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悦康药业2026-06-27 00:00

摘要

1悦康药业及全资子公司河南康达因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成为被告,涉案金额6200万元。
2原告山东鑫泉医药指控相关人员泄露技术秘密,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3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公司否认侵权并将积极应诉、反诉。
4目前无法预计对损益的影响,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6,2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康达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康达”)收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沂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河南康达及公司的《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河南康达与公司等列为民事被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6)鲁0323刑初9号

(二)诉讼当事人

1、原告: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学

住所地:沂源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254257359

2、被告情况

被告一:韩某某

被告二:任某某

被告三:周某某

被告四:河南康达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伟仕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经五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9136026T

被告五: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伟仕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731643

(三)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被告二违反与原告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三及被告四泄露原告的技术秘密。河南康达作为获利方,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公司作为河南康达单一股东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请求

1、被告韩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要求附带民事被告韩某某、任某某、周某某、河南康达制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00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河南康达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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