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飞: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ST英飞2026-06-22 00:00

摘要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ST英飞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以99.82%的高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重整事项议案以及新增2026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议案。
3中小投资者对重整议案同意率达97.85%。
4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标志着公司正式推进司法预重整及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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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達律師事務所

SUNDIA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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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08号

致: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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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18日(星期四)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董事长刘肇怀先生通过视频方式远程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6年6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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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8人(出席股东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3,366,6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07,733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9,463,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0,011,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98%。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出席股东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3,366,6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07,733股),代表股份 560,150,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999%。
  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1名,代表股份49,31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34%。
  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24人,代表股份 50,011,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98%。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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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3、《关于新增2026年度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8,38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8% ,反对735,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6% ,弃权3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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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93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31%;反对735,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1%;弃权3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8%。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8,38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7% ,反对1,058,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930,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91% ;反对1,058,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4% ;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6年度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6,375,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4% ,反对1,119,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7% ,弃权1,9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924,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64% ;反对1,119,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83% ;弃权1,9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5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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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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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

李忠

经办律师:___

张森林


方映华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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