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德智能2026-06-22 19:10

摘要

1瑞德智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6月22日召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高票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四项议案。
3其中股权激励相关议案获99.72%同意票,中小股东同意率超95%,显示市场对激励机制高度认可。

信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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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05号

致: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瑞德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瑞德智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瑞德智能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瑞德智能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瑞德智能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瑞德智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瑞德智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年6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2026年6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15:30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园瑞翔路1号瑞德智能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汪军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的9:15至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52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9,788,866股,扣除不享有表决权的回购股份 2,630,812股,下同)的 38.944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31,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3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26年6月3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3,103,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2%;反对138,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5%;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582,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38%;反对138,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4%;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8%。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3,103,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2%;反对138,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5%;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582,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38%;反对138,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4%;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8%。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3,103,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2%;反对138,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5%;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582,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38%;反对138,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4%;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8%。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3,155,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2%;反对8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弃权10,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34,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09%;反对8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7%;弃权10,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形成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瑞德智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

李忠

签字律师:___

韩若晗

冯沛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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