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利元亨2026-06-24 00:00

摘要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利元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实质条件。
2本次募资拟投向消费锂电前段设备、储能电池设备、智慧物流装备、固态电池设备研发及补流还贷,围绕主营业务展开。
3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定价不低于基准日前20日均价80%,锁定期6个月。
4目前尚待上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批复。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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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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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9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9

六、发行人的业务...10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4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4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4

十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15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5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16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6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6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7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7

十九、结论意见...17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利元亨、公司

指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利元亨投资

指

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报告期

指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

《公司章程》、发行人章程

指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机构、国联民生

指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募集说明书》

指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12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6]AN116-1号

致: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做好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开展尽职调查、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1.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1. 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1.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及/或专业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的独立性;
  1.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 发行人的业务;
  1.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1.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 发行人的税务;
  1.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会已对本次发行需明确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待取得上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予解散、关闭、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查验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发行预案》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申请本次发行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1.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1.00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1.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1.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1. 经查验,发行人股东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且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经查验,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投资于“消费锂电前段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储能电池设备生产建设项目”“智慧物流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固态电池设备关键技术研发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资金投向围绕主营业务锂电池制造设备及延伸领域进行,主要投向领域系国家战略及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科技创新领域,已在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并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已取得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无需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的说明,已就购买土地事项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署投资协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不进行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1.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1.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人将不以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1. 经查验,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 经查验,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1. 经查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上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外,发行人已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权结构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股本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截至权益登记日,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利元亨投资

56,143,252

33.27

2

卢家红

3,303,075

1.96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806,300

1.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97,548

1.18

5

重庆煊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98,578

1.13

6

彭凯

1,835,110

1.09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99,325

0.71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圆信永丰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4,872

0.60

9

梁龙震

773,862

0.46

10

郭克伟

683,315

0.40

注:上述前十名股东未包括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

经查验,截至权益登记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已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及许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在中国香港、德国、韩国、日本、美国、匈牙利分别设立全资子公司利元亨(香港)有限公司、利元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利元亨(韩国)有限公司、利元亨科技有限公司、Lyric Automation USA Inc.、Lyric Automation Academy LLC.、Lyric Automation Hungary LLC.以及在波兰收购一家子公司Nowa Tepro Sp.zo.o和在加拿大投资参股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的情形。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未发生过变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和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利元亨投资,实际控制人周俊雄、卢家红。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周俊雄、周俊杰。
  1.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

1

周俊雄

董事长、总裁

2

卢家红

副董事长

3

周俊杰

董事、副总裁

4

高雪松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5

聂新军

独立董事

6

张小伟

独立董事

7

于清教

独立董事

8

陈振容

董事会秘书

此外,本法律意见书“七、(一)关联方”第1、2、3节所述的关联自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1. 持股 5%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利元亨投资。
  1.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执行董事为周俊雄,经理为邓峰,监事为熊敏,财务负责人为杨玉梅。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广州尧舜体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关联法人控制及关联自然人控制或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重要职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深圳市微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能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海能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稀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融惠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稀旺一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稀旺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融惠达(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此外,本法律意见书“七、(一)关联方”第1、2、3节所述的关联自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重要职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惠州市索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舜元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市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利元亨索沃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海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元亨(博罗)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广东舜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利元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元亨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舜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武汉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利元亨(香港)有限公司、利元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利元亨(韩国)有限公司、利元亨科技有限公司、Lyric Automation USA Inc.、Lyric Automation Academy LLC.、Nowa Tepro Sp. zo.o、Lyric Automation Hungary LLC.。
  1. 发行人参股公司:Lyric Automation Canada Corporation。
  1. 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刘东进、陆德明、闫清东、杜义贤、黄永平、苏增荣、谭伶、戴鹏、惠州市玛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煊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重庆奕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一得粮油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惠州市博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商品和劳务交易、关联方资产租赁、关联方资金拆借、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往来款项及债务余额、接受关联方担保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在建工程、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融资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境内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或正在办理权属登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经查验,除发行人以部分不动产权为其自身债务设置抵押以及部分货币资金作为保证金、被有权机关冻结外,发行人所拥有和/或使用的上述境内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与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房屋租赁合同中部分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融资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境内主体签署的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经查验,报告期内,除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方商品和劳务交易、关联方资产租赁、关联方资金拆借、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往来款项及债务余额、接受关联方担保等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查验,除涉及诉讼、仲裁及相关方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其他应收应付的款项外,发行人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系正常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相关程序。

十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治理结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已经在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登记。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3年度至2025年度收到的单笔金额在 5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真实。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环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有权政府部门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目前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 ^{2}。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俊雄、实际控制人卢家红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行政处罚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上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外,发行人已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 LICENSES

1100000170045

负责 张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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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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