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沃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

金沃股份2026-06-17 18:26

摘要

1金沃股份原五名实控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郑小军因退出公司管理不再续签,新协议由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签署。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由五人变更为四人,合计控制股份比例由47.95%降至40.01%。
3本次变更不涉及股份减持,郑小军仍受6个月减持限制。
4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核查认为变更合规,不影响公司经营及治理稳定性。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股份”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于2018年10月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各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等内容。原协议届满后各方自愿继续维持原协议所确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分别于2024年6月17日、2025年6月 1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任意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出提案之前,或在董事会/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之前,各方将对相关提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

在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各方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情形,亦未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后续信息披露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1、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鉴于郑小军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已退出公司实际管理经营,难以继续履行一致行动人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职责,为适应变化、提升公司决策效率,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经协商一致,同意郑小军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之日起退出一致行动。

2、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于2026年6月17日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分别直接持有金沃股份16,079,112股、12,633,587股、12,059,334股、5,742,540股股份,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立成持股 56%、杨伟持股 44%)持有金沃股份2,103,494股股份,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立成持有 14.04%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持有金沃股份6,380,599股股份。

本协议各方自愿就其各自及控制的企业(作为股东或董事)对金沃股份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的行为保持一致行动。

经协商,各方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采取一致行动,并承诺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各方同意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各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向金沃股份董事会/股东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第三条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方拟向金沃股份董事会/股东会提出提案之前,或在董事会/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之前,各方将对相关提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无法对前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对向董事会提案或在董事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担任董事的一致行动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制内部表决)确定最终一致意见,出现平票的,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的董事的意见为准;

(2) 对向股东会提案或在股东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全体一致行动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制内部表决)确定最终一致意见,出现平票的,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的股东的意见为准。

第四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论各方所持金沃股份的股份比例是否发生变化,本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且任意一方应以其持有的金沃股份全部股份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责任/义务。如果本协议的任意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金沃股份的股份,则本协议对该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其他方继续有效。

第五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及其一致行动人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909,49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47.95%。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郑立成

16,079,112

11.70

2

杨伟

12,633,587

9.19

3

赵国权

12,059,334

8.77

4

郑小军

10,910,824

7.94

5

叶建阳

5,742,540

4.18

6

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80,599

4.64

7

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103,494

1.53

合计

65,909,490

47.95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郑小军与郑立

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小军持有的公司股份无需再合并计算,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郑立成

16,079,112

11.70

2

杨伟

12,633,587

9.19

3

赵国权

12,059,334

8.77

4

叶建阳

5,742,540

4.18

5

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80,599

4.64

6

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103,494

1.53

合计

54,998,666

40.01

7

郑小军

10,910,824

7.94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相关股东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构成新的一致行动关系,四人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6,514,5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84% ,并通过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控制公司 6.1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0.01%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形;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情形。综上所述,自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变更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

五、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郑立

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变更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股份减持事项。自本次终止一致行动关系之日起6个月内,郑小军仍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郑小军作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的变动仍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6月17日到期,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经协商一致,同意郑小军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之日起退出一致行动;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于2026年6月17日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上述情况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变更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上述四人合计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对公司具有控制地位;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受到重大影响等情况;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五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郑立成、杨伟、赵国权、叶建阳四人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玉润

杨玉国

李姝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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