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瀚新材查看原文

摘要

1江瀚新材发布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股转增0.4股。
2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2日,除权(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均为2026年7月3日。
3本次分红采用差异化方案,扣除回购库存股后实际参与分配股本约3.63亿股,合计派现约3.63亿元,转增约1.45亿股。
4转增后总股本增至约5.19亿股,2025年度摊薄每股收益为0.81元。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2

一

2026/7/3

2026/7/3

2026/7/3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2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1.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扣除回购库存股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转增0.4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73,333,334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库存股10,074,587股,实际参与分配股本数363,258,74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63,258,747.00元(含税)、转增 145,303,499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现金红利)\div(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进行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进行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每股现金红利 = (\mathrm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times \mathrm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div \mathrm {总股本} = (3 6 3, 2 5 8, 7 4 7 \times 1. 0 0) \div 3 7 3, 3 3 3, 3 3 4 \approx 0. 9 7 \mathrm {元 / 股}。

\text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text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times \text {实际每股转增股本}) \div \text {总股本} = (3 6 3, 2 5 8, 7 4 7 \times 0. 4) \div 3 7 3, 3 3 3, 3 3 4 \approx 0. 3 9

\text {除权 (息) 参考价格} = (\mathrm {前收盘价格} - \mathrm {现金红利}) \div (1 + \mathrm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mathrm {前收盘价格} - 0. 9 7) \div (1 + 0. 3 9) = (\mathrm {前收盘价格} - 0. 9 7 \mathrm {元 / 股}) \div 1. 3 9。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2

-

2026/7/3

2026/7/3

2026/7/3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0元。如果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如果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5) 本次转增股本的来源均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373,333,334

145,303,499

518,636,833

1、A股

373,333,334

145,303,499

518,636,833

三、股份总数

373,333,334

145,303,499

518,636,833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518,636,833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81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清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6-8377806

特此公告。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