均能严格履行相关交易协议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转移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金胜电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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