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泉阳泉2026-06-25 00:00

摘要

1泉阳泉公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2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30起,涉案总金额约1.2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1%。
3本次新增仲裁系全资子公司园区园林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申请支付工程款437.34万元及利息,已被受理尚未开庭。
4累计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金额占比71.76%,作为被告占比28.24%。
5部分案件未判决,对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被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

  • 该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次诉讼的涉案金额:4,373,368.15元
  • 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及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和仲裁数量为30起(含本次仲裁),涉案总金额约为12,39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

风险性提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原告方的诉讼占总金额比例为 71.76%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统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仲裁数量为30起(含本次仲裁),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12,39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镇江筑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飞建筑”)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园林”)、苏州工业园区园

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筑飞建筑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对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财产保全,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同意冻结其名下银行4,373,368.15元资金或查封、抵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筑飞建筑于2026年6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苏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向筑飞建筑支付拖欠工程款 4,373,368.15元;请求裁决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以4,373,368.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自2025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请求裁决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承担本案件全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担保保全费。

上述案件已被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镇江筑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年,筑飞建筑与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签订了《单县浮龙湖度假区研学基地、次服务区与景观等工程总承包(EPC)一桥梁工程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筑飞建筑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期间因疫情等原因未能复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筑飞建筑多次催告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按合同结算已完工程量,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一直未付已完工程量尾款,筑飞建筑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苏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向筑飞建筑支付拖欠工程款4,373,368.15元。

2、请求裁决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4,373,368.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自2025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裁决园区园林、园区园林单县分公司承担本案件全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担保保全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为30起 (含本次仲裁),累计涉及的未披露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12,39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万元)

案件阶段

1

(2026)苏1081民初2601号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园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743.82

未开庭

2

BIAC一(2026003776)号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35.71

未开庭

上述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8,779.53

其他单笔在1,00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8起)金额合计

3,615.4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

12,395.0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总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0.11

上述全部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

总金额

8,894.80

总金额占全部案件总金额的比例(%)

71.76

上述全部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

总金额

3,500.20

总金额占全部案件总金额的比例(%)

28.24

三、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

案件阶段

1

(2025)冀05民初1号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南方建投邢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2,555.75

该案件已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2

(2025)豫1325民初3285号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镇平县人民政府

被告三:河南水投玉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700.00

该案件已由河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移交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3

(2025)豫1728民初1809号

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4,642.88

一审原告胜诉,法院支持原告部分请求;原告提请二审上诉,二审终审判决原告胜诉,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剩余1,510.49万元工程款,并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求。原告已收到剩余工程款项,案件已执行完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最终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原告方的诉讼占总金额比例 71.76%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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