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股份:银邦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3
债券代码:123252 债券简称:银邦转债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99号公司办公大楼附楼5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健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92人,代表股份327,044,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889%。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股份数322,329,1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516%。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议案1、2、3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8人,代表股份 4,712,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3%。
(3)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388人,代表股份4,712,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
(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4,886,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1%;反对2,1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9%;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4,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003%;反对2,1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535%;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2%。
2、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93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5%;反对2,0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1%;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298%;反对2,0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986%;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6%。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75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3014%;反对2,2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1%;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27,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181%;反对2,2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103%;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赵小雷律师和许雨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