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ST亿晶2026-06-18 00:00

摘要

1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ST亿晶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2会议以99.56%的高票特别决议通过了《公司预重整方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范蕊为独立董事。
3此次表决标志着公司预重整关键步骤获股东层面认可,为后续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奠定法律基础。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page=0,bbox=[784, 2029, 1264, 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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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2

二O二六年六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2026-01-13-02

致: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公告,2026年2月5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对债权人申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予以备案登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通知书》,自行聘任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引导人(以下简称“预重整引导人”)。

经核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2026年5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出资人组会议由预重整引导人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在常州市金坛区金武路18号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152,74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088%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8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171,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3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2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827,74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65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2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2,171,84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2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预重整引导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和出资人组会议的审议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预重整方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9,278,2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0%;反对:562,1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8%;弃权:3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7,953,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1%;反对:562,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7%;弃权:3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五条,由于公司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故无该类股东单独披露的表决情况。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范蕊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05,243,4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03,91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65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破产法》《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盖章)

昌源律师事务所

李振涛

单位负责人: 李振海

李振涛

经办律师:胡天任胡天任

经办律师: 李悦岩 李悦岩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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