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国晟科技2026-06-23 00:00

摘要

1公司控股股东国晟能源因股份转让款纠纷收到仲裁通知。
2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国晟能源需在2026年6月26日前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合计约2.13亿元。
3若未按期支付,原股东杨静有权对质押的2600万股(占总股本3.94%)行使优先受偿权。
4该事项系股东间债务纠纷,公司称未对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需警惕控股股东资金压力及潜在股权变动风险。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晟科技”)控股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与原股东杨静因股份转让事宜产生纠纷,双方经过协商,于2026年6月15日签署《和解协议》并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委”)。2026年6月17日,上海国际仲裁委出具了《<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2023.8.9)及<证券质押合同>(2026.5.12)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上国仲(2026)第1402号),本案正式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历史股份转让交易背景及股份质押情况

2023年8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国晟能源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全福、杨静签署了《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国晟能源以 7.78元/股的价格受让杨静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56,867,255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8.85%,转让总价款44,242.72万元。2023年9月7日,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国晟能源持有公司108,295,827股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6.85%,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2023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1、临2023-088)。

2026年5月13日,公司收到国晟能源的通知,国晟能源尚有14,80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给杨静,国晟能源将持有的公司2,6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94%)质押给杨静为上述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2026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42)。

二、双方《和解协议》签订情况

2026年6月15日,国晟能源(乙方)与杨静(甲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双方确认

1、乙方应在2026年6月26日前向甲方支付欠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148,000,000元;

2、乙方应在2026年6月26日前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38,702,700元;

3、乙方应在2026年6月26日前向甲方支付按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的 20%计算的违约金人民币26,545,634.63元。

前述1、2、3项合计人民币213,248,334.63元;如乙方在2026年6月26日之前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则甲方同意豁免前述第2项中乙方2026年 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豁免且应持续计算至前述款项全部实际付清之日。

第二条 确认甲方对乙方持有并质押给甲方的国晟科技2,600万股股份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乙方应当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乙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杨静

被申请人: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1、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国晟能源向申请人杨静支付欠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48,000,000元;

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国晟能源向申请人杨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38,702,700元(暂计算2026年5月31日,应计算至股份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国晟能源按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的 20%向申请人杨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545,634.63元。

4、申请裁决确认第一申请人杨静对被申请人国晟能源持有并质押给申请人的国晟科技2,600万股股份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1、2、3项仲裁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国晟能源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以上1、2、3项合计人民币213,248,334.63元)

四、风险提示

本次仲裁事项是控股股东和前控股股东之前的债务纠纷,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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