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股权涉及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股权涉及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天源评报字[2026]0528号
共一册 第一册

中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301021075572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3333020139202600374
合同编号:
1000113111
报告类型: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天源评报字(2026)0528号
报告名称: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股权涉及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
1,082,750,000.00元
评估报告日:
2026年05月18日
评估机构名称: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签名人员:
梁雪冰(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 编号:33030091卢怡(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 编号:33140028
梁雪冰、卢怡已实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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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6年05月18日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目 录
声 明...1
摘要...2
资产评估报告...10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10
二、评估目的...19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20
四、价值类型...24
五、评估基准日...24
六、评估依据...24
七、评估方法...28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及情况...36
九、评估假设...39
十、评估结论...4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43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49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50
附件...52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前提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摘 要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股权涉及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 202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及结论摘要如下:
一、委托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
二、被评估单位: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普流体)
三、评估目的:为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股权提供价值参考。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流体母公司账面资产总额679,524,261.20元,账面负债总额234,062,105.88元,所有者权益445,462,155.32元;合并口径账面资产总额 981,342,713.33元,账面负债总额511,599,525.55元,所有者权益 469,743,187.78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64,046,702.30元。
评估对象为盛普流体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盛普流体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
五、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七、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八、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选取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为108,275.00万元(大写:人民币拾亿零捌仟贰佰柒拾伍万元整),评估价值与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比增加61,870.33万元,增值率为 133.33%;与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相比增加63,728.78万元,增值率为 143.06%。
评估结论仅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应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来确定,当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较小
时,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0日。
九、特别事项说明
(一)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流体存在以下法律诉讼事项:
1. 安徽晶智新能源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2年5月9日与安徽晶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晶智)签订《购销合同》。盛普流体已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设备并验收完成,但安徽晶智拖欠尾款237,60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2月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3月3日,根据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出具的(2025)皖1802号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已裁定受理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安徽晶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5年4月3日,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7民初4053号),法院判决确认盛普流体对安徽晶智享有货款237,600元的债权,并由安徽晶智承担2,494.50元案件受理费。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该笔货款237,599.98元尚未收回。
经核实,安徽晶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笔货款预计无法收回,审计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若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2. 江西泰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1年5月31日与江西泰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泰博)签订《购销合同》。盛普流体已于2021年12月30日交付设备并验收完成,但江西泰博拖欠质保金66,00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6月向九江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5年10月11日,根据《九江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九仲裁字第306号),九江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江西泰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普流体支付质保金66,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1,712.00元案件仲裁费。
2025年11月13日,盛普流体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该笔质保金66,000.00元尚未收回。
经核实,该笔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审计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如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3. 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2年2月28日与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泛海阳光)签订《购销合同》。盛普流体调已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设备并验收完成,但山东泛海阳光拖欠尾款208,00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6月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5年10月11日,根据《威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威仲字第0199号),威海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山东泛海阳光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盛普流体支付质保金208,0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6,366.94.00元案件仲裁费。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该笔货款208,000.00元尚未收回。
经核实,该笔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审计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如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4. 江苏海博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2年9月20日与江苏海博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博瑞)签订《购销合同》。盛普流体已于2024年4月26日交付设备并验收完成,但江苏海博瑞拖欠货款2,658,00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7月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苏0991民初4798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江苏海博瑞支付盛普流体货款1,594,800.00元,于 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每月月末支付265,800.00元;2)若江苏海博瑞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盛普流体有权就2,658,000.00元的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核实,江苏海博瑞已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流体已收到688,000.00元;截至评估报告日,期后实际收回金额906,800.00元,故本次按期后实际收回金额确认评估价值。
5. 凤阳北合瞩日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3年4月8日与凤阳瞩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瞩日能源)签订《购销合同》。2023年6月21日因瞩日能源无法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盛普流体与瞩日能源以及凤阳北合瞩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北合)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原定的《设备购销合同》中权利义务由凤阳北合承担。截至2024
年3月14日,盛普流体已陆续交付设备并调试完工,已收到预付货款1,584,000.00元,但凤阳北合仍拖欠剩余货款1,056,00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6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5日,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2民初33434号),法院判决:凤阳北合因己方原因未能安排验收,也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向盛普流体提出质量异议,认定盛普流体交付的设备已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支持盛普流体收取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判令凤阳北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普流体支付货款1,056,000.00元,并承担7,152.00元案件受理费。
截至评估基准日,凤阳北合因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故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1,170,062.04元,合同负债与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584,000.00元)。
经核实,该案件尚在执行中,该合同已预收部分货款,余款预计无法收回,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如余款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6. 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3年11月与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签署《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并于2023年11月、2024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分别对设备台数、合同金额进行变更,并确认全部设备已经完成安装调试且运行正常。此前盛普流体已收到预付货款2,000,000.00元,但安徽泉为仍拖欠剩余货款2,921,75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2025年10月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8日,根据《安徽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1324民初 11340号),法院判决:安徽泉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盛普流体支付货款 2,921,7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15,760.30元案件受理费。
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徽泉为因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故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2,469,811.93元,合同负债1,773,512.39元,已缴纳对应的销项税额)。
经核实,该案件尚在执行中,管理层表示安徽泉为的厂房土地已被查封,盛普流体的偿债优先权靠前,剩余货款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高,审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故本次未考虑诉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若涉及款项期后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将影响评估结论。
7. 常州比太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4年2月6日、2024年3月5日与常州比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比太)分别签订两份《设备合同》。2025年9月,常州比太向盛普流体出具《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承认两份设备合同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且需要向盛普流体支付款项3,840,000.00元,但是实际并未履行,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11月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1月19日,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苏0412民初21893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常州比太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付盛普流体货款1,536,000元,于同年7月31日前支付1,152,000元,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1,152,000元;2)常州比太承担本次诉讼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8,840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盛普流体。
截至评估基准日,常州比太因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故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3,986,366.58元,合同负债5,097,345.14元,已缴纳对应的销项税额)。
经核实,该案件尚在执行中,该合同已预收部分货款,余款预计无法收回,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如余款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8. 江苏优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与江苏优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优敖)2022年至2023年总共签署了15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5,061,000元。盛普流体在此期间完成了所有设备交付并验收完成,已收到部分货款,但江苏优敖仍拖欠剩余货款 4,491,900元(货款欠款4,563,400.00元扣减质保金71,5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7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24日,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 0112民初35604号),法院判决:江苏优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普流体支付货款4,491,9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48,264.4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货款2,317,800.00元尚未收回;同时,部分
设备因江苏优敖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3,505,166.19元,合同负债与其他流动负债合计4,659,700.00元。
经核实,该案件尚在执行中,该合同已预收部分货款,余款预计无法收回。对于应收款项,审计已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对于存货,审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如余款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9. 酒泉绿能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分别于2023年3月8日、2024年7月1日与酒泉绿能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绿能)签订了两份《设备购销合同》。盛普流体在此期间完成了所有设备交付并验收完成,已收到部分货款,但酒泉绿能仍拖欠466,000.00元货款,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11月向酒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货款562,920.35元尚未收回;同时,部分设备因酒泉绿能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28,030.68元,合同负债72,000.00元,已缴纳对应的销项税额)。
经核实,该案件尚在执行中,该合同已预收部分货款,余款预计无法收回。对于应收款项,审计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对于存货,审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如余款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10. 张家港市金隆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2年11月10日与张家港市金隆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隆裕)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金隆裕向申请人采购三批货物,盛普流体在此期间已向金隆裕交付第一批、第二批货物,第三批货因金隆裕自身原因至今仍未履行。此前盛普流体已收到预收货款3,750,000.00元,但金隆裕仍拖欠剩余货款1,014,800.00元。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8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5年9月1日,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 05财保643号),盛普流体向法院申请冻结金隆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 1,26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货款96,339.82元尚未收回;同时,部分设备因金隆裕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2,838,257.60元、合同负债与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750,000.00元)。
经核实,该案件尚处于财产保全阶段,该合同已预收部分货款,余款预计无法收回。对于应收款项,审计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对于存货,审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如余款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 河北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原县红石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3年5月3日与河北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国晟)签订《购销合同》。盛普流体在此期间完成了设备交付并验收完成,已收到部分货款。2025年3月,盛普流体与河北国晟、阳原县红石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石绿能)和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三家单位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河北国晟与红石绿能按照补充协议继续支付剩余货款,国晟能源对《补充协议》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欠款单位能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仍拖欠976,000.00元货款,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6年1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中应收河北国晟的货款821,500.00元、合同资产154,500.00元尚未收回。
经核实,截至评估报告日,该案件尚处于起诉阶段,管理层表示剩余货款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高。对于应收款项,审计已按账龄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按固定比例计提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本次按审计审定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价值。若涉及款项期后实际收回情况与预估情况存在差异,将影响评估结论。
(二)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了以下审计报告,具体如下:
机构名称
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
出具日期
审计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度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4]第31-00220号
2024/3/26
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2025年度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70065817_B01号
2026/5/18
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上述审计报告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重要评估依据之一,如上述报告失真将会影响评估结论。
(三)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时未考虑非流动资产、负债评估增减值可能涉及的所得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本次评估结论是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特提请报告使用人在引用本评估报告结论作为股权交易参考时,需在本评估结论基础上考虑可能存在的控制权或缺少控制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的影响。
(五)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和本次经济行为的影响。
十、资产评估报告日: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资产评估报告
天源评报字[2026]0528号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股权涉及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5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 企业名称: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
- 企业 住 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
- 注册资本:52,178万元
- 法定代表人:游玮
-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4238230M
- 经营业务范围:工业机器人、智能机器人、智能生产线设备及配件、汽车专用设备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销售及售后服务,机器人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销售及售后服务,节能技术服务,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及维修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项目除外,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 企业名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普流体)
- 企业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838号2幢
- 注册资本:4,395.5546(万元)
- 法定代表人:付建义
-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62485385P
- 经营业务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试验机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涂装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密封件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 历史沿革:
盛普流体成立于2007年6月22日,由付建义、刘燕、李强共同出资设立,盛普流体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付建义认缴出资人民币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0%;刘燕认缴出资人民币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李强认缴出资人民币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截至2009年4月28日,盛普流体设立时的注册资本50万元已实收到位,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业经上海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安业私字(2007)第0615号《验资报告》和方源验字(2009)第063207号《验资报告》。
截至2009年4月28日,盛普流体注册资本已实收到位,其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付建义
35.00
35.00
70.00
2
刘燕
7.50
7.50
15.00
3
李强
7.50
7.50
15.00
合计
50.00
50.00
100.00
(1) 2012年6月,盛普流体第一次增资
2012年4月2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
其中:新增部分付建义认缴出资105万元,刘燕认缴出资22.5万元,李强认缴出资 22.5万元。截至2012年4月18日,盛普流体此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实收到位,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业经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方源验字(2012)第060062号《验资报告》。
经此次增资,盛普流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付建义
140.00
140.00
70.00
2
刘燕
30.00
30.00
15.00
3
李强
30.00
30.00
15.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2) 2017年3月,盛普流体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
2017年3月20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1)同意李强将其所持盛普流体 1%、2%、 2%的股权分别以2万元、79万元、79万元转让给付建义、李天智、王晨;2)同意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其中:新增部分付建义认缴出资5,538万元,刘燕认缴出资1,170万元,李强认缴出资780万元,李天智认缴出资156万元,王晨认缴出资156万元。
经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盛普流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付建义
5,680.00
142.00
71.00
2
刘燕
1,200.00
30.00
15.00
3
李强
800.00
20.00
10.00
4
李天智
160.00
4.00
2.00
5
王晨
160.00
4.00
2.00
合计
8,000.00
200.00
100.00
(3) 2017年12月,盛普流体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12月11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付建义将其持有公司 70%的股权作价10,295,137.69元转让给上海上海至骞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至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至骞),对应认缴出资额5,600万元,实缴出资额140万元;将其持有公司 1%的股权作价50万元转让给李天智,对应认缴出资额 80万元,实缴出资额2万元;刘燕将其所持有的 15%的股权作价2,206,100.93元转让给上海至骞,对应出资额1,200万元,实缴出资额30万元。
经此次股权转让,盛普流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至骞
6,800.00
170.00
85.00
2
李强
800.00
20.00
10.00
3
李天智
240.00
6.00
3.00
4
王晨
160.00
4.00
2.00
合计
8,000.00
200.00
100.00
(4) 2018年6月,盛普流体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8年4月28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至骞将其持有公司 5%的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郗舜),对应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实缴出资额10万元;将其持有公司 1%的股权作价50万元转让给李天智,对应认缴出资额80万元,实缴出资额2万元。
经此次股权转让,盛普流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至骞
6,320.00
158.00
79.00
2
上海郗舜
400.00
10.00
5.00
3
李强
800.00
20.00
10.00
4
李天智
320.00
8.00
4.00
5
王晨
160.00
4.00
2.00
合计
8,000.00
200.00
100.00
(5) 2021年6月,盛普流体第一次减资
2021年4月1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减少至 4,000万元,本次减少的4,000万元注册资本,股东均未实缴,故盛普流体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款。截止2021年6月7日,盛普流体注册资本4,000万元已实收到位,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和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31-00039号和大信验字[2021]第31- 0004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6月16日,盛普流体已办妥减资手续,本次减少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同比例减资未实缴出资的部分,其中:上海至骞认缴的注册资本由6,320万元减至3,160万元,李强认缴的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减至400万元,上海郗舜认缴的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减至200万元,李天智认缴的注册资本由320
万元减至160万元,王晨认缴的注册资本由160万元减至80万元。上述出资业经大信和审验,并出具和大信验字[2022]第31-00040号《验资报告》。
经此次股权转让及减资,盛普流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至骞
3,160.00
3,160.00
79.00
2
李强
400.00
400.00
10.00
3
上海郗舜
200.00
200.00
5.00
4
李天智
160.00
160.00
4.00
5
王晨
80.00
80.00
2.00
合计
4,000.00
4,000.00
100.00
(6) 2021年7月,盛普流体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1年7月6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上海至骞将其持有公司 3.8%的股权作价1,900万元转让给嘉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蔓月),对应认缴及实缴出资额152万元;将其持有公司 2.8%的股权作价1,400万元转让给洋浦昆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洋浦昆宁),对应认缴及实缴出资额112万元;将其持有公司 1.4%的股权作价700万元转让给新余鸿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鸿土),对应认缴及实缴出资额56万元;李强将其持有公司 2%的股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鸿翌),对应认缴及实缴出资额80万元;王晨将其持有公司 1%的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嘉兴蔓月,对应认缴及实缴出资额40万元。
经本次变更,盛普流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至骞
2840.00
2840.00
71.00
2
李强
320.00
320.00
8.00
3
嘉兴蔓月
192.00
192.00
4.80
4
上海郗舜
200.00
200.00
5.00
5
李天智
160.00
160.00
4.00
6
洋浦昆宁
112.00
112.00
2.80
7
杭州鸿翌
80.00
80.00
2.00
8
新余鸿土
56.00
56.00
1.40
9
王晨
40.00
40.00
1.00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计
4,000.00
4,000.00
100.00
(7) 2021年8月,盛普有限第三次增资
2021年8月13日,根据2021年6月2日签署的《投资协议》及《A轮股东协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加至4,512万元,本次增加的512万元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通金圆)和捌芯(厦门)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捌芯(上海,以下简称:厦门捌芯)以及嘉兴蔓月、洋浦昆宁、新余鸿土和杭州鸿翌认缴。截至2021年8月16日,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本次增资款已实收到位。上述出资业经大信审验,并出具和大信验字[2022]第31-00040号《验资报告》。
经此次股权转让及A轮增资,盛普流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至骞
2,840.00
2,840.00
62.94
2
李强
320.00
320.00
7.09
3
嘉兴蔓月
272.00
272.00
6.03
4
海通金圆
240.00
240.00
5.32
5
上海郗舜
200.00
200.00
4.43
6
李天智
160.00
160.00
3.55
7
洋浦昆宁
160.00
160.00
3.55
8
杭州鸿翌
120.00
120.00
2.66
9
厦门捌芯
80.00
80.00
1.77
10
新余鸿土
80.00
80.00
1.77
11
王晨
40.00
40.00
0.89
合计
4,512.00
4,512.00
100.00
(8) 2021年12月,盛普流体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1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以2021年8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02,084,081.45元按4.4788:1的比例折股为4512万股(每股面值1元)、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并将公司整体变更为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公司全体11名在册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明确约定整体变更及股份公司设立相关重大事项。
2021年12月1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31-1005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发
起人以其拥有的盛普流体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4,512万元(股本总额)。以上股改业经大信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31-1005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1年 12月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盛普流体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 4,512万元。
经本次变更,盛普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上海至骞
2,840.0000
62.94
2
李强
320.0000
7.09
3
嘉兴蔓月
272.0000
6.03
4
海通金圆
240.0000
5.32
5
上海郗舜
200.0000
4.43
6
李天智
160.0000
3.55
7
洋浦昆宁
160.0000
3.55
8
王晨
40.0000
0.89
9
杭州鸿翌
120.0000
2.66
10
厦门捌芯
80.0000
1.77
11
新余鸿土
80.0000
1.77
合计
4,512.00
100.00
(9) 2021年12月,盛普流体第四次增资
2021年12月24日,根据上海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凯翌)及现有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及《B轮股东协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增资3,300万元,其中新增资本(股本)177.2573万元,本次增加的177.2573万元注册资本由新股东上海翌耀和共青城凯翌认缴。
经此次改制及B轮增资,盛普流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上海至骞
2,840.0000
60.56
2
李强
320.0000
6.82
3
嘉兴蔓月
272.0000
5.80
4
海通金圆
240.0000
5.12
5
上海郗舜
200.0000
4.27
6
李天智
160.0000
3.41
7
洋浦昆宁
160.0000
3.41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8
上海翌耀
159.5316
3.40
9
杭州鸿翌
120.0000
2.56
10
厦门捌芯
80.0000
1.71
11
新余鸿土
80.0000
1.71
12
王晨
40.0000
0.85
13
共青城凯翌
17.7257
0.38
合计
4,689.2573
100.00
(10) 2024年12月,盛普流体第二次减资、第五次股份转让(股份回购)
2024年12月4日,根据《关于回购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收购股东海通金圆股份24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240万元,股份总数减少240万股;上海至骞控股股东刘燕受让股东杭州鸿翌持有的公司股份66.2973万股,剩余53.7027万股由公司收购,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53.7027万元,股份总数减少53.7027万股。
2024年12月18日,根据盛普流体与海通金圆签署的《回购协议》,约定作价 3,625.8082万元减资回购海通金圆240万股股份。
2024年12月,根据盛普流体与杭州鸿翌签署的《回购协议》,约定作价 810.0274万元减资回购杭州鸿翌53.7027万股股份。
2024年12月,根据刘燕与杭州鸿翌签署的《股东回购协议》,约定作价1,000万元将其所持公司66.2973万股股份转让给刘燕,对应注册资本66.2973万元。
经此次股份回购与转让,盛普流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至骞实业
2,840.0000
64.6107
2
李强
320.0000
7.2801
3
嘉兴蔓月
272.0000
6.1881
4
上海郗舜
200.0000
4.5501
5
李天智
160.0000
3.6400
6
洋浦昆宁
160.0000
3.6400
7
上海翌耀
159.5316
3.6294
8
上海捌芯
80.0000
1.8200
9
新余鸿土
80.0000
1.8200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0
刘燕
66.2973
1.5083
11
王晨
40.0000
0.9100
12
共青城凯翌
17.7257
0.4033
合计
4,395.5546
100.0000
经历次股权变更及股东增减持股票,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流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至骞实业
2,840.0000
64.6107
2
李强
320.0000
7.2801
3
嘉兴蔓月
272.0000
6.1881
4
上海郗舜
200.0000
4.5501
5
李天智
160.0000
3.6400
6
洋浦昆宁
160.0000
3.6400
7
上海翌耀
159.5316
3.6294
8
上海捌芯
80.0000
1.8200
9
新余鸿土
80.0000
1.8200
10
刘燕
66.2973
1.5083
11
王晨
40.0000
0.9100
12
共青城凯翌
17.7257
0.4033
合计
4,395.5546
100.0000
- 近三年盛普流体的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单体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营业收入
423,776,364.63
314,578,751.64
303,912,179.13
营业成本
283,013,914.30
199,013,684.96
216,631,820.04
利润总额
93,950,963.93
81,108,903.15
52,727,682.33
净利润
81,856,852.60
70,662,266.06
46,223,606.45
项目名称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
841,109,187.68
833,259,584.34
679,524,261.20
负债合计
420,301,296.03
360,752,873.99
234,062,105.88
所有者权益合计
420,807,891.65
472,506,710.35
445,462,155.32
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营业收入
418,080,605.60
351,023,840.64
338,179,569.19
营业成本
250,140,324.08
212,297,499.56
213,697,564.74
利润总额
96,142,025.86
76,892,670.03
57,467,116.19
净利润
84,582,156.71
68,079,932.71
51,177,443.4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2,992,198.29
67,548,151.19
52,546,483.72
项目名称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
958,685,057.71
999,021,024.25
981,342,713.33
负债合计
541,083,020.18
507,442,191.29
511,599,525.55
所有者权益合计
417,602,037.53
491,578,832.96
469,743,187.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11,090,980.67
484,615,336.33
464,046,702.30
上述会计数据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其中:2023年数据摘自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4]第31-00220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4-2025年数据摘自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 (2026)审字第70065817_B01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0. 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流体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被投资单位
简称
注册资本
投资日期
投资成本
持股比例
账面价值
核算方法
1
上海骞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骞研
240.00
2017-05-27
240.00
100%
240.00
成本法
2
上海盛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盛普智能
3,000.00
2018-02-27
3,900.00
100%
3,900.00
成本法
3
上海甚是昌机械有限公司
甚是昌
200.00
2020-07-09
90.00
60%
90.00
成本法
11.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被评估单位股权。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关于同意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说明》,埃夫特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股权,该经济行为文件已经批准同意。
本次评估目的系为该经济行为提供盛普流体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盛普流体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盛普流体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
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流体母公司账面资产总额679,524,261.20元,账面负债总额234,062,105.88元,所有者权益445,462,155.32元;合并口径账面资产总额 981,342,713.33元,账面负债总额511,599,525.55元,所有者权益 469,743,187.78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64,046,702.30元。
单体财务报表反映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流动资产
620,949,143.87
其中:存货
336,982,770.76
非流动资产
58,575,117.3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42,30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16,476,247.35
10,023,135.26
在建工程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
1,202,183.25
697,929.62
长期待摊费用
83,387.26
递延所得税资产
5,470,665.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679,524,261.20
流动负债
234,062,105.88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
234,062,105.88
所有者权益
445,462,155.32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合并报表账面原值
合并报表账面净值
流动资产
822,942,623.80
其中:存货
413,688,150.66
非流动资产
158,400,089.5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155,436,735.14
130,099,128.85
在建工程
使用权资产
261,561.95
无形资产
27,105,065.40
17,922,235.01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项目
合并报表账面原值
合并报表账面净值
长期待摊费用
95,870.10
递延所得税资产
9,822,806.89
其他非流动资产
198,486.73
资产总计
981,342,713.33
流动负债
511,478,776.83
非流动负债
120,748.72
负债合计
511,599,525.55
所有者权益
469,743,187.78
盛普流体于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70065817_B01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二)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流体及其子公司申报的账外无形资产系45项软件著作权、 45项专利(其中:发明20项、实用新型22项、外观设计3项)、7项商标及1项域名。具体如下:
(1) 软件著作权:
序号
专利权人
名称
取得日期
登记号
1
盛普流体
单头螺杆涂胶机系统V1.0
2025/6/24
2025SR1075413
2
盛普流体
PCF流量采集系统V1.0
2025/6/24
2025SR1075393
3
盛普流体
蜂窝涂胶机系统V1.0
2025/6/24
2025SR1075410
4
盛普流体
保鲜剂封装设备系统V1.0
2025/6/24
2025SR1075415
5
盛普流体
NTC涂胶机系统V1.0
2025/6/24
2025SR1075414
6
盛普流体
三轴喷胶系统V1.0
2024/9/12
2025SR0568401
7
盛普流体
双头灌胶机系统V1.0
2024/8/20
2025SR0568435
8
盛普流体
双头丁基胶系统V1.0
2024/9/4
2025SR0568389
9
盛普流体
自动上料系统V1.0
2024/3/7
2025SR0568426
10
盛普流体
单头双组份边框涂胶机系统V1.0
2024/11/20
2025SR0568409
11
盛普流体
三头灌胶机系统V1.0
2024/10/28
2025SR0534030
12
盛普流体
单头数字流量控制系统V1.0
2024/12/3
2025SR0534014
13
盛普流体
丁基胶涂胶系统V1.0
2024/10/28
2025SR0534020
14
盛普流体
四头边框涂胶机系统V1.0
2024/5/9
2025SR0534026
15
盛普流体
水平料仓系统V1.0
2024/7/10
2025SR0534033
16
盛普流体
单头丁基胶系统V1.0
2024/12/19
2025SR0534018
17
盛普流体
盛普新型双头边框涂胶机软件V1.0
2021/10/6
2021SR2187741
18
盛普流体
盛普新型三头灌胶机软件V1.0
2021/10/15
2021SR2172852
19
盛普流体
盛普DFP大流量单/双组分控制软件V1.0
2021/10/19
2021SR2172853
20
盛普流体
盛普ABF20双伺服计量不间断出胶控制软件V1.0
2021/10/5
2021SR2167324
21
盛普流体
盛普精密螺杆阀控制软件V1.0
2021/10/27
2021SR2172850
22
盛普流体
盛普压力曲线测试软件V1.0
2017/5/22
2018SR870799
23
盛普流体
盛普2D影相识别软件V1.0
2016/10/20
2018SR870945
24
盛普流体
盛普测试外挂软件V1.0
2016/9/15
2018SR870954
25
盛普流体
盛普液体定量记录统计软件V1.0
2017/7/2
2018SR870925
26
盛普流体
盛普设备序号计算软件V1.0
2017/3/10
2018SR870921
27
盛普流体
盛普坐标机械手柔性编程软件V1.0
2017/11/10
2018SR870959
28
盛普流体
盛普PCI运动控制卡驱动软件V1.0
2016/3/20
2018SR870794
29
盛普流体
3D影相测量软件V1.0
2015/10/8
2017SR225214
30
盛普流体
盛普多轴机械手控制系统V2.0
2016/11/26
2017SR224622
31
盛普流体
盛普坐标机械手轨迹处理软件V2.0
2016/11/26
2017SR224785
32
盛普智能
盛普新能源动力电池上刷胶控制软件V1.0
2019/3/25
2019SR0673904
33
盛普智能
盛普光伏组件上胶带贴合机控制软件V1.0
2019/3/25
2019SR0675266
34
盛普智能
盛普流体计量输送系统软件V1.0
2018/9/25
2019SR0674310
35
盛普智能
盛普双轴光伏组件涂胶控制软件V1.0
2019/4/1
2019SR0675479
36
盛普智能
盛普双组份胶体灌注装置软件V1.0
2019/3/20
2019SR0670948
37
盛普智能
盛普双组份计量缸计量软件V1.0
2019/1/10
2019SR0675257
38
盛普智能
盛普双组份高粘度流体控制软件V1.0
2018/9/15
2019SR0675473
39
盛普智能
盛普可连续计量双组份流体控制软件V1.0
2019/1/3
2019SR0670864
40
盛普智能
盛普PLC控制三维空间轨迹控制软件V1.0
2018/12/8
2019SR0670865
41
上海甚是昌
甚是昌光伏涂胶组件批量化加工控制软件V1.0
2022/6/30
2022SR1328746
42
上海甚是昌
甚是昌设备柔性生产自动化控制软件V1.0
2021/12/31
2022SR1257487
43
上海甚是昌
甚是昌组件加工系统控制软件V1.0
2021/12/1
2022SR1265368
44
上海甚是昌
甚是昌工装治具生产设备控制软件V1.0
2021/12/31
2022SR1217852
45
上海甚是昌
甚是昌光伏涂胶设备组件生产控制软件V1.0
2021/12/31
2022SR1217851
(2) 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名称
取得日期
类型
专利号
状态
1
盛普流体盛普智能
一种厌氧胶的压电驱动式点胶阀及其工作方法
2025/3/17
发明
ZL202510312840.X
实质审查
2
盛普流体
实时多点表面检测和动态速度调节的自适应涂胶方法
2024/8/15
发明
ZL202411119004.1
实质审查
3
盛普智能
太阳能边框水平多级同步上料与接料的装置及方法
2024/5/23
发明
ZL202410648523.0
实质审查
4
盛普流体
一种具有单向阀功能的陶瓷接触气动调压阀及其工作方法
2023/11/10
发明
ZL202311496858.7
实质审查
5
盛普智能
一种大排量低磨损减困胶的散热胶齿轮泵及其工作方法
2023/9/29
发明
ZL202311276069.2
实质审查
6
盛普流体
一种气动式多通道防卡阀滑阀及其工作方法
2023/7/10
发明
ZL202310836723.4
实质审查
7
盛普智能
一种具有减磨轴孔组件的螺杆式流量计及其工作方法
2023/7/5
发明
ZL202310818265.1
实质审查
8
盛普流体
无节流阀的高粘度胶体流量测量与反馈控制方法及装置
2021/9/2
发明
ZL202111029558.9
已授权
9
盛普智能
大长径比陶瓷合金钢复合结构装配方法及在柱塞泵中应用
2021/6/4
发明
ZL202110626826.9
已授权
10
盛普流体
一种具有分段式螺杆与陶瓷衬套的脱泡装置及其脱泡方法
2021/9/2
发明
ZL202111026119.2
已授权
11
盛普智能
具有两级放大机构的双边致动喷射点胶阀及其喷胶方法
2021/11/9
发明
ZL202111321982.0
已授权
12
盛普流体
一种出胶量可调的紧凑型喷射点胶阀及其喷胶方法
2021/11/17
发明
ZL202111361583.7
已授权
13
盛普智能
适用于不同长度边框的有序落料高刚度料仓及其落料方法
2021/1/30
发明
ZL202110131533.3
已授权
14
盛普流体
一种高效柔性双涂胶头边框涂胶机
2021/1/30
发明
ZL202110131536.7
已授权
15
盛普智能
一种双载位的移载分离边框送料装置及其送料方法
2021/1/30
发明
ZL202110131545.6
已授权
16
盛普流体
一种对称布置双胶头涂胶方法
2021/1/30
发明
ZL202110131530.X
已授权
17
盛普智能
可在线检测的独立旋转喷嘴式紧凑型涂胶头及其涂胶方法
2021/1/30
发明
ZL202110131546.0
已授权
18
盛普流体
一种光伏组件边框涂胶机排运料单体机构
2021/1/5
发明
ZL202110007203.3
实质审查
19
盛普智能
液体连续式定量输送活塞泵
2020/3/6
发明
ZL202010152498.9
已授权
20
盛普流体
一种用于太阳能双玻组件背筋挂
2017/9/7
发明
ZL201710800404.2
已授权
钩的涂胶系统
21
盛普智能
一种应用于压盘泵的变直径压盘
2024/8/2
实用新型
ZL202421859216.9
已授权
22
盛普流体
一种单向压盘存胶装置
2024/1/19
实用新型
ZL202420140171.3
已授权
23
盛普智能
一种可降低齿轮轴磨损的齿轮泵
2023/9/29
实用新型
ZL202322658703.0
已授权
24
盛普流体
计量含硬质颗粒流体的单螺杆流量计
2023/7/5
实用新型
ZL202321749704.X
已授权
25
盛普智能
一种双组份出胶装置
2022/6/30
实用新型
ZL202221663077.3
已授权
26
盛普流体
一种用于涂胶机的枪头旋转机构
2021/12/30
实用新型
ZL202123400802.6
已授权
27
盛普智能
一种光伏组件涂胶机斜口出胶头
2020/8/19
实用新型
ZL202021739299.X
已授权
28
盛普流体
一种光伏组件边框涂胶机排运料单体机构
2021/1/5
实用新型
ZL202120012101.6
已授权
29
盛普智能
全自动双面胶带粘贴机
2020/8/7
实用新型
ZL202021637935.8
已授权
30
盛普流体
一种自动检测定量缸渗漏机构及定量出胶机
2020/7/9
实用新型
ZL202021346561.4
已授权
31
盛普智能
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边框六轴高速涂胶机
2019/11/18
实用新型
ZL201921991547.7
已授权
32
盛普流体
一种用于新能源动力电池制造的定量点胶机
2019/7/9
实用新型
ZL201921065808.2
已授权
33
盛普流体
一种双轴涂胶设备
2018/8/28
实用新型
ZL201821395618.2
已授权
34
盛普流体
一种太阳能电池板高效边框涂胶机
2018/3/29
实用新型
ZL201820438734.1
已授权
35
盛普流体
一种光伏电池片高频感应焊接系统
2018/7/6
实用新型
ZL201821070571.2
已授权
36
盛普流体
一种太阳能电池板边框涂胶机的自动存料上料机构
2017/9/18
实用新型
ZL201721191935.8
已授权
37
盛普流体
增宽涂胶机
2017/9/22
实用新型
ZL201721221166.1
已授权
38
盛普流体
一种一泵多路供胶系统
2017/9/22
实用新型
ZL201721221165.7
已授权
39
盛普流体
一种涂胶设备的多泵切换机构
2017/7/27
实用新型
ZL201720922850.6
已授权
40
盛普流体
一种用于涂胶机的曲柄摇杆步进式输送机构
2017/7/17
实用新型
ZL201720862828.7
已授权
41
盛普流体
精密流量控制系统
2017/6/29
实用新型
ZL201720774931.6
已授权
42
盛普智能
液体连续式定量输送活塞泵
2020/3/6
实用新型
ZL202020271979.7
已授权
43
盛普流体盛普智能
在线立式高速运动机台
2024/12/27
外观设计
ZL202430831390.1
已授权
44
盛普流体盛普智能
出胶头(光伏组件涂胶机斜口)
2021/12/30
外观设计
ZL202130876191.9
已授权
45
盛普流体盛普智能
光伏组件边框涂胶机排运料单体机构
2021/1/5
外观设计
ZL202130002863.3
已授权
(3) 商标:
序号
商标
注册人
有效期限
申请/注册号
状态
备注
1
盛普
盛普流体
10年
68684581.0
已注册
普通商标
2
盛普
盛普流体
10年
68672409.0
已注册
普通商标
3
HAMMETT
盛普流体
10年
48825082.0
已注册
普通商标
4
图形
盛普流体
10年
30500858.0
已注册
普通商标
5
SP
盛普流体
10年
30494610.0
已注册
普通商标
6
SP
盛普流体
10年
25351792.0
已注册
普通商标
7
HAMMETT
盛普流体
10年
302020246008
已注册
普通国际商标
(4) 域名:
序号
网站域名
注册单位名称
注册日期
服务备案号
1
spucom.cn
盛普流体
2007年08月06日
沪ICP备2023002957号-1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四、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本评估项目选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
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 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时间相衔接,有利于资产清查和准确列示委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 尽可能与经济行为实现日接近。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关于同意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说明》。
(二)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号);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 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准则依据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四)权属依据
- 盛普流体《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 不动产权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机动车行驶证;
- 专利证书、权利说明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等;
- 商标注册证;
- 著作权证书;
- 关于产权情况说明;
- 有关产权转让合同;
- 与资产或权利取得与使用相关的经济业务合同、协议及发票等;
- 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 盛普流体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 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及前三年审计报告;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 70065817_B01号审计报告;
- 盛普流体公司提供的历史经营资料;
- 盛普流体编制的盈利预测与规划资料;
- 《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中国证监会);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2号》(中国证监会);
- 主要原材料近期市场价格信息、库存商品销售价格信息资料;
-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 《房屋完损等级及评定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 盛普流体提供的工程图纸及工程决算等有关资料;
- 房屋建筑物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资料;
- 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察系统(国土资源部);
-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 《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计财 (2022)101号);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互联网查询价格信息;
- 向设备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询价的资料;
- 机械工业出版社《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 建筑工业出版社《造价工程师常用数据手册》;
- 相关资产的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
-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 同花顺 iFinD 金融终端;
- 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察看和市场调查取得的与估价相关的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的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分为市场法、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
1.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其使用的基本前提有:
(1) 必须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
(2) 公开市场上存在可比的交易案例或可比上市公司;
(3) 交易案例或可比上市公司与评估对象的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可以量化,相关资料可以搜集。
2.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应用收益法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有:
(1) 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
(2) 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
(3) 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3. 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通过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对整体的贡献价值,合理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的前提条件有:
(1) 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设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2) 可以调查取得购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途径及相应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了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
经查询国内资本市场和股权交易信息,由于难以找到足够的与盛普流体所在行业、发展阶段、资产规模、经营情况等方面类似或可比的上市公司,也难以收集到评估基准日近期发生的可比公司股权交易案例,故不宜采用市场法。
经查询国内资本市场和股权交易信息,由于难以找到足够的与盛普流体所在行业、发展阶段、资产规模、经营情况等方面类似或可比的上市公司,也难以收集到评估基准日近期发生的可比公司股权交易案例,故不宜采用市场法。
盛普流体成立于2007年,自成立以来便专注于精密流体控制设备及其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包括光伏、动力电池等)、汽车电子等产品的生产制造,深耕流体控制设备行业十余年。盛普流体作为国内较早专注于精密流体控制设备研发生产的企业之一,在基础材料、核心部件、模型算法以及系统集成四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发投入并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其管理和技术团队、销售和采购渠道稳定,在生产技术、产品开发及创立自主品牌等方面均有较好的成效。根据盛普流体提供的历年经营数据和未来经营预测资料,结合对管理层的访谈,本次评估适用收益法评估。
在评估基准日财务审计的基础上,盛普流体提供的委估资产及负债范围明确,可通过财务资料、购建资料及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逐项评估,因此本次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综上分析,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盛普流体的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三)资产基础法简介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基础法的原理,具体资产及负债评估过程如下:
1. 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对各项货币资金未发现影响净资产的重大未达账项,对人民币货币资金,以核实后的账面金额确定评估价值。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系结构性存款,在查阅原始入账凭证、持有证明文件等基础上,以核实后的账面金额确定评估价值。
(3)债权类流动资产
债权类流动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及合同资产等。对于债权类流动资产,在分析账龄、核实权益的基础上,按预计可收回的金额或预计能够实现相应的权益确定评估价值。
(4) 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及发出商品。
在抽查盘点以验证评估基准日库存数量的基础上,按存货类别分别进行核实和评估。
1)原材料
原材料通过了解账面价值的构成、存货周转速度、近期采购价等情况综合分析了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由于原材料整体存在跌价风险,但没有明确资料可以逐项论证原材料的具体损失金额,经查阅被评估单位以往年度存货资产减值损失核销情况,检查跌价准备计提依据的合理性,认为被评估单位的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比较合理,本次评估参照被评估单位估计的原材料风险损失额,以账面余额扣减估计的风险损失额确定评估价值。
同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评估为零。
2)在产品
在了解产品的生产流程和相关的成本核算方法、验证核实账面数量的基础上,
通过复核企业成本计算表,在产品账面余额包括已投入的材料及应分摊的人工、制造费用。经核实其料、工、费核算方法基本合理,由于完工程度较低,可能的利润存在不确定性,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3)产成品
在了解产成品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对产成品近期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查。评估时采用逆减法进行评估,按正常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扣减销售费用和销售税费,再扣除适当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价值,具体公式如下:
=库存数量 $ \times $不含税单价 $ \times $ [1一销售费用率一税金及附加率一销售利润率 $ \times $所得税率一适当比率 $ \times $销售利润率 $ \times $(1一所得税率)]
4)发出商品
对于发出商品,核查销售合同、出库以及签收等相关资料,对大额的发出商品发函询证。
评估时,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评估:
$ \textcircled{1} $发往“张家港市金隆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优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凤阳北合瞩日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比太科技有限公司”、“酒泉绿能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的发出商品,涉及诉讼,余款预计无法收回,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
$ \textcircled{2} $发往“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家单位的发出商品,经核实,期后已分别与2家单位签署补充协议对原合同金额进行了变更,本次按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不含增值税)作为销售价格进行逆减法评估;
$ \textcircled{3} $其余发出商品采用与产成品相同的方法进行评估。
2. 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收集有关的投资协议和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等资料,并与评估申报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以核实评估基准日实际出资和股权比例;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和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重点关注对被投资单位的实际控制权情况。
经核实,被投资单位系2家全资子公司与1家控股子公司,本次均进行整体评估,以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乘以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评
估价值。
3. 固定资产一一设备类
根据设备的实际利用情况和现状,分析了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定成本法作为本次设备评估的主要方法。(部分老旧设备以二手市场交易价为参考进行评估。)
设备评估的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设备的重置成本和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或在综合考虑设备的各项贬值基础上估算综合成新率,最后计算得到设备的评估价值。本次评估选用的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对于机器设备,重置成本一般包括购置或购建与评估对象功效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的必要、合理的成本和相关税费等,如:设备的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资金成本以及其他费用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资金成本+其他费用
对于车辆,通过市场询价取得车辆的购置价(不含增值税),加上车辆购置税及其他费用确定车辆的重置成本。
对于电子设备,根据当地市场近期市场询价,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购价,因一般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故其重置成本即为设备购置价。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重要设备通过现场勘查结合使用年限确定综合成新率;普通设备以年限法为主确定综合成新率;车辆根据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和现场的勘察情况确定其成新率,根据孰低原则,选择三个成新率中最低的成新率作为综合成新率。
4. 无形资产一一其他无形资产
(1)外购软件
核查了相关购买合同,如为通用的软件,且开发商提供免费升级服务,则直接向软件供应商或通过网络查询其现行市价(不含增值税),以此作为评估值;如为升级期限制的软件,则通过获取软件市价并扣减相应升级费用后确定评估值。
(2) 商标
核查了相关商标证书,为普通商标,本次按申请成本确认评估值。
(3)域名
核查了相关域名证书,为普通域名,本次按注册成本确认评估值。
(4)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
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利用情况和资料收集情况等,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
由于市场上没有类似技术的成交案例,不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经核实,委估技术均系核心技术且已投入生产使用,其未来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合理估计,故本次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其中,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从无形资产在一定的规模条件下能够为被评估单位带来的收益角度,通过合理方法,确定归属于评估对象的收益净流入,并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得出该评估对象在一定的经营规模下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根据可收集的资料,对于归属于这些无形资产的收益净流入采用收入提成法确定。
具体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确定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预测在经济寿命期内无形资产相关的收入;
分析确定无形资产对收入提成率;
采用适当折现率将归属于评估对象的现金流折成现值;
将经济寿命期内现金流现值相加,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
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
P:委估资产的评估价值
R $ _{t} $ 第 t期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收入
$ \mathrm{K_{t}} $第 t期的收入提成率
m $ _{t_{1}} $ 第 t 期折现期
n:经济寿命年限
t:收益期
r:折现率
5. 长期待摊费用
核对了有关合同、原始凭证和相关账簿,了解账面价值的构成要素及摊销政策,对原始发生额、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未见异常。本次按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评估:
(1) 对于重庆租房装修费,本次通过估算各项装修的重置成本和成新率,最后计算得到各项装修的评估价值;
(2) 对于生产车间开模费,系费用性质支出,已享受相应的服务,本次评估为零。
6. 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形成的过程进行了复核,对于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等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资产加速折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审计审定后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价值。
7. 流动负债及非流动负债
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等;非流动负债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通过核对明细账与总账的一致性、对金额较大的发放函证、查阅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经核实,各项负债均为实际应承担的债务,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四)收益法简介
1. 收益法简介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本次评估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企业价值》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方法》,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对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估算。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是通过估算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将预期现金流折算成现时价值,估计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
2. 评估模型和各参数的确定
(1)评估模型
本次评估对象为盛普流体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结合盛普流体的经营情况及资产负债结构,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1: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一付息负债价值一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公式2:企业整体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现值+溢余及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一非经营性负债价值
公式3:企业自由现金流=息税前利润 $ \times $ (1一所得税率)+折旧与摊销一资本性支出一营运资金净增加额
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竞争优劣势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的分析,判断评估对象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本次评估取其经营期限为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无限年期;在此基础上采用分段法对现金流进行预测,即将预测范围内公司的未来净现金流量分为详细预测期的净现金流量和稳定期的净现金流量。
由此,根据上述公式1至公式3,设计本次评估采用的模型公式为:
公式4:
式中:
P:评估值
$ F_{\mathrm{t}} $ :未来第 t 个收益期的预期企业自由现金流
r:折现率
t:收益预测期
i:未来第 t 个收益期的折现期
n:详细预测期的年限
$ \sum C $ :基准日存在的溢余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D:基准日付息债务价值
S: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2) 各参数确定方法简介
1)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主要通过对盛普流体的历史业绩、相关产品的经营状况,以及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的分析确定。
2) 收益法要求评估的企业价值内涵与应用收益类型以及折现率的口径一致,本次评估采用的折现率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式中:
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E:权益资本成本
KD:债务资本成本
T:所得税率
D/E:目标资本结构
(3)详细预测期的确定
根据对盛普流体管理层的访谈结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市场调查和预测,综合考虑了被评估单位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营运能力、行业的发展状况,取5年左右作为详细预测期,此后按稳定收益期。即详细预测期截至2030年,期后为永续预测期。
(4)溢余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付息债务价值的确定
通过对被评估单位经营情况及账务情况的分析判断,分别确定评估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或溢余资产(负债)、付息债务,并根据各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确定其评估值。
(5)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纳入评估范围的少数股东权益为上海甚是昌机械有限公司的 40%股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上述公司进行了整体评估,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少数股东持股比例相乘得出少数股东权益的价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及情况
整个评估过程包括接受委托、核实资产与查验资料、评定估算、编写资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及提交报告等,具体过程如下:
(一)接受委托
- 在与委托人明确了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及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事项,并确认评估独立性不受影响、评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我公司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 委派项目负责人并组建评估项目组;
- 编制工作计划和拟定初步技术方案。
(二)核实资产与查验资料
- 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向盛普流体提供所需资料明细清单;
- 选派评估专业人员指导盛普流体相关人员编制评估申报明细表;
- 辅导盛普流体财务和资产管理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按评估申报明细表的内容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填报,同时按评估资料清单的要求收集准备相关的审计报告、产权证明、历史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收益预测资料(含溢余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及其他财务资料等相关评估资料;
- 现场调查、核实资产与查验相关评估资料
(1) 听取盛普流体管理人员介绍被评估单位及所涉及的资产的历史和现状;
(2) 对盛普流体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填报的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账账、账物核实;
(3) 盛普流体及有关人员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
(4) 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和勘查,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评估对象权属证明、财务信息和其他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并通过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方式进行核查和验证。
现将核实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1)货币资金
对于现金,核对了有关账册并采用监盘的方式进行现场盘点,并根据评估基准日至盘点日现金出库数、入库数,倒推出评估基准日实有金额,与评估基准日账面金额进行核对;
对于银行存款,查阅了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是否存在重大的长期未达账项和影响净资产的事项,并通过函证和网上银行核对等方式进行核实。
2)交易性金融资产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系结构性存款,核对了相关的原始单据和相关资料,并结合银行存款对相应的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了函证。
3)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查阅票据备查簿,核对结算对象、票据种类、出票日、到期日、票面利率等情况;对截至评估现场日尚存的票据结合备查簿进行信息核实;对期后已到期承兑和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检查相关原始凭证。
4)存货的核实
首先,着重对存货内控制度进行了核查,了解存货的核算政策以及进、出库和保管制度,在核对被评估单位财务记录和统计报表的基础上,确认被评估单位内控制度是否严格、健全,存货的收、发和保管的单据、账簿记录是否完整、清晰,存货现状是否良好。其次,查阅被评估单位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单,以确认存货的真实性及所有权归属;根据盛普流体提供的存货清单进行盘点核实,现场了解存货的实物形态及品质现状;对无法进行盘点的存货,查阅有关账册、采购合同和订单、出入库单或通过函证等方式,了解主要存货的入账依据,以验证、核实账面数量。
5)设备类资产的核实
A. 对被评估单位所填的设备类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核查,对明细表填报中错填、漏填等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提请被评估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B. 根据评估申报明细表,按照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对各项设备类资产进行了抽查盘点与勘查,结合公司设备的主要特点,会同相关管理人员,重点核实设备数量、出厂和启用时间,了解设备状态、性能,同时向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了解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性能稳定性以及产品的合格率等情况,并进行文字或图片的记录。
C. 根据设备类资产的构成特点及评估申报明细表的内容,查阅和收集会计账簿、购买合同和发票、设计、决算、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资料,核对和分析账面价值或合同购价所包含的设备价款和各项费用构成情况。
6)其他无形资产的核实
其他无形资产为外购的软件及自创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
对外购无形资产,查阅购买合同、协议、发票等原始凭证,核实无形资产的原始入账金额和取得的权利状况、使用状况;对于账外资产一一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查阅了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年费缴纳的凭证核实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无形资产取得后的核算方法,以复核其余额的正确性。
7)长期股权投资的核实
了解被投资单位的概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收集了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等,按前述程序、过程和方法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核实。
8)其他资产及负债的核实
主要采用核对财务总账、各科目明细账,查阅会计凭证、合同、发函询证及查阅对账单等方式,结合与各部门访谈情况,核实真实性和准确性。
9)经营情况调查
通过收集分析被评估单位历史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规划以及与管理层访谈等方式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业务进行调查,收集了解的主要内容如下:
A. 历史年度权益资本的构成、变化情况,分析权益资本变化的原因;
B. 历史年度各项业务和产品的构成,分析各业务对销售收入的贡献情况;
C. 各项成本、费用的构成及其变化;
D. 历史年度利润情况,分析利润变化的主要原因;
E. 各项生产指标、财务指标,分析各项指标变动原因;
F. 未来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等;
G. 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
H. 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内容及其资产状况。
(三)评定估算
对从现场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通过公开市场信息或专业数据提供方、政府机关、供应商、中介机构、互联网、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我公司数据库等渠道,开展调查、询价和核实等工作,根据本次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及所收集到的资料选择相适应的评估方法和估值模型,评定估算评估对象价值。
(四)编写资产评估报告与内部审核
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对各分项说明进行汇总,得出总体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增减值原因进行分析。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分级审核,并在不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和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沟通,听取意见。
(五)提交报告
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 交易假设
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模拟市场进行评估。
2. 公开市场假设
(1) 有自愿的卖主和买主,地位是平等的;
(2) 买卖双方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交易行为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 待估资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4) 不考虑特殊买家的额外出价或折价。
3. 宏观经济环境相对稳定假设
任何一项资产的价值与其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直接相关,在本次评估时假定社会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宏观环境保持相对稳定,利率、汇率无重大变化,从而保证评估结论有一个合理的使用期。
4. 持续经营假设
假设盛普流体的经营业务合法,在未来可以保持其持续经营状态,且其资产价值可以通过后续正常经营予以收回。
- 假设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原地原用途持续使用。
- 假设资产的技术、结构和功能等与通过可见实体所观察到的状况及预期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
-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采用收益法的假设
- 假设盛普流体所属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 假设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 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假设盛普流体可以保持持续经营状态,其各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在到期后均可以顺利获取延期。
- 假设盛普流体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 假设盛普流体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 假设盛普流体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 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本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 假设盛普流体所有与营运相关的现金流都将在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发生的同一年度内均匀产生。
- 假设盛普流体可以获取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
- 假设盛普流体的资本结构与目标资本结构趋同。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认定这些前提、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前提、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一)资产基础法
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为58,727.27万元,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相比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为58,727.27万元,评估增值额为14,181.05万元,增值率为 31.83%。
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流动资产
62,094.91
70,118.81
8,023.89
12.92
非流动资产
5,857.51
12,014.67
6,157.16
105.1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4,230.00
7,470.02
3,240.02
76.60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1,002.31
1,087.73
85.41
8.52
在建工程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
69.79
2,892.54
2,822.75
4,044.46
长期待摊费用
8.34
17.31
8.97
107.59
递延所得税资产
547.07
547.07
-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67,952.43
82,133.48
14,181.05
20.87
流动负债
23,406.21
23,406.21
-
-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
23,406.21
23,406.21
-
-
所有者权益
44,546.22
58,727.27
14,181.05
31.83
(二)收益法
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为108,275.00万元,评估价值与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比增加61,870.33万元,增值率为 133.33%;与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相比增加63,728.78万元,增值率为 143.06%。
(三)评估结果分析
收益法评估结果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差异49,547.73万元,差异率为 45.76%。经分析两种评估方法的实施过程和参数选取均较为合理。
盛普流体专注于精密流体控制设备及其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在基础材料、核心部件、运动算法、系统集成等方面具备较强的技术领先优势,得到上下游的高度认可。盛普流体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口碑,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技术水平等多方面获得客户的广泛认可与信任,积累了一批优质的客户资源。收益法以盛普流体未来盈利为基础,充分体现了其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技术团队、经营策略、稳定的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而资产基础法是从现时成本角度出发,以被评估单位账面记录或可辨识的资产、负债为出发点,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作为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资产基础法仅能反映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各项资产相互匹配、有机组合后的整合效应,且资产基础法也无法涵盖诸如经营管理技术团队、经营策略、稳定的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经过对盛普流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及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盛普流体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选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盛普流体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四)评估结论
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108,275.00
万元(大写:人民币拾亿零捌仟贰佰柒拾伍万元整),评估价值与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比增加61,870.33万元,增值率为 133.33%;与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相比增加63,728.78万元,增值率为 143.06%。
评估结论仅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应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来确定,当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较小时,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0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流体存在以下法律诉讼事项:
1. 安徽晶智新能源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2年5月9日与安徽晶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晶智)签订《购销合同》。盛普流体已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设备并验收完成,但安徽晶智拖欠尾款237,60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2月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3月3日,根据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出具的(2025)皖1802号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已裁定受理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安徽晶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5年4月3日,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7民初4053号),法院判决确认盛普流体对安徽晶智享有货款237,600元的债权,并由安徽晶智承担2,494.50元案件受理费。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该笔货款237,599.98元尚未收回。
经核实,安徽晶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笔货款预计无法收回,审计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若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2. 江西泰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1年5月31日与江西泰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泰博)签订《购销合同》。盛普流体已于2021年12月30日交付设备并验收完成,但江西泰博拖欠质保金66,00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6月向九江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5年10月11日,根据《九江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九仲裁字第306号),九江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江西泰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普流体支付
质保金66,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1,712.00元案件仲裁费。
2025年11月13日,盛普流体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该笔质保金66,000.00元尚未收回。
经核实,该笔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审计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如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3. 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2年2月28日与山东泛海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泛海阳光)签订《购销合同》。盛普流体调已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设备并验收完成,但山东泛海阳光拖欠尾款208,00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6月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5年10月11日,根据《威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威仲字第0199号),威海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山东泛海阳光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盛普流体支付质保金208,0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6,366.94.00元案件仲裁费。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该笔货款208,000.00元尚未收回。
经核实,该笔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审计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如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4. 江苏海博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2年9月20日与江苏海博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博瑞)签订《购销合同》。盛普流体已于2024年4月26日交付设备并验收完成,但江苏海博瑞拖欠货款2,658,00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7月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苏0991民初4798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江苏海博瑞支付盛普流体货款1,594,800.00元,于 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每月月末支付265,800.00元;2)若江苏海博瑞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盛普流体有权就2,658,000.00元的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核实,江苏海博瑞已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流体已收到688,000.00元;截至评估报告日,期后实际收回金额906,800.00元,故本次按期后实际收回金额确认评估价值。
5. 凤阳北合瞩日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3年4月8日与凤阳瞩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瞩日能源)签订《购销合同》。2023年6月21日因瞩日能源无法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盛普流体与瞩日能源以及凤阳北合瞩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北合)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原定的《设备购销合同》中权利义务由凤阳北合承担。截至2024年3月14日,盛普流体已陆续交付设备并调试完工,已收到预付货款1,584,000.00元,但凤阳北合仍拖欠剩余货款1,056,00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6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5日,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2民初33434号),法院判决:凤阳北合因己方原因未能安排验收,也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向盛普流体提出质量异议,认定盛普流体交付的设备已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支持盛普流体收取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判令凤阳北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普流体支付货款1,056,000.00元,并承担7,152.00元案件受理费。
截至评估基准日,凤阳北合因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故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1,170,062.04元,合同负债与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584,000.00元)。
经核实,该案件尚在执行中,该合同已预收部分货款,余款预计无法收回,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如余款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6. 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3年11月与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签署《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并于2023年11月、2024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分别对设备台数、合同金额进行变更,并确认全部设备已经完成安装调试且运行正常。此前盛普流体已收到预付货款2,000,000.00元,但安徽泉为仍拖欠剩余货款2,921,750.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2025年10月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8日,根据《安徽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1324民初 11340号),法院判决:安徽泉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盛普流体支付货款 2,921,7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15,760.30元案件受理费。
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徽泉为因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故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2,469,811.93元,合同负债1,773,512.39元,已缴纳对应的销项税额)。
经核实,该案件尚在执行中,管理层表示安徽泉为的厂房土地已被查封,盛普流体的偿债优先权靠前,剩余货款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高,审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故本次未考虑诉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若涉及款项期后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将影响评估结论。
7. 常州比太科技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4年2月6日、2024年3月5日与常州比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比太)分别签订两份《设备合同》。2025年9月,常州比太向盛普流体出具《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承认两份设备合同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且需要向盛普流体支付款项3,840,000.00元,但是实际并未履行,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11月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1月19日,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苏0412民初21893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常州比太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付盛普流体货款1,536,000元,于同年7月31日前支付1,152,000元,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1,152,000元;2)常州比太承担本次诉讼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8,840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盛普流体。
截至评估基准日,常州比太因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故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3,986,366.58元,合同负债5,097,345.14元,已缴纳对应的销项税额)。
经核实,该案件尚在执行中,该合同已预收部分货款,余款预计无法收回,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如余款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8. 江苏优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与江苏优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优敖)2022年至2023年总共签署了15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5,061,000元。盛普流体在此期间完成了所有设备交付并验收完成,已收到部分货款,但江苏优敖仍拖欠剩余货款 4,491,900元(货款欠款4,563,400.00元扣减质保金71,500元),侵害了盛普流体
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7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24日,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 0112民初35604号),法院判决:江苏优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普流体支付货款4,491,9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48,264.4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货款2,317,800.00元尚未收回;同时,部分设备因江苏优敖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3,505,166.19元,合同负债与其他流动负债合计4,659,700.00元。
经核实,该案件尚在执行中,该合同已预收部分货款,余款预计无法收回。对于应收款项,审计已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对于存货,审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如余款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9. 酒泉绿能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分别于2023年3月8日、2024年7月1日与酒泉绿能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绿能)签订了两份《设备购销合同》。盛普流体在此期间完成了所有设备交付并验收完成,已收到部分货款,但酒泉绿能仍拖欠466,000.00元货款,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11月向酒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货款562,920.35元尚未收回;同时,部分设备因酒泉绿能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28,030.68元,合同负债72,000.00元,已缴纳对应的销项税额)。
经核实,该案件尚在执行中,该合同已预收部分货款,余款预计无法收回。对于应收款项,审计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对于存货,审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如余款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10. 张家港市金隆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2年11月10日与张家港市金隆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隆裕)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金隆裕向申请人采购三批货物,盛普流体在此期间已向金隆裕交付第一批、第二批货物,第三批货因金隆裕自身原因至今
仍未履行。此前盛普流体已收到预收货款3,750,000.00元,但金隆裕仍拖欠剩余货款1,014,800.00元。因此,盛普流体于2025年8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5年9月1日,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 05财保643号),盛普流体向法院申请冻结金隆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 1,26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的货款96,339.82元尚未收回;同时,部分设备因金隆裕自身原因仍未完成验收流程,盛普流体尚未进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其中,发出商品2,838,257.60元、合同负债与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750,000.00元)。
经核实,该案件尚处于财产保全阶段,该合同已预收部分货款,余款预计无法收回。对于应收款项,审计已全额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为零;对于存货,审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按已预收的合同负债金额确认评估价值。如余款期后全部或部分收回,将影响评估结果。
11. 河北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原县红石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盛普流体于2023年5月3日与河北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国晟)签订《购销合同》。盛普流体在此期间完成了设备交付并验收完成,已收到部分货款。2025年3月,盛普流体与河北国晟、阳原县红石绿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石绿能)和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三家单位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河北国晟与红石绿能按照补充协议继续支付剩余货款,国晟能源对《补充协议》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欠款单位能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仍拖欠976,000.00元货款,侵害了盛普流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盛普流体于2026年1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中应收河北国晟的货款821,500.00元、合同资产154,500.00元尚未收回。
经核实,截至评估报告日,该案件尚处于起诉阶段,管理层表示剩余货款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高。对于应收款项,审计已按账龄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按固定比例计提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本次按审计审定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价值。若涉及款项期后实际收回情况与预估情况存在差异,将影响评估结论。
(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了以下审计报告,具体如下:
机构名称
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
出具日期
审计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度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4]第31-00220号
2024/3/26
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2025年度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70065817_B01号
2026/5/18
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上述审计报告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重要评估依据之一,如上述报告失真将会影响评估结论。
(三)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时未考虑非流动资产、负债评估增减值可能涉及的所得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本次评估结论是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特提请报告使用人在引用本评估报告结论作为股权交易参考时,需在本评估结论基础上考虑可能存在的控制权或缺少控制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的影响。
(五)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和本次经济行为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受以下限制:
(一)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需要经核准或备案后,与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一起使用。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正确理解本报告的各组成部分(包括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资产评估说明等),单独或部分使用均无法全面、合理反映评估结论;并应特别关注本报告的价值类型、依据、假设、特别事项说明及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承诺函的相关提示。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未征本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不承担责任。
(五)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次资产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师:
正式执业会员
资产评估师
梁雪冰
33030091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3010210155724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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