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建邦科技: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摘要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首次授予权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4月27日,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及《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了《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8)、《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6-051)等相关公告。
2、2026年5月12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了《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6-064)。
3、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14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对《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拟认定的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和拟认定的核心员工提出的异议。
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了《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65)、《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66)。
4、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6年5月22日
2、首次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58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6.23元/份
3、首次授予人数:14人,获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相同
4、首次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62.5万股,股票期权62.5万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和行权安排
(1)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二个解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2)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上述约定期间届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额外限售期
(1) 限制性股票的额外限售期
1) 通过参与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
售期届满之日起的24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 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24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额外限售期届满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额外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
(2)股票期权的额外限售期
1) 参与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24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行权取得的股票。
2) 每批次股票期权自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24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当批次行权取得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每批次等待期届满后行权取得的股票,在追加的额外限售期届满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行权获得且追加额外限售的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取得的股票同时按本计划的规定进行限售。
8、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 2027年和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各期解除限售条件/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限售期/第一个行权期
需达到下列目标之一:
(1)以2025年度为基数,202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2)2025年度和2026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不低于14%。
第二个解限售期/第二个行权期
需达到下列目标之一:
(1)以2025年度为基数,202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2)2026年度和2027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不低于14.5%。
第三个解限售期/第三个行权期
需达到下列目标之一:
(1)以2025年度为基数,2028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2)2027年度和2028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不低于15%。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上述净利润是指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表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此标准计算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基础进行计算,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按规定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对应的考核年度相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可解除限售/可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100%
70%
0
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个人当期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 $ \times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但仍应遵守本激励计划额外限售期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个人当期计划可行权额度 $ \times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但仍应遵守本激励计划额外限售期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行权的,由公司按规定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10、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拟授予数量(万股)
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
涉及标的股票占授予前总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钟永铎
董事长
5
6.45%
0.07%
2
王凤敏
董事、总经理
10
12.90%
0.15%
3
陈汝刚
董事会秘书
5
6.45%
0.07%
4
赵珉
财务负责人
5
6.45%
0.0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25
32.26%
0.38%
二、核心员工
1
张熙杰
核心员工
5
6.45%
0.07%
2
孙寿勇
核心员工
5
6.45%
0.07%
3
鹿涛
核心员工
5
6.45%
0.07%
4
杨其广
核心员工
5
6.45%
0.07%
5
赵飞亚
核心员工
5
6.45%
0.07%
6
王洋林
核心员工
2.5
3.23%
0.04%
7
赵德峰
核心员工
2.5
3.23%
0.04%
8
杨沙沙
核心员工
2.5
3.23%
0.04%
9
胡佳丽
核心员工
2.5
3.23%
0.04%
10
陈姿伊
核心员工
2.5
3.23%
0.04%
核心员工小计
37.5
48.39%
0.56%
预留权益
15
19.35%
0.22%
合计
77.5
100%
1.16%
(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拟授予数量(万份)
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
涉及标的股票占授予前总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钟永铎
董事长
5
6.45%
0.07%
2
王凤敏
董事、总经理
10
12.90%
0.15%
3
陈汝刚
董事会秘书
5
6.45%
0.07%
4
赵珉
财务负责人
5
6.45%
0.0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25
32.26%
0.38%
二、核心员工
1
张熙杰
核心员工
5
6.45%
0.07%
2
孙寿勇
核心员工
5
6.45%
0.07%
3
鹿涛
核心员工
5
6.45%
0.07%
4
杨其广
核心员工
5
6.45%
0.07%
5
赵飞亚
核心员工
5
6.45%
0.07%
6
王洋林
核心员工
2.5
3.23%
0.04%
7
赵德峰
核心员工
2.5
3.23%
0.04%
8
杨沙沙
核心员工
2.5
3.23%
0.04%
9
胡佳丽
核心员工
2.5
3.23%
0.04%
10
陈姿伊
核心员工
2.5
3.23%
0.04%
核心员工小计
37.5
48.39%
0.56%
预留权益
15
19.35%
0.22%
合计
77.5
100%
1.16%
注:(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3)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授予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 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确定以2026年5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62.5万股、股票期权62.5万份。
三、参与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钟永铎、王凤敏、赵珉、陈汝刚4名参与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上述4名参与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数量增加的原因为公司根据已披露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所进行的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导致,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和2026年4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bse.cn)披露的《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四、本次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解除限售/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6年5月22日,经测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股、万元
项目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2030年
2031年
限制性股票
620.00
87.40
149.83
149.83
125.72
81.38
25.83
股票期权
289.00
39.78
68.20
68.20
59.12
40.46
13.24
合计
909.00
127.18
218.03
218.03
184.84
121.84
39.07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上述测算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
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部分权益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权益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尚需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建邦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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