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匹 狼:锦天城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七 匹 狼2026-06-30 00:00

摘要

1七匹狼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显示,会议审议通过了年报、利润分配、续聘会计师等12项议案。
2但《关于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通过,反对票占除关联股东外有效表决权的56.29%,中小股东反对比例亦达56.29%。
3其余议案均获高票通过,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page=0,bbox=[699, 1796, 800, 189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95号华润大厦B座12、13层

电话/Tel: +86-592-2613399

传真/Fax:+86-592-2630863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 厦锦律书字第027号

致: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七匹狼2025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七匹狼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七匹狼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七匹狼及其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七匹狼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七匹狼2025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七匹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6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9、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0、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为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上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下午14: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1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 截止2026年6月2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311,763,04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2202%。

经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1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01,2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801,2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02%。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91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55%;反对2,6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8%;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91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55%;反对2,6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8%;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三)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909,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45%;反对2,6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58%;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四)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894,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97%;反对2,6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75%;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31,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605%;反对2,6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7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701,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99%;反对2,8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7%;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3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965%;反对2,8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54%;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1%。

(六)审议未通过《关于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经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3,509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58%;反对5,517,100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900%;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43,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58%;反对5,517,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900%;弃权40,6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872,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9%;反对2,6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19%;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0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50%;反对2,6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926%;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4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03%;反对3,1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49%;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83,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856%;反对3,1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583%;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06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12%;反对4,4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55%;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03,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057%;反对4,4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841%;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939,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37%;反对2,3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45%;弃权2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8%。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8,877,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3%;反对2,4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2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1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830%;反对2,4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734%;弃权2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36%。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9,119,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6%;反对2,4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9%;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56,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21%;反对2,4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00%;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9%。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5,38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90%;反对6,152,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4%;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730%;反对6,152,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760%;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至议案5、议案7至议案11均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议案12及议案13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6未获得除关联股东外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七匹狼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林富志 ___

经办律师:刘晓军 ___

经办律师:朱智真 ___

年 月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