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倍益康2026-05-26 00:00

摘要

1北交所对倍益康及相关责任人张文、温莉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2经查,公司2025年业绩预告及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数据差异超20%,且未及时修正,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3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财务负责人温莉未勤勉尽责。
4该处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号

关于给予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益康),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张文,倍益康董事长兼总经理。

温莉,倍益康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倍益康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倍益康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0万元

至850万元。2月27日,倍益康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5年度利润总额为5,956,647.72元。4月15日,倍益康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其中,利润总额修正为2,618,422.4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3,972,077.86元。相关修正数据与上述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倍益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25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2.3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温莉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倍益康、张文、温莉提出以下申辩理由:一是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是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精细化核算调整、重大事项进展变化、财务系统切换过渡所导致;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是基于审慎披露、确保数据准确的考量。二是公司及张文、温莉不具有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观故意,未对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张文、温莉已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主观过错程度显著轻微。三是公司已全面自查整改,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一是倍益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二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财务负责人温莉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勤勉尽责。三是倍益康采取自查整改等措施,属于持续整改规范的义务范围;本所作出纪律处分过程中,已经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影响后果及整改情况、相关主体的主观状态及过错程度等因素。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倍益康、张文、温莉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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