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睿创微纳2026-06-24 00:00

摘要

1睿创微纳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以及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四项议案。
3其中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获超96%同意票,回购注销议案获99.99%高票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会程序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标志着公司激励机制落地及股本结构优化正式实施。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0623第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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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0623第1931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2:30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南昌大街6号公司A1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 9:15-15:00。
  1.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0人,代表股份数为230,451,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15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83,443,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73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31人,代表股份数为147,008,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414%。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部现任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4: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1.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311,132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75%;反对8,059,774股,弃权3,403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15,704,70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607%;反对8,059,774股,弃权3,403股。

议案2: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555,37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14%;反对5,815,528股,弃权3,403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17,948,94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35%;反对5,815,528股,弃权3,403股。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016,65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37%;反对7,355,259股,弃权2,40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16,410,22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06%;反对7,355,259股,弃权2,400股。

议案4: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420,79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28,528股,弃权2,485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23,814,36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9%;反对28,528股,弃权2,485股。

上述议案均为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议案1、议案2、议案3需要拟作为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4为需要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顺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10100001014191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于德彬:于法彬

经办律师(签字)

黄 鹏:黄明鸿

秦莹: 秦莹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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