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自控: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智能自控2026-05-26 00:00

摘要

1智能自控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51.25%。
2会议全票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6年度财务预算》及续聘审计机构等常规议案。
3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会议高票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该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最终获99.78%同意。
4律师见证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周一)14:0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锦路258号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沈剑标先生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2,369,72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1.25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1,599,45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1.033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770,2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2165%。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1,517,0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8.8570%。

5、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2,21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1%;反对9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62,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9%;反对9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2%;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9%。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82,21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7%;反对11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63,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1%;反对11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6%;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2,21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121,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7%;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59,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0%;反对121,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7%;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182,210,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7%;反对122,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57,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47%;反对122,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9%;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4%。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2,21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5%;反对116,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64,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9%;反对116,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9%;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2,20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130,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8%;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48,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62%;反对130,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4%;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3%。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36,477,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1%;反对13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1%;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48,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53%;反对13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3%;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4%。

关联股东沈剑标、沈剑飞、吴畏、陈彦、无锡天亿信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45,723,863股。

8、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2,203,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6%;反对130,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8%;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50,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3%;反对130,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4%;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181,97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1%;反对35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125,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4%;反对35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3%;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6)第398号)

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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