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物贸2026-07-01 00:00

摘要

1国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上海物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48.71%。
3除议案6《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通过外,其余议案均审议通过。
4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但关联交易议案被否需关注后续影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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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中山北路 2550号5楼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佳盈律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26年 6月1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在上海市中山北路2550号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10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1,574,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071% (其中A股股东9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1,530,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982%;B股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中,议案6《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验证,除议案6外,本次股东会其余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语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杜佳盈 机位显

王琛 王琛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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