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都:关于重大诉讼及新增累计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公告

ST南都2026-06-18 16:52

摘要

1ST南都及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阜阳颍泉农商行起诉,涉案金额约1.45亿元,原告要求提前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2同时,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70起,涉案金额合计约4.1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超10%。
3案件尚未开庭,对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4此次诉讼暴露出子公司经营恶化及债务违约风险,作为ST公司,密集诉讼可能进一步加剧流动性危机及退市风险。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及新增累计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诉讼的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南都鸿芯动力、安徽华铂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44,996,718.34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重大诉讼案件情况

(一)受理基本情况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鸿芯动力”)及全资孙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铂公司”)(以下合成“被告”)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皖12民初47号) 《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各方如下:

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保义

被告四:朱会平

被告五: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49900000元(四千九百九十万元)及利息暂计32435元、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4月24日,此后以4990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2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2) 判令被告一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0元(九千五百万元)及利息暂计64283.34元、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4月24日,此后以9500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2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3)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前述诉讼请求一所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前述诉讼请求二所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4年3月1日,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无还本续贷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83081220240062),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7年3月1日,利息为年利率 5.85%5.85\% ,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50\% ,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为保障上述债权实现,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38858320240240062)并出具担保书、被告朱保义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38858320240249062),二被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因诉讼执行产生费用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

依约向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

2025年12月25日,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83081220250267),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9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利息为年利率6.09%,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38858320250250267)并出具担保书、被告朱保义、朱会平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38858320250259267),三被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因诉讼执行产生费用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但在2026年4月,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同时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被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涉及多起诉讼案件且标的额较大,存在无力偿还到期借款的风险。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并且涉及众多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到原告债权实现安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该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款约定,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朱保义、朱会平作为连带保证人,在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下,应按《保证合同》第六条第一款和法人代表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五作为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也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

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二、新增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诉讼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70起,涉案金额合计为人

民币约41,062.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10%,公司及子公司均为被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重大诉讼及新增累计诉讼及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减少损失,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传票》。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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