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ST航图2026-06-24 00:00

摘要

1航天宏图发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会议于6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宏图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票占99.29%)及《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占99.50%)。
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律师认为召集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下修转股价获高票通过,显示股东及债权人对缓解转债兑付压力达成共识。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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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上述通知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2026年6月13日,单独持有公司 2.34%股份的股东北京航星盈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向公司董事会提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一项临时议案。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已分别于2026年6月4日、2026年6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北环路2号院4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011,44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5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8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6,939,91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84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廖通逵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宏图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参加会议并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宏图转债”的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447,017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91%;反对497,46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1%;弃权6,88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600,14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9%;反对195,05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9%;弃权 156,16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BEIJING JUNZEJUN LAW OFFICES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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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文新祥

经办律师:吕文华吕文华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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