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新致软件2026-06-16 00:00

摘要

1新致软件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2公司拟以9.57元/股向实控人郭玮及其控制企业乾耀迦晟发行3134.80万股A股,募资总额约3亿元,扣除费用后净额约2.91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3本次发行限售期36个月,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
4保荐机构长江证券认为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及发行条件。
5公告同时披露公司2025年归母净利润亏损1.27亿元,2026Q1微利173.68万元,经营现金流承压。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page=0,bbox=[462, 2063, 596, 221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CHANGJIANG FINANCING SERVICES CO.,LIMITED

二〇二六年六月

声 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致软件”、“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上市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Newtouch Software Co., Ltd.

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新致软件

股票代码

688590.SH

注册资本

26,289.7458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郭玮

成立日期

1994年6月4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3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308号

邮政编码

201315

电话

021-51105633

传真

021-51105678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newtouch.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newtouch.com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新致软件是国内领先的软件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主要向以银行、保险为主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终端客户提供科技服务,主要从事咨询规划、设计、开发、运维等软件开发服务及基础算力服务。同时,公司凭借全方位能力,在各类解决方案的整合过程中,向客户提供场景运营流量业务。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新致软件具备丰富的技术积累和项目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重点覆盖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和云计算等领域。公司的核心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和通用技术,其中,专有技术将公司的技术积累和研发成果与客户的业务场景深度融合,表现出明显的行业属性,主要应用于金融行业;通用技术是公司对开源技术等的优化,使其表现出更好的性能指标和应用效果,通用技术是取得专有技术的必经阶段和重要来源。

1、专有技术

公司的专有技术主要包括“保险行业数据模型”、“异构大数据一站式处理技术”、“金融知识语料库技术”和“新致新知人工智能平台”,公司将专有技术应用于各个细分行业,为主要客户提供多项解决方案。其中,保险行业数据模型为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的自主可控贡献力量;异构大数据一站式处理技术提升了数据处理的效率;金融知识语料库技术提高了金融行业信息系统的智能化程度,该技术积累了丰富的应用场景、缩减机器应答时间、明显提升了搜索的精度和速度、支持多轮人机对话。

(1)保险行业数据模型(Newtouch IDWM)

针对国外厂商的不足及国内保险行业的现实需求,公司通过研究及整理国内保险业务流程和数据特征,研发了完备性、扩展性较高的Newtouch Insurance Data Warehouse Model(Newtouch IDWM)保险行业数据模型,该模型在业务场景的覆盖范围、保险产品的覆盖范围、支持核心系统的种类以及管理数据量的上限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在保险行业数据仓库、基础数据平台等实施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

(2)异构大数据的一站式处理技术(NBD Oneclick)

NBD Oneclick(Newtouch Big Data Oneclick)是公司自主研发的工具型技术,主要应用于金融大数据的解决方案中,应用该技术的解决方案实现了金融机构底层数据的一致性,并克服了大数据应用环节(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加工、深度学习以及数据可视化等)的数据差异性及处理复杂性,同时解决了底层应用中存在的技术障碍,并通过分布式架构降低了数据处理的成本。该技术在应用成本、

实时数据处理功能和并发度支持上限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广泛应用于保险行业大数据系统解决方案中,取得了显著效果。

(3)金融知识语料库技术

随着业务场景的丰富和产品复杂性的提高,金融行业要处理的信息量呈爆发式增长;同时,客户对金融行业服务体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金融机构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来高效处理这些信息。知识语料库技术能高效处理海量信息的能力正好满足这一需求。公司以金融专业知识为核心,结合业务和行业的通用知识,构建起满足行业多层次服务需求的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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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致新知知识库产品将面向多个垂直行业进行拓展,例如,在汽车险领域知识语料库提供数据资源(涉及汽车零配件管理、个性化定制、经销商服务等),新致新知平台已成功接入多家中、小型保险公司,保险经纪、理赔人员甚至是汽车从业人员均可以通过平台上传并整理标记知识库。未来基于汽车险知识库,并通过大模型训练出的保险人工智能产品将应用于保险反欺诈、保险理赔定价、二手车交易、保费定价等领域,带来保险行业效率提升并产生新的商业模式。

(4)新致新知人工智能平台

新知大模型采用MoE(专家混合架构,MixtureofExperts)技术,参数规模

达98B级别,融合万亿级Token的大规模行业数据。模型运用前沿强化学习算法优化,显著提升推理准确性和响应速度。

![](page=5,bbox=[296, 414, 1773, 1203])

AI技术领域,针对大语言模型(LLM)、多模态模型、OCR识别优化、文本转语音(TTS)以及语音识别(ASR)等技术深度优化,建立起业内领先的技术优势。在工程化落地方面,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可信技能(Skills)治理、自主规划能力(ReAct)、智能体编排调度(AgentOrchestration)等先进实践经验,进一步沉淀出行业领域关键应用、数字员工、AI编程等产品化能力,凭借这些核心优势,新知大模型成功赋能金融、汽车、电商(零售)、司法等多个行业场景。

从系统架构层面,公司实现资源调度、通信优化、中间件建设及模型推理性能提升,不仅实现了业务引用的智能化升级,更在底层强化了智能体安全合规控制与全链路操作审计机制,确保每个操作均可追溯、可监管,大幅提升了系统的灵活性、可扩展性与可靠性。针对企业端,新知大模型提供精准的文档自动生成、智能客服互动、合规风控审查等服务,助力企业提升运营效率与智能决策能力。

2、通用技术

公司的通用技术涉及移动互联、云计算和项目管理等领域,通过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对相关技术的不断优化,使其表现出更好的性能指标和应用效果是通用技术的主要特征,通用技术是公司取得专有技术的必经阶段和重要来源。其中,

属于移动互联领域的移动开发、移动分析和大数据敏捷开发技术大幅提高了数据库的开发效率、降低了系统资源消耗和响应时间、明显提升了系统对高并发需求的承载能力,协助客户系统优化升级,提升其对移动互联业务的支持能力;属于云计算领域的微服务技术、硬盘槽定位技术和灰度发布等技术提高了系统的稳定性及扩展性,为坏盘定位提供了解决方案,为应用软件新版本的高效发布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客户系统保持整体的安全性、可扩展性和对业务持续支持能力的提高都有明显的赋能效果;属于项目管理领域的NewtouchX云资源管控技术和NewtouchStandard主要为公司的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提供了完备的流程和标准,提高了公司业务的实施效率,保证了项目质量。

公司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而来,并取得了相应的软件著作权。上述核心技术均应用到公司向客户提供的IT解决方案中,为公司业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

四、发行人研发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保持了较高的研发投入,公司研发投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报告期内较为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2026年1-3月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研发投入

4,443.12

20,191.50

17,650.12

17,555.48

营业收入

43,923.67

210,657.98

199,519.83

168,269.29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0.14%

9.58%

8.85%

10.43%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研发团队由741名研发人员构成,公司研发团队人数占员工总数的 10.75% ,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6.3.31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研发人员数量(名)

741

894

821

834

公司员工总数(名)

6892

6894

6595

6406

研发人员占比

10.75%

12.97%

12.45%

13.02%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3.31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资产总额

328,581.99

321,008.41

310,340.26

269,968.98

负债总额

173,555.10

177,964.74

150,013.85

110,500.7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49,226.01

135,718.75

145,821.12

144,471.24

少数股东权益

5,800.88

7,324.92

14,505.29

14,997.02

股东权益合计

155,026.89

143,043.67

160,326.41

159,468.26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年1-3月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营业收入

43,923.67

210,657.98

199,519.83

168,269.29

营业成本

32,390.17

170,304.26

149,193.92

124,028.18

营业利润

-65.52

-11,022.82

866.61

7,513.74

利润总额

-62.90

-11,139.30

604.21

7,305.56

净利润

118.18

-13,524.14

291.37

7,936.6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3.68

-12,736.56

809.27

6,861.52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年1-3月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224.39

-10,381.67

3,854.26

8,594.3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44.37

-7,488.59

-39,906.05

-18,909.3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42.60

24,912.77

30,681.53

3,185.4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3,135.66

7,079.81

-5,262.38

-7,180.44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6年1-3月/2026年3月31日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

1.65

1.71

2.05

2.42

速动比率(倍)

1.15

1.37

1.71

1.98

资产负债率(%)

52.82

55.44

48.34

40.9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9.25

62.51

55.92

49.1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47

1.73

1.72

1.66

存货周转率(次/年)

2.12

4.01

3.91

3.60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元/股)

-0.82

-0.39

0.15

0.33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82

0.27

-0.20

-0.28

注: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最近一期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系年化后的数据。

上述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技术人员流失或无法及时补充风险

作为软件开发企业,技术人才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随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规模逐渐扩大,企业间人才的争夺日益激烈。公司人员流失带来了对外招聘和员工培训等成本的额外增加,以及业务团队磨合期的延长,可能对软件服务的执行效率和管理效率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的关键技术人员出现较多流失,且无法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合格的继任者,将给公司经营活动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技术优势是公司主要的核心竞争力。如公司对核心技术采取的多种保密措施执行不力,公司将存在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技术一旦失密,将会对公司竞争优势的延续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集中在保险业和银行业,这些客户所在的行业与宏观经济紧密相关,且又为国民经济的核心支柱产业,对宏观经济波动的敏感度较高。尽管目前宏观经济稳步发展,保险业和银行业发展较为稳定,但若宏观经济出现波动或增速减慢,将影响本公司下游客户的业务需求,从而可能造成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

2、对金融行业存在依赖的风险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1-3月,公司来源于保险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分别为105,394.91万元、122,974.77万元、126,779.75万元和28,477.8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2.71%、61.70%、60.23%和 64.85%。发行人对金融行业存在依赖的风险,具体包括:

(1)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情况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下游金融及相关行业竞争加剧,近年来首次出现一定规模的降价趋势,若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或者金融机构经营策略出现失误且在较长时间内未能进行调整,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盈利能力,迫使金融机构降低信息系统建设预算,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解决方案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目前,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解决方案集中在保险渠道解决方案、金融大数据解决方案、保险核心类解决方案、金融市场代客交易解决方案、金融风控预警监控解决方案、银行卡系统解决方案、银行支付、清算与托管系统解决方案。金融机构软件开发服务供应商众多,竞争激烈,同时具有产品迭代快,客户需求及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快等特点。若公司在该领域的竞争力下降,或公司提供的解决方案需求下降,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人力成本快速上升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主营业务成本中职工薪酬的比例较高。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1-3月,主营业务成本中的职工薪酬分别为91,098.43万元、101,043.16万元、90,167.21万元和18,011.61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3.47%、67.80%、52.99%和 55.63%。公司总部地处上海,人工成本较高。由于公司业绩对人工成本的变动较为敏感,如果未来人工成本的上升速度大于人均产值的增速,则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将会有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4、员工规模扩张及高流动性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属于人才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业务,人员管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至关重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员工人数分别为6,406人、 6,595人、6,894人及6,892人,员工规模总体处于扩张趋势。此外,报告期各期,公司员工离职率分别为 30.16%、27.83%、28.69%及 8.28%。公司员工规模扩张及高流动性带来了对外招聘和员工培训等成本的额外增加,以及业务团队磨合期的延长,虽然上述情形在同行业企业普遍存在,但若未来公司不能及时补充招聘到相应人员,则可能对信息技术服务的执行效率和管理效率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5、技术进步带来的研发方向选择错误及研发投入不达预期的风险

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高软件开发服务的产品化程度和技术水平,是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报告期内,公司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始集中投入,研发投入的效果尚未充分显现。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或者研发投入的效果不及预期,公司的技术能力将不能持续提高,将面临核心竞争力下降,经营业绩无法持续增长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1、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推动行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未来相关政策若发生变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主要为财政补贴,金额分别为2,886.38万元、 2,011.97万元、1,283.61万元和248.90万元。若政府补助政策发生变化,公司未来无法获得财政补贴,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逐年增加,分别为106,937.38万元、

125,165.77万元、118,855.26万元和119,752.8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3.55%、62.73%、56.42%和 272.64%。公司客户主要为大型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应收账款账龄以1年以内为主,但受客户内部审批流程、资金预算等因素影响,公司存在部分应收款项逾期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对部分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了审慎评估,对不具备偿债能力或存在重大信用风险的客户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财务状况发生持续恶化或宏观经济出现疲软,公司应收账款存在规模持续增加,甚至发生较大实际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和净利润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业绩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8,269.29万元、199,519.83万元、210,657.98万元和43,923.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861.52万元、809.27万元、-12,736.56万元和173.6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326.60万元、-411.44万元、-13,858.23万元和-636.63万元。其中,公司为抢抓通用人工智能的历史新机遇,在自主可控平台上加大认知大模型研发及营销,销售费用及研发费用同比上升;公司虽在拓展新市场与构建新业态方面进行了战略性投入,特别是在人工智能一体机及大模型应用的探索上,但受行业特性、市场环境影响,相关产品规模化商业落地需要一定时间周期,目前该业务营业收入有所增长,但规模依然较小,盈利情况未达预期;其次,公司传统IT解决方案业务有所收缩,下游金融及相关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主动对人员结构进行了优化和调整,相关安置、合规成本增加;此外,公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度、2025年度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及计提可转债利息,导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2023年下降。公司所处计算机行业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特点,公司未来在研发及营销上仍需保持较大投入,且公司创新业务、IT产品销售及增值服务业务处于发展期,毛利率低于公司平均水平,公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及计提可转债利息对净利润的影响预计将持续至2027年。若后续公司产品商业化情况不及预期,同时,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自身的战略方向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市场开拓、经营管理不及预期,公司可能存在业绩下滑甚至

持续亏损的风险。

3、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为5,672.64万元,主要系公司收购日本亿蓝德、百果信息、成都万全、北京润霖、前海恒道、重庆顺利、穹创信息和广州乐橙所产生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320.55万元、600.00万元、1,140.00万元、189.56万元、1,230.41万元、1,028.63万元、0.66万元和162.83万元。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政治环境、市场条件、产业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述公司未能适应前述变化,则可能对上述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使公司面临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风险

1、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提示投资者,公司虽然为此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将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并影响到发行人的股票价格。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调控政策、市场投机行为、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核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郭玮先生和乾耀迦晟。郭玮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乾耀迦晟系实际控制人郭玮先生控制的企业。郭玮先生和乾耀迦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4年10月9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依据上述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发行价格确定为9.6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 P_{1}=P_{0}-D $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 P_{1}=P_{0} / (1+N) $

两者同时进行: $ P_{1}=\left(P_{0}-D\right) / \left(1+N\right) $

其中: $ P_{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 P_{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于2024年12月17日实施完毕,按照上述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9.63元/股,调整为9.60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于2025年12月19日实施完毕,按照上述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9.60元/股,调整为9.57元/股。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1,347,961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不低于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时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6.77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297,738.8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0,702,247.96元,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长江保荐指定王珺女士、赵雨先生作为新致软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其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王珺女士: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CPA)。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先后参与了通鼎互联(002491.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疆交建 (002941.SZ)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品茗股份(688109.SH)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国能日新(301162.SZ)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新致软件(688590.SH)可转债等多个IPO、再融资及并购重组项目,并参与了多家公司的股份制改组及上市辅导工作,投行从业经验丰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雨先生: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CPA)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先后参与过安科瑞(300286.SZ)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兄弟科技(002562.SZ)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洁华控股首次公开发行以及多家公司的股份制改组及上市辅导工作,作为项目协办人或主办人先后参与驰宏锌锗(600497.SH)、兰州民百(600738.SH)等多个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疆交建(002941.SZ)IPO项目现场负责人,新疆交建(002941.SZ)可转债、品茗股份(688109.SH)IPO、新致软件(688590.SH)可转债项目保荐代表人,投行从业经验丰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长江保荐指定曹思琪作为新致软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项目协办人。其简历如下:

曹思琪女士:管理学硕士,于2018年至今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品茗股份(688109.SH)IPO项目、新疆交建(002941.SZ)可转债项目、新致软件 (688590.SH)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在IPO、再融资等方面有较强的项目执行能力。

项目组其他成员为顾潇、何易励、李佳璇。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长江证券信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386,891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14%。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上述长江证券信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行为系为市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该情形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长江保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也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经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长江保荐在本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2、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1)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荐机构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4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10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的人员以及上述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上述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发行人上述决策行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除本次发行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其他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作为新致软件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进

行了充分沟通,并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后,认为新致软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新致软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并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

第五节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新致软件是国内领先的软件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主要向以银行、保险为主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终端客户提供科技服务,主要从事咨询规划、设计、开发、运维等软件开发服务及基础算力服务。同时,公司凭借全方位能力,在各类解决方案的整合过程中,向客户提供场景运营流量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公司所处行业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3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之“1.3.1新兴软件开发”之“I6513应用软件开发”分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公司属于第五条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 46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文件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满足未来研发创新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第一款的规定“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

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公司本次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查阅《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等行业分类指引;

2、查阅国家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研究报告。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第六节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不低于9.57元/股。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2名,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5、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等文件,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网站查询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违规情况,并取得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也不属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2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玮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乾耀迦晟。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4、本次发行底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

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本次发行底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5、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1)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郭玮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

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的财务性投资。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9.57元/股,因此本次预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1,347,961股股票(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2024年10月8日)距离前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日(2020年12月1日)不少于十八个月。因此,发行人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故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七节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安排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保荐工作完成。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如下: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人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人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人,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1)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2)列席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3)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1)发行人已承诺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及时向保荐人提供与本次保荐事项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

(2)接受保荐人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的义务,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配合

(四)其他安排

无

二、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稼祥

保荐代表人:王珺、赵雨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20层

电话:021-65779433

传真:021-61118819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page=33,bbox=[711, 518, 995, 683])

保荐代表人:

王珺

赵雨

内核负责人:

![](page=33,bbox=[892, 1041, 1167, 1140])

王婵媛

保荐业务负责人:

![](page=33,bbox=[887, 1275, 1170, 1412])

王承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page=33,bbox=[884, 1554, 1168, 1744])

董事长:

![](page=33,bbox=[886, 1796, 1167, 2005])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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