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37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3号徐家汇中心三期A座办公楼27层(THREE itc)邮编:200030
27th Floor Tower A, THREE itc, No.183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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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沪(会)字[2026]0037号
致: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A股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同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载了《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告》(以下简称“H股会议通告”)及通函。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截至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H股会议通告载
明了H股股东的记录日期为2026年6月18日,于该记录日名列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并载明了H股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程序、委任代表、投票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8日(星期四)15: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李冰路576号创想园3号楼103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大涛主持。
贵公司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2026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由董事会发布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及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合计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232,10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639%。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A股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合计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313,50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88%。
根据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18,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H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在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资格以及H股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股东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A股
193,165,086
99.9232%
148,418
0.0768%
0
0.0000%
H股
11,903,200
99.8708%
0
0.0000%
15,400
0.1292%
合计
205,068,286
99.9202%
148,418
0.0723%
15,400
0.007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股东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A股
整体
193,165,086
99.9232%
148,418
0.0768%
0
0.0000%
中小投资者
37,105,086
99.6015%
148,418
0.3985%
0
0.0000%
H股
整体
11,903,200
99.8708%
0
0.0000%
15,400
0.1292%
合计
205,068,286
99.9202%
148,418
0.0723%
15,400
0.007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H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股东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A股
整体
192,915,096
99.7939%
398,408
0.2061%
0
0.0000%
中小投资者
36,855,096
98.9305%
398,408
1.0695%
0
0.0000%
H股
整体
11,903,200
99.8708%
0
0.0000%
15,400
0.1292%
合计
204,818,296
99.7984%
398,408
0.1941%
15,400
0.007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发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股东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A股
192,902,401
99.7873%
407,403
0.2107%
3,700
0.0020%
H股
11,903,200
99.8708%
0
0.0000%
15,400
0.1292%
合计
204,805,601
99.7922%
407,403
0.1985%
19,100
0.009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5.01
《选举唐春山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204,789,251
99.7842
是
5.02
《选举刘大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204,936,465
99.8559
是
5.03
《选举HAIWU(武海)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204,804,072
99.7914
是
5.04
《选举华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204,789,253
99.7842
是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5.01
《选举唐春山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36,826,051
98.8525
5.02
《选举刘大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36,973,265
99.2477
5.03
《选举HAIWU(武海)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36,840,872
98.8923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5.04
《选举华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36,826,053
98.8525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执行董事)。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6.01
《选举秦正余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203,357,546
99.0866%
是
6.02
《选举周睿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204,788,847
99.7840%
是
6.03
《选举李凡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204,788,852
99.7840%
是
6.04
《选举王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204,818,847
99.7986%
是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6.01
《选举秦正余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35,394,346
95.0094
6.02
《选举周睿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36,825,647
98.8514
6.03
《选举李凡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36,825,652
98.8515
6.04
《选举王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36,855,647
98.9320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涛
经办律师:赵泽铭
吴雨欣
吴雨欣
200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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