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原股份: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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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列席并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2026年6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5:00在玉林市玉公公路坡塘段西侧玉柴工业园坡塘工业集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福生先生主持。
-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6月28日15:00—2026年6月29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628,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863,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492,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3%。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05,032,698股,同意104,642,6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3%;反对39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3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其中,关联股东邓福生、黎锦海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反对3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05,032,698股,同意104,642,6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3%;反对39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3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其中,关联股东邓福生、黎锦海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反对3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05,492,698股,同意105,102,6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3%;反对39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3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05,032,698股,同意104,642,6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3%;反对39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3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其中,关联股东邓福生、黎锦海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反对3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05,032,698股,同意104,642,6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3%;反对39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3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其中,关联股东邓福生、黎锦海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反对3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05,032,698股,同意104,642,6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3%;反对39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3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其中,关联股东邓福生、黎锦海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反对3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万商家戴(上海)律师事务所
天勤(上海)律师事务
负责人:王立之
陈凯
经办律师:尤存国
尤存国
经办律师:冯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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