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明阳电路2026-06-23 19:44

摘要

1明阳电路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6月23日召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高票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议案(含发行方案、预案、募资用途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12项议案。
3其中可转债发行相关议案获出席股东99.49%以上同意,中小股东支持率超94%,显示市场对再融资事项认可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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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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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57/58/59层 邮编:518000

57/58/59/F, Tower A, Ping An Finance Centre, 503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00, China

电话/Tel:+867553325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彬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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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6月5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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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3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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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7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98,229,9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0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3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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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57%。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02 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97,738,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43%。

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04 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page=6,bbox=[296, 180, 659, 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05 债券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0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07 转股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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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97,73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19%。

2.10 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7,730,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4,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09%。

2.11 赎回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12 回售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97,73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02%。

![](page=8,bbox=[296, 180, 659, 271])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情况:同意97,73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0,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02%。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17 募集资金用途

![](page=9,bbox=[296, 180, 659, 271])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2.18 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情况:同意97,73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69%。

2.19 担保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97,727,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1,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17%。

2.20 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97,73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69%。

2.21 债券评级

表决情况:同意97,73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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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9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5,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39%。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3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4,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69%。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3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4,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69%。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3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4,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69%。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page=11,bbox=[296, 180, 659, 271])

表决情况:同意97,74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60,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88%。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43,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56%。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38,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93%。

(九)《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36,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0,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42%。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page=12,bbox=[297, 180, 659, 271])

表决情况:同意97,73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9,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71%。

(十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744,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56%。

(十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57,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71,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7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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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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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

赖继红

经办律师:___

程彬

经办律师:___

周雨翔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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