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荣盛石化查看原文

摘要

1荣盛石化发布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确认,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三项议案。
4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议案获整体通过,但中小投资者对三项议案的反对票比例均超过50%,显示中小股东对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较大分歧。

文本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SUNDIAL LAW FIRM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传真(Fax.):(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07号

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6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14:00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35,263,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1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8,832,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69,015,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6260%;反对164,342,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3187%;弃权73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462,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6599%;反对164,342,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106%;弃权737,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1,295,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7969%;反对162,060,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1476%;弃权739,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8,742,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3690%;反对162,060,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010%;弃权739,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1,790,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8341%;反对162,103,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2.1508% ;弃权201,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9,238,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5231%;反对162,103,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143%;弃权20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207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 忠 ___

林 婕___

蔡 霖___

年 月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