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荣丰控股2026-06-18 00:00

摘要

1荣丰控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
2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资格合规,未包含独董及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且无财务资助安排。
3该计划旨在完善治理结构、绑定核心人员利益,程序合法有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委员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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