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江苏索普2026-06-18 00:00

摘要

1上交所对江苏索普及时任总经理陈志林、时任财务总监崔坤族予以监管警示。
2因公司2022至2024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涉及营收、成本、研发费用及所得税等科目追溯调整,违反信披规则。
3相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
4公司需在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排查合规隐患并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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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江苏索普,A股证券代码:600746;

陈志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

崔坤族,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林、崔坤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或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度至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所得税费用等科目,公司2022年、 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陈志林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坤族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陈志林,时任财务总监崔坤族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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