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和通2026-06-29 20:15

摘要

1广和通拟以现金收购航盛电子37.16%股份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控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核查确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近36个月内受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符合监管指引要求,重组合规性无障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和通”)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 “航盛电子”) 37.16%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聪

卢乾明

何迎港

戴泽伦

魏壮川

黄希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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