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埔园林: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摘要
债券代码:123198
债券简称:金埔转债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授权/授予日:2026年6月17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500.00万份,行权价格:9.48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00.00万股,授予价格:4.74元/股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授予日为2026年6月1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4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金
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48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74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43人,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窦逗
董事、总经理
中国
30
6.00%
0.16%
2
朱宽亮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中国
20
4.00%
0.11%
3
杨晓波
副总经理
中国
10
2.00%
0.05%
4
罗剑洲
副总经理
中国
10
2.00%
0.05%
5
刘明
财务总监
中国
20
4.00%
0.11%
6
刘雁丽
职工代表董事
中国
10
2.00%
0.05%
二、其他核心骨干
1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员工(32人)
400
80.00%
2.17%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计38人)
500
100%
2.72%
合计
500
100.00%
2.7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窦逗
董事、总经理
中国
50
6.25%
0.27%
2
朱宽亮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中国
100
12.50%
0.54%
3
杨晓波
副总经理
中国
20
2.50%
0.11%
4
罗剑洲
副总经理
中国
10
1.25%
0.05%
5
任弼卿
副总经理
中国
5
0.63%
0.03%
6
刘明
财务总监
中国
60
7.50%
0.33%
7
刘雁丽
职工代表董事
中国
15
1.88%
0.08%
二、核心业务骨干
1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员工(36人)
540
67.50%
2.94%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计43人)
800
100%
4.35%
合计
800
100.00%
4.3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安排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 等待期
本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 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A. 股票期权
1. 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textcircled{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textcircled{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textcircled{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textcircled{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满足任一指标)
(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
2026年
2026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2026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7年
2026年以及2027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2026年以及2027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M)
对应考核年度业绩目标完成值(A)
A≥Am
M=100%
An≤AM=80%
AM=0%
注:上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2026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2026年以及2027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10亿元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则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B. 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textcircled{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textcircled{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textcircled{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textcircled{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textcircled{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textcircled{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textcircled{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textcircled{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textcircled{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满足任一指标)
(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
2026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2026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
2026年以及2027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2026年以及2027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对应考核年度业绩目标完成值(A)
A≥Am
M=100%
An≤A<Am
M=80%
A<An
M=0%
注:上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2026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2026年以及2027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10亿元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
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2026年4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披露了《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6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五)202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三、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6月1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万份股票权,行权价格
为9.4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4元/股。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6年6月17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500.00万份
- 股票期权授予人数:38人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9.48元/份
-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窦逗
董事、总经理
中国
30
6.00%
0.16%
2
朱宽亮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中国
20
4.00%
0.11%
3
杨晓波
副总经理
中国
10
2.00%
0.05%
4
罗剑洲
副总经理
中国
10
2.00%
0.05%
5
刘明
财务总监
中国
20
4.00%
0.11%
6
刘雁丽
职工代表董事
中国
10
2.00%
0.05%
二、其他核心骨干
1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员工(32人)
400
80.00%
2.17%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计38人)
500
100%
2.72%
合计
500
100.00%
2.7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6月17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0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43人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74元/股
-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窦逗
董事、总经理
中国
50
6.25%
0.27%
2
朱宽亮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中国
100
12.50%
0.54%
3
杨晓波
副总经理
中国
20
2.50%
0.11%
4
罗剑洲
副总经理
中国
10
1.25%
0.05%
5
任弼卿
副总经理
中国
5
0.63%
0.03%
6
刘明
财务总监
中国
60
7.50%
0.33%
7
刘雁丽
职工代表董事
中国
15
1.88%
0.08%
二、核心业务骨干
1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员工(36人)
540
67.50%
2.94%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计43人)
800
100%
4.35%
合计
800
100.00%
4.3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六、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 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6月17日对授予的500.0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 标的股价:8.60元/股;
(2) 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 历史波动率:27.15%、34.02%(分别采用创业板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 无风险利率: 0.95%、1.0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 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6年6月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2026年
(万元)
2027年
(万元)
2028年
(万元)
530.00
205.62
250.42
73.96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可行权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可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可行权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限制性股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6年6月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2026年(万元)
2027年(万元)
2028年(万元)
3,088.00
1,351.00
1,415.33
321.67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6月1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4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授予日/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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