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摘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茂林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8人,代表128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65,172,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17名股东,代
表股份33,906,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46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31,265,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173%。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2人,代表股份22,164,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6,186,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7人,代表股份15,977,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3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方式出席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65,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9%;反对6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2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7,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23%;反对6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2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63,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9%;反对6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5,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32%;反对6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1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65,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9%;反对6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2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57,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23%;反对60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25%;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王文豪律师和周良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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