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通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摘要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包括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在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1、除4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布《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任职的对公司教育板块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6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96万股,授予价格为3.46元/股。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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