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J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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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张灵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福瑞达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系由2026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6月16日的9:15-15:00。
-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6日14时30分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庆文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根据公司制作的股东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2026年6月10日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 562,251,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3088%。
-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召开的公告中所列明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69人,代表股份598,040,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8292%。
-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议案1-6和议案8,议案7未通过。详细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83,584,235
97.5827
13,422,051
2.2443
1,034,001
0.1730
2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87,924,186
98.3084
9,913,501
1.6576
202,600
0.03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63,170,686
86.1965
9,913,501
13.5269
202,600
0.2766
3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81,434,835
97.2233
16,343,852
2.7329
261,600
0.04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6,681,335
77.3418
16,343,852
22.3012
261,600
0.3570
4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80,926,534
97.1383
16,075,653
2.6880
1,038,100
0.17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6,173,034
76.6482
16,075,653
21.9352
1,038,100
1.4166
序号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5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587,874,385
98.3001
9,990,602
1.6705
175,300
0.02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63,120,885
86.1286
9,990,602
13.6322
175,300
0.2392
6
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578,561,455
96.7428
19,194,732
3.2096
284,100
0.04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3,807,955
73.4210
19,194,732
26.1912
284,100
0.3878
7
关于与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22,933,434
49.5803
23,124,753
49.9939
196,900
0.42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2,919,134
49.5647
23,124,753
50.0094
196,900
0.4259
8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81,625,235
97.2551
16,174,452
2.7045
240,600
0.0404
上述议案2、3、4、5、6、7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上述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1-6和议案8已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通过,议案7未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瑞达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责人:郑继法
经办律师:林泽若明
张灵君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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