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联特科技2026-06-25 19:12

摘要

1联特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6月25日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以99.99%以上高票审议通过了发行H股并在港交所主板上市、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修订上市后适用章程及治理制度、补选独立董事等全部议案。
3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52.55%,关联股东对责任保险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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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373号

致: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19号,A栋办公楼如期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吴天书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费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60人,代表股份68,364,3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53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60,486股、反对3,2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3%。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1. 上市地点

同意68,360,286股、反对3,4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0%。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68,360,286股、反对3,4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0%。

3. 发行及上市时间

同意68,360,286股、反对3,4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0%。

4. 发行方式

同意68,360,286股、反对3,400股、弃权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0%。

5. 发行规模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7%。

6. 定价方式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7%。

7. 发行对象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7%。

8. 发售原则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7%。

9. 承销方式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7%。

10. 筹资成本分析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59,886股、反对3,6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4%。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59,886股、反对3,6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4%。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60,086股、反对3,4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7%。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八)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特别决议)

1.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2.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3.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九)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2.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3.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4.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5.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

同意68,359,686股、反对3,4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同意68,360,286股、反对3,200股、弃权9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40%。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6,566,166股、反对11,2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0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回避表决。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方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8,233,882股,方芳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选举洪荭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68,232,564股,洪荭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及相关子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议案及相关子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十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十三)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芳、洪荭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17000001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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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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