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景峰医药2026-06-17 00:00

摘要

1景峰医药持股5%以上股东叶湘武所持2500万股(占总股本1.42%,占其持股22.88%)将于2026年7月22日至25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平台司法拍卖。
2叶湘武非控股股东,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3竞买人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4目前拍卖尚处公示阶段,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本次司法拍卖标的为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叶湘武先生所持公司的25,000,000股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的 22.88% ,占公司总股本的1.42%。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湘武先生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 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查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https://pmsearch.jd.com/?publishSource=7&projectType=&searchParam=%E5%8F%B6%E6%B9%98%E6%AD%A6&enc=utf-8),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叶湘武先生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具体事项如下:

1. 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是否存在减持限制或其他权利限制,如有请列明

叶湘武

否

109,252,286

6.21%

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协议受让取得、二级市场方式取得

累计被司法冻结58,771,644股,累计质押9,410,000股

合计

-

109,252,286

6.21%

-

-

2. 本次股份被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数量(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拍卖股份来源

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

起始日

到期日

拍卖人

原因

叶湘武

2,500,000

2.29%

0.14%

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协议受让取得、二级市场方式取得

否

2026年7月22日10时

2026年7月25日10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

2,500,000

2.29%

0.14%

2,500,000

2.29%

0.14%

2,500,000

2.29%

0.14%

2,500,000

2.29%

0.14%

2,500,000

2.29%

0.14%

2,500,000

2.29%

0.14%

2,500,000

2.29%

0.14%

2,500,000

2.29%

0.14%

合计

25,000,000

22.88%

1.42%

-

-

-

-

-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股份拍卖平台为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pmsearch.jd.com/?publishSource=7&projectType=&searchParam=%E5%8F%B6%E6%B9%98%E6%AD%A6&enc=utf-8)。

二、其他相关说明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湘武先生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 本次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涉及竞拍、流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

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1. 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1.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特此公告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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