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辉隆股份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辉隆股份2026-05-26 00:00

摘要

1辉隆股份发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会议于5月25日召开,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45.12%。
3会议高票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薪酬管理制度议案。
4其中,回购股份注销及减资议案获99.7%以上同意票,中小股东支持率超97%,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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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 承义法字第00110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5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217人,代表股份总数414,608,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232%,均为截止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 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

358,359,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6人,代表股份56,248,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7%。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13,62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82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2%;弃权 1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577,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59%;反对82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0%;弃权1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1%。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13,387,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6%;反对1,097,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7%;弃权 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337,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20%;反对1,097,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03%;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12,805,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1%;反对1,520,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8%;弃权 2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754,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19%;反对1,520,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1%;弃权2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6)承义法字第00110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娟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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