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珠海冠宇2026-05-22 00:00

摘要

1珠海冠宇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
2公司调整定增方案,募资总额由33亿元降至28.95亿元,取消智能穿戴电池项目,聚焦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及补流。
3律师核查确认,报告期内子公司轻微行政处罚及与ATL的专利诉讼、新宁火灾诉讼均不构成重大违法或发行障碍,预计负债足以覆盖潜在赔偿,不影响持续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

![](page=0,bbox=[294, 265, 782, 43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五月

![](page=1,bbox=[294, 131, 685, 230])

目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4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4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

三、结论意见 ...5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5

《审核问询函》第3.3题 ...5

回复 ...6

![](page=2,bbox=[294, 131, 686, 230])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简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核问询函》

指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71号)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page=3,bbox=[294, 136, 686, 236])

![](page=3,bbox=[748, 333, 1236, 456])

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于2026年4月30日下发的《审核问询函》之要求,同时鉴于发行人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一致。

![](page=4,bbox=[293, 136, 687, 235])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资本性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占募集资金比例

1

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

305,447.76

220,000.00

66.67%

2

智能穿戴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

50,170.50

40,000.00

12.12%

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

70,000.00

21.21%

合计

355,618.26

330,000.00

100.00%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9,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资本性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占募集资金比例

1

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

305,447.76

219,500.00

75.82%

![](page=5,bbox=[293, 137, 687, 235])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

70,000.00

24.18%

合计

305,447.76

289,500.00

100.00%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9,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资本性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占募集资金比例

1

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

305,447.76

219,500.00

75.82%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

70,000.00

24.18%

合计

305,447.76

289,500.00

100.00%

除上述调整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除相关调整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第3.3题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及整改情况,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page=6,bbox=[293, 136, 688, 235])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第5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整改报告等相关行政处罚及整改资料;
  1. 查阅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办理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备案的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属地海关出具的 《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
  1. 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台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诉讼资料;
  1. 访谈发行人知识产权诉讼负责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了解相关案件的案情及最新进展以及对诉讼可能结果的专业判断,查阅发行人的诉讼相关公告。

核查结果:

一、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及整改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一)总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共受到3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1

冠宇动力电源

2025年3月

申报税则号列与应归税则号列不符,税号申报不实。

罚款0.3万元

2

冠启新材料

2025年8月

在没有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情况下购买了2千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锂片。

罚款0.2万元

3

Everup Battery

2025年

海关申报延迟等。

罚款148,476卢比,约为人民币

![](page=7,bbox=[293, 137, 687, 236])

序号

主体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11,625.67元

上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缴纳罚款并予以整改。对于上述第1项行政处罚,主管机关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第2项和第3项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则及处罚事由判断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相应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小于 5%。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二)冠宇动力电源海关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冠宇动力电源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和2024年5月30日申报进口“集成电路”一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以下简称“湾仔海关”)核实,上述两票报关单申报的“集成电路”申报税则号列与应归税则号列不符,存在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2025年3月10日,湾仔海关对冠宇动力电源作出“拱湾关简快缉违字(2025)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冠宇动力电源上述两票报关单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0.15万元,合计科处罚款0.3万元。冠宇动力电源已缴纳该等罚款。

2. 相应整改情况

冠宇动力电源已修正相关申报文件内容,以正确的税则号列进行重新申报;对海关申报部门人员进行海关申报培训,规范海关申报流程,并完善海关申报相关管理制度。

(三)冠启新材料危险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2025年3月,冠启新材料的研发人员在没有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情况下购买了2千克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锂片。2025年8月8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对冠启新材料作出“珠公港 (治)行罚决字(2025)316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珠公港(治)责通字

![](page=8,bbox=[293, 136, 687, 234])

(2025) 315566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决定给予冠启新材料罚款0.2万元并责令限期改正。冠启新材料已缴纳该等罚款。

2. 相应整改情况

冠启新材料已出具专项整改报告,采取调试视频监控系统,将现场报警装置接入消防控制系统,安装巡逻打卡设备、防盗措施及防爆柜等整改措施。同时,冠启新材料已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取得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出具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并就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储存场所等流向信息于广东省智慧新危管信息平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四)Everup Battery海关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2025年,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Everup Battery因海关申报延迟等原因而被印度海关合计处以罚款148,476卢比,约为人民币11,625.67元(参照202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Everup Battery已缴纳该等罚款。

2. 相应整改情况

Everup Battery已对海关申报部门人员进行海关申报培训,规范海关申报流程,并完善海关申报相关管理制度。

(五)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冠宇动力电源相关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第1项之规定,冠宇动力电源上述行政处罚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且,冠宇动力电源上述违法行为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湾仔海关系拱北海关的隶属海关单位)出具的 “(2026)035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认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page=9,bbox=[293, 136, 687, 235])

根据冠启新材料相关处罚依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冠启新材料上述被罚款金额0.2万元,属于罚则中“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且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印度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 Everup Battery 未受到重大监管处罚、附加命令或执法行动,Everup Battery 上述罚款属于清关期间产生的行政利息或程序性罚款,性质较为轻微。

同时,报告期内冠启新材料、Everup Battery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均不超过百分之五),冠启新材料、Everup Battery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上述违法行为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母公司主体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3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均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二、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最新进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应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其他主要诉讼仲裁案件及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宁火灾相关案件

发行人委托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存放电池的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兰竹东路8号的相关仓库于2015年12月发生火灾事故(以下简称“新宁火灾”)。新宁火灾发生后,新宁物流及其他相关方向发行人主张赔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宁火灾相关尚未了结的案件

![](page=10,bbox=[294, 137, 686, 234])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原告

被告

标的额(万元)

案件情况及最新进展

1

新宁物流

发行人

444.47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2024)粤0310民初3769号判决书,判决发行人向新宁物流支付因新宁火灾造成的损失442.42万元及其利息。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2025)粤03民终2268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发行人的上诉主张,维持一审判决。发行人不服二审判决,认为二审判决的判赔金额比发行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多57万元,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4月30日出具(2025)粤民申13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

新宁物流

发行人

6,452.64

发行人于2026年1月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以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新宁物流诉请判令发行人向其支付因新宁火灾造成的损失6,452.64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该案已于2026年3月18日由一审法院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上述新宁火灾相关尚未了结的案件均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案件外,发行人因新宁火灾涉及的其他案件均已结案,发行人因新宁火灾事故计提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6,881.26万元。就上述第1项案件,发行人已依据生效的二审判决向新宁物流支付相关款项。就上述第2项案件,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新宁物流主张的损失金额得到法院支持,发行人就新宁火灾事故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足以覆盖该等赔偿金额。

此外,根据珠海普明达、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光宇电源”)与发行人于2018年3月9日签订的《关于“新宁火灾案”相关经济责任分担协议书》以及珠海普明达、珠海普瑞达与发行人于2025年6月1日签订的《责任承担协议》,对于2015年12月22日发生的新宁火灾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仲裁调解书、其他和解协议等确定发行人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金额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下的,由珠海普明达、哈光宇电源各承担 50%,前述珠海普明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均由珠海普瑞达实际承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珠海普瑞达仍按照上述约定实际

![](page=11,bbox=[294, 137, 687, 234])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发行人就新宁火灾事故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足以覆盖新宁火灾相关尚未了结的案件潜在赔偿金额,并且珠海普瑞达将按照相关约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新宁火灾相关尚未了结的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二)专利诉讼相关案件

1. 专利诉讼事项背景

发行人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单称或合称为 “ATL”)作为全球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的主要生产企业,自2022年1月起,在专利领域于中国、美国、德国等法域互诉不断。专利诉讼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且大多同时涉及专利无效程序,历时较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已生效且可执行的终审判决判令发行人向ATL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ATL作为原告提起的案件共计24项,其中16项案件已经审结,8项案件尚未了结。已经审结的16项案件中,12项案件由ATL主动撤诉,4项案件终审判决驳回ATL诉讼请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案件共有6项尚未了结,其中5项案件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项案件系发行人主张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确认技术成果权属纠纷案件,目前均处于一审受理或审理阶段。

2. ATL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ATL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共8项,其中7项案件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项案件系ATL主张发行人涉嫌侵犯其商业

![](page=12,bbox=[293, 136, 687, 234])

秘密、请求宣告其为相关涉案专利权利人的案件;前述8项案件中,4项案件已出一审判决,4项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就涉案专利,发行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在各法域专利管理部门或法院申请宣告专利无效,部分涉案专利已被宣告部分无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地

标的额

案件基本情况

最新进展

1

ATL

珠海冠宇、福州嘉顺展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

中国

11,100万元人民币

ATL请求判令公司:1◯\textcircled{1}立即停止侵害其专利的行为;2◯\textcircled{2}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未经其许可非法实施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电芯产品;3◯\textcircled{3}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textcircled{4}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作出主要判决如下:1◯\textcircled{1}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制造、销售涉诉专利相关型号的电芯;2◯\textcircled{2}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ATL人民币990.29万元。

珠海冠宇、ATL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

ATL

珠海冠宇

美国

-

ATL请求判令裁定公司侵犯及故意侵犯其所主张的4项专利权(后ATL主动撤回1项),并判定公司:1◯\textcircled{1}停止侵权行为;2◯\textcircled{2}支付侵权及故意侵权赔偿金(未明确金额);3◯\textcircled{3}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于2024年9月作出修改后的主要判决如下:1◯\textcircled{1}判定ATL所主张侵权的其中2项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1项专利有效;2◯\textcircled{2}公司因侵犯其中1项专利权(注)而应向ATL赔偿470.1108万美元;3◯\textcircled{3}公司向ATL支付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4◯\textcircled{4}公司支付459,127美元的格外损害赔偿金以及预判利息;5◯\textcircled{5}ATL可要求公司承担其支出诉讼费用。

珠海冠宇、ATL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3

ATL

珠海冠宇、冠宇电源、冠宇电源金湾分公司

德国

-

ATL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产品侵害了其1项专利的专利权,要求法院1◯\textcircled{1}判令本案被告停止在德国提供、销售、进口涉诉产品;2◯\textcircled{2}判令本案被告提供涉诉产品相关信息;3◯\textcircled{3}判令本案被告召回在德国境内的涉诉产品;4◯\textcircled{4}判令本案被告对赔偿ATL一定期限内的侵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于2024年3月作出判决,主要判决如下:1◯\textcircled{1}本案被告应停止向德国提供、销售涉诉产品;2◯\textcircled{2}本案被告应向ATL提供侵权行为相关信息和说明;3◯\textcircled{3}本案被告应向ATL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尚未明确具体金额)。

本案原告与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德国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提起上诉。德国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已于2026年3月召开公开听证会中初步认定,本案被告存在侵权责任(即使以过失从犯责任的形式存在)的可

![](page=13,bbox=[293, 137, 688, 236])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地

标的额

案件基本情况

最新进展

能性极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4

ATL

珠海冠宇、台江区迪聪电脑经营部等

中国

4,600万元人民币

ATL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产品侵害了其1项专利的专利权,并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1◯\textcircled{1}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涉诉专利相关产品;2◯\textcircled{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textcircled{3}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作出判决,主要判决如下:1◯\textcircled{1}珠海冠宇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ATL所主张专利权的电芯产品;2◯\textcircled{2}珠海冠宇应赔偿ATL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珠海冠宇、ATL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5

ATL

珠海冠宇

美国

-

公司于2024年9月收到案件受理材料,ATL诉称珠海冠宇涉嫌侵犯其主张的相关涉案专利,ATL主要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珠海冠宇侵犯及故意侵犯其主张的相关涉案专利,并判令珠海冠宇:1◯\textcircled{1}停止侵权行为;2◯\textcircled{2}支付损害赔偿金、专利许可费;3◯\textcircled{3}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等(尚未明确具体金额)。

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已受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6

ATL

珠海冠宇

美国

-

公司于2025年12月收到案件受理材料,ATL诉称珠海冠宇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宣告其为相关涉案专利的所有权人或共同专利权人,ATL主要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珠海冠宇:1◯\textcircled{1}停止侵权行为;2◯\textcircled{2}支付损害赔偿金;3◯\textcircled{3}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等(尚未明确具体金额)。

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已受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7

ATL

珠海冠宇、重庆冠宇电池、冠宇电源等

德国

-

公司于2026年3月收到案件受理材料,ATL诉称珠海冠宇及其关联方涉嫌侵犯其主张的相关涉案专利,请求判令珠海冠宇及其关联方侵犯及故意侵犯其主张的相关涉案专利,停止侵权行为等。

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已受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8

ATL

珠海冠宇、重庆冠宇电池、冠宇电源等

美国

-

公司于2026年2月收到案件受理材料,ATL请求法院判定珠海冠宇直接和/或间接侵犯涉案专利;ATL主要的诉讼请求如下:判定珠海冠宇故意侵权;颁发永久禁令,禁止珠海冠宇及其关联方继续侵权;赔偿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判决持续许可使用费;将损害赔偿金额提高至实际损失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等。

美国德州东区法院已受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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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就上述第2项案件该项专利,根据珠海普瑞达、珠海普泽二号出具的关于珠海冠宇专利相关事项的承诺,若珠海冠宇因该项专利被司法机关作出裁判而需要向ATL支付任何赔偿费用的,珠海普瑞达、珠海普泽二号将向珠海冠宇全额补偿该等全部赔偿费用。

(2)尚未了结案件的现状

上述ATL作为原告的8项案件,其中4项已出一审判决,目前双方正在上诉中。一审判决涉及发行人初步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合计为2,000.29万元人民币和516.0235万美元(不含未明确具体金额的案件),合计约为人民币 5,627.32万元(参照202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涉及支付合理专利许可费的为案件2,但费用金额尚未最终确认,其他案件暂不涉及需支付专利许可费的情形。其余4项案件正在审理中,原告方诉讼请求均尚未明确具体金额。

对于ATL提起的7项专利侵权纠纷案,发行人除积极应诉,已组织内部技术论证,聘请专业诉讼律师团队及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分析、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7项专利侵权未决诉讼共涉及21项专利,部分案件涉案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具备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或他国同族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已因该等无效宣告结果受到实质性削弱。对于1项(案件6)ATL于美国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权属纠纷案件,发行人已向美国法院提交驳回动议,并已于中国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确认技术成果权属纠纷案件。

(3)相关尚未了结案件的潜在影响分析

对于ATL提起的尚未了结的8项案件,相关案件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涉及未决诉讼也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人亦已在本次发行有关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风险。因此,相关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具体如下:

$ \textcircled{1} $相关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始终专注于锂离子电池相关技术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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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的自主研发,掌握了“高温电池技术”“钢壳高能量密度电池技术”“高能量密度电池关键材料应用技术”“高能量密度穿戴用电池”等电池制造核心技术及对应专利。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方面的投入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研发费用

185,775.70

145,847.10

115,006.68

营业收入

1,441,040.54

1,154,107.20

1,144,562.22

占营业收入比例

12.89%

12.64%

10.05%

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的电芯产品型号均达数百个,产品型号较为丰富;报告期内,按各期电芯产品营业收入除以当期销售产品型号数量计算的单个型号平均销售收入的比例较低,就具体型号而言亦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销售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个型号产品。发行人所处电池行业的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发行人常年保持高水平的研发投入,以推进产品研发、工艺改进和设备改进等,形成了丰富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有能力利用自身技术积累和研发成果通过更新优化生产技术和产品结构,满足市场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

因此,相关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textcircled{2} $相关案件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ATL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或ATL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发行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停止侵权以及支付专利许可费。若未来发行人败诉,发行人根据已经作出的一审判决或原告诉讼请求承担责任,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如下:

A.8 项未决诉讼涉及的一审判决或基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和专利许可费

对于ATL作为原告的、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的4项案件所涉的一审判决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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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主张的金额详见上文所述,该等案件涉及发行人应承担损害赔偿金及合理专利许可费的金额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ATL作为原告的、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的4项案件,相关案件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上述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的2项ATL明确赔偿金额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均远低于ATL所主张的赔偿金额,结合相关情况,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的4项案件,即使未来发行人败诉,发行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专利许可费金额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积极应诉。

B.8项未决诉讼涉及原告主张停止侵权的情况

ATL作为原告的、已作出一审判决的4项案件中,涉及判令发行人应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销售涉诉产品的为中国和德国的3项案件,相关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占比较低。

ATL作为原告的、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的4项案件中,ATL于1项位于德国的案件ATL请求颁发禁令,相关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剩余3项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的均为美国案件,根据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及美国司法实践情况,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或合理许可费已属充分救济,并且美国地方法院判决禁令的数量和概率相对较低,因此剩余3项美国案件,ATL请求颁发禁止发行人侵权禁令获得美国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因此,就ATL提起的尚未了结的8项案件,即使未来发行人败诉,发行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专利许可费或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textcircled{3} $8项未决诉讼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主要依靠自身深厚的技术积累及研发成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智能手机钢壳锂电池建设项目生产的产品为智能手机钢壳锂离子电池,相关案件涉诉专利不涉及钢壳电池产品结构和制造设备。发行人已掌握钢壳电池全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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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核心生产工艺,取得包括“全自动异形叠片技术”“钢壳高能量密度电池技术”在内的多项核心技术,并对相关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能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充分保障。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项目相关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不受相关未决诉讼的影响。因此,相关案件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textcircled{4} $发行人存在相关案件不会导致其不符合本次发行条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且发行人已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知识产权涉诉风险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主要与募集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编制及披露、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性等有关,不涉及发行人诉讼、仲裁事项。经对照《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该条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已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第六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四、法律风险”之“(一)知识产权涉诉风险”披露了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对于ATL作为原告的尚未了结的8项案件,相关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起的案件共有6项尚未了结,5项案件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项系发行人主张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确认技术成果权属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标的额(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最新进展

1

珠海冠宇

ATL、梁溪区人民西路元之硕电脑经营部

2,800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textcircled{1}判令ATL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textcircled{2}判令其他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装载了侵权产品的手机产品;3◯\textcircled{3}判令ATL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3月开庭审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

珠海冠宇

ATL、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

4,500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textcircled{1}判令ATL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textcircled{2}判令其他被告立即停止销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4月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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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告

被告

标的额(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最新进展

中心

售和许诺销售装载了侵权产品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产品;3◯\textcircled{3}判令ATL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00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3

珠海冠宇

ATL、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2,700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textcircled{1}判令ATL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textcircled{2}判令其他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3◯\textcircled{3}判令ATL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0万元,ATL、其他被告连带赔偿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4月开庭审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4

珠海冠宇

ATL、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10,300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textcircled{1}判令ATL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textcircled{2}判令其他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3◯\textcircled{3}判令ATL赔偿经济损失1.02亿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

一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5

珠海冠宇

ATL、上海京之星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神机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0,100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textcircled{1}判令ATL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textcircled{2}判令其他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3◯\textcircled{3}判令ATL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4◯\textcircled{4}判令被告共同承担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

一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6

珠海冠宇

ATL

-

珠海冠宇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textcircled{1}确认珠海冠宇申请涉案专利及其所有全球同族专利的行为不侵犯ATL技术秘密;2◯\textcircled{2}确认珠海冠宇并未实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ATL技术秘密的行为;3◯\textcircled{3}确认珠海冠宇是涉案专利所保护的独立研发技术成果的合法所有人。

一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起的上述尚未了结的案件,系发行人作为原告采取诉讼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即使相关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为不支持发行人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4. 其他

根据发行人说明,因发行人与ATL之间知识产权纠纷互诉不断,长期投入大量境内外法律资源,除积极应诉外,发行人亦与ATL就专利诉讼相关事项和解方案进行谈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ATL尚未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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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母公司主体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3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1.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第5条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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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BEIJING ZHONGLUN LAW FIR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海兵

张学兵

经办律师:年夫兵

经办律师: 牢昆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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