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晋亿实业2026-06-30 00:00

摘要

1晋亿实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范围合法合规,不包含独董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
2计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和长期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3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充分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1、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激励计划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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