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钢研纳克2026-06-27 00:00

摘要

1钢研纳克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分别解锁321.35万股和24.75万股。
2但因2025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15.81%未达17%考核目标,预留授予第三期限售条件未达成,拟回购注销25.5万股,回购价5.4883元/股。
3律所确认程序合规,回购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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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HAI RUN LAW FIRM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海润天睿”)接受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纳克”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钢研纳克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钢研纳克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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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钢研纳克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钢研纳克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钢研纳克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1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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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4.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68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91.94%;预留权益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8.06%。

2、2021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2年4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53号),原则同意钢研纳克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至 2022年5月4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5月4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年5月13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

6、2022年6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价格为8.38元/股;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激励额度,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684万股调整为681万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不变。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已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同意以2022年6月13日为授予日,向103名激励对象授予681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22年6月1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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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的议案》,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以2022年6月13日为授予日,向103名激励对象授予681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3年3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因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拟于2023年会计年度内授予,按照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应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考核年度2025年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在本次激励计划中未明确,因此公司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年3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10、2023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关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案》《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已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2023年4月20日为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1、2023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关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案》。

12、2023年5月15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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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公司实施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1位激励对象由于工作调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14、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2024年5月10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4年6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公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完成,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1人,可以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3,291,750股。

17、2024年6月1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公告》。

18、2024年11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公司实施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1位激励对象由于集团调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19、2024年11月2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024年12月16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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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25年1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公司实施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41,2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2、2025年1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3、2025年2月11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4、2025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完成,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7人,可以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3,172,950股;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完成,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可以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247,500股。

25、2025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6、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公司实施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位激励对象因集团调动离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5,590股(调整后)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27、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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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25年9月12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9、2026年6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完成,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可以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3,213,510股;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完成,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可以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247,500股;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公司拟对10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未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55,000股(调整后)进行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 首次授予部分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4%。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1日,因此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7月1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同时满足各项解除限售条件时,激励对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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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96名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解除限售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96名激励对象均满足任职期限要求。

4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以2020年业绩为基准,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4年ΔEVA>0。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剔除有效期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768,222.08元,相对于2020年复合增长率为18.98%,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83%,两项指标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及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ΔEVA=3517.28万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已经达成。

![](page=9,bbox=[277, 184, 780, 283])

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13,51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8396%。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转增前)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转增后)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解锁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1

杨植岗

董事长

124,000

186,000

63,240

0.0165%

2

张秀鑫

总经理

109,000

163,500

55,590

0.0145%

3

袁良经

副总经理

109,000

163,500

55,590

0.0145%

4

王晗

副总经理

80,000

120,000

40,800

0.0107%

5

朱林茂

副总经理

80,000

120,000

40,800

0.0107%

6

其他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91人

5,799,000

8,698,500

2,957,490

0.7727%

合计(96人)

6,301,000

9,451,500

3,213,510

0.8396%

注:因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数量作相应调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page=10,bbox=[279, 184, 780, 284])

1、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预留授予部分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3%。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因此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5月19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同时满足各项解除限售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10名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解除限售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10名激励对象均满足任职期限要求。

![](page=11,bbox=[278, 185, 780, 283])

4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以2020年业绩为基准,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4年ΔEVA>0。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剔除有效期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768,222.08元,相对于2020年复合增长率为18.98%,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83%,两项指标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及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ΔEVA=3517.28万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已经达成。

5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修订稿)》”)及钢研纳克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的比例。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修订稿)》,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A或B,个人层面可解锁比例均为100%。

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2、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7,5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647%。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转增前)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转增后)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解锁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10人)

500,000

750,000

247,500

0.0647%

合计(10人)

500,000

750,000

247,500

0.0647%

注:因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数量作相应调整。

![](page=12,bbox=[277, 183, 780, 284])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和《考核办法(修订稿)》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5年度业绩考核期标准要求为:

以2020年业绩为基准,2025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5年 $ \Delta $ EVA>0。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剔除有效期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85.84万元,相对于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 15.81%,202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2.79% , $ \Delta $ EVA=3,986.70万元,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指标未达到2025年度业绩考核期标准。

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八章中第二节“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内容:“(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第二款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因此,公司拟对预留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未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70,000股(调整前)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255,4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末总股本383,17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page=13,bbox=[277, 182, 780, 285])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382,783,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人民币(含税)。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5年末总股本382,728,2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9元人民币(含税)。

鉴于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5年权益分派方案将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依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对回购数量需进行相应调整。

经调整后,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255,0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89元/股(调整前),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或即将实施,依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经调整后,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5.4883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page=14,bbox=[285, 185, 781, 284])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page=15,bbox=[289, 213, 766, 3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11010202289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颜克兵:

经办律师(签字):

邹盛武:

王士龙:王城

2026年6月26日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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