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棒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ST棒杰2026-06-18 00:00

摘要

1国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ST棒杰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审议《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42.92%,其中中小投资者占16.57%。
4议案获98.61%同意票通过,中小投资者同意率96.41%。
5该方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标志着公司预重整取得关键进展。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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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本次会议由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召集。公司于2026年5月31日收到预重整管理人发来的《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通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1. 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已于2026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1. 根据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在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7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曹远刚主持。
  1.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6月10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重整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0,139,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5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2,868,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5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93,008,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5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及其代理人(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2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74,542,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45%。

(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

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时间内,公司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收到公开征集委托投

票权授权委托书3份,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1,65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50%。

(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重整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会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332,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38%;反对19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2%;弃权2,48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867,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09%;反对1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4%;弃权2,4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96%。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 法 律 意见 书 正 文 结 束\text {本 法 律 意见 书 正 文 结 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___

经办律师:宋慧清___

唐梦蝶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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